㈠ 國土部公布十起土地違法案查處情況
一、河北省查處石家莊華瑩房地產開發公司非法佔地案
2006年7月,石家莊華瑩房地產開發公司超出批准用地面積非法佔地119.46畝,建設連體別墅和其他設施,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07年6月,平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築物,並處罰款164.31萬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07年11月,華瑩公司自行拆除了全部非法建築,目前所佔土地已恢復耕種。因華瑩公司欠繳罰款96.31萬元,平山縣人民法院應平山縣國土資源局強制執行申請,依法查封了該公司開發的3棟宿舍樓。2008年1月,平山縣人民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華瑩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二堂有期徒灶慧刑2年,緩刑2年;判處華瑩公司罰金5萬元。
二、遼寧省查處大連市旅順口區雙島櫻桃園非法佔用基本農田案
2006年5月,鄧炳輝承包大連市旅順口區張家村147畝耕地。2007年初,鄧炳輝以建雙島櫻桃園設施農業為名非法佔用其中22.92畝基本農田建設別墅165棟,並對外銷售。
2007年5月,大連市旅順口區國土資源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非法建築物,恢復土地耕種,並處以耕地開墾費 2倍的罰款;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07年6月至12月間,旅順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除了非法建築114棟,鄧炳輝自行拆除7棟,其餘51棟將在相關問題處理到位後及時拆除。
三、江蘇省查處如皋港經濟開發區違法用地群案
2005年至2007年,如皋港經濟開發區先後發生多起違法用地,涉及土地面積174.14畝。分別是:2005年樂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佔地30畝建廠房;2005年天鵬冶金有限公司非法佔地 34.19畝建廠房;2005年派森化工有限公司非法佔地40畝建廠房;2006年6月香港泰倫公司未經批准圈佔50畝土地建起圍牆; 2007年6月如皋港消防協會未經批准佔地19.95畝建設武警消防中隊辦公樓。
如皋市國土資源局對如皋港經濟開發區內的5宗違法用地分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圈建的圍牆,沒收非法建築物,並處罰款20.53萬元。
對如皋港經濟開發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違法用地大量發生的問題,如皋市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馬金華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趙宏祥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原開發區經濟發展和改革局局長郭錫兵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繆世興行政記大過處分。2008年1月,南通市委、市政府決定給予如皋市委常委、副市長、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黃成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如皋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單定芳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浙江省查處奉化市交通投資公司未批先用非法佔地案
2005年7月,奉化市交通投資公司在用地手續尚未批准兆辯頃的情況下,非法佔地627.92畝建設奉化城區至溪口生態公路,其中佔用基本農田293.68畝。2006年底,奉化市交通投資公司又非法佔地511.56畝建設奉化三高連接線,其中佔用基本農田 488.82畝。兩個項目均為浙江省重點項目,為應報國務院審批單獨選址項目。
2007年7月,奉化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非法建築物,並處罰款共計380.34萬元。
奉化市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奉化市交通局局長兼市交通投資公司董事長王裕平行族陸政記過處分;給予奉化市交通局副局長兼市交通投資公司總經理陸新寅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處分。
五、安徽省查處郎溪縣政府及國土資源局非法出讓土地和發證案
2002年12月至2004年4月,郎溪縣政府及國土資源局非法將429.5畝集體土地作為國有建設用地協議出讓給郎溪縣金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金陵置業有限公司、華欣置業有限公司3家單位和鄭某個人,並辦理了土地登記手續,頒發了17本《國有土地使用證》。
2004年6月,宣城市國土資源局調查認定郎溪縣政府及國土資源局非法出讓土地,提出撤銷出讓土地合同、注銷非法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等處理意見。但郎溪縣國土資源局一直未辦理土地注銷登記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導致上述部分土地被非法轉讓。2007年9月,在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的督促下,郎溪縣政府注銷了上述17本《國有土地使用證》。金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土地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2008年4月至5月,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郎溪縣原縣長、現宣城市經濟開發區副主任、工委書記鄭明才行政警告處分;給予郎溪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呂曼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郎溪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李定順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六、江西省查處黎川縣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6年8月,黎川縣委、縣政府發布公告掛牌出讓土地 190.99畝,其中92.91畝尚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受讓方福建省國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繳清土地出讓金後,即開始動工建設,但該公司在受讓土地范圍外,還非法對210畝土地進行了平整。
2006年11月,撫州市國土資源局對黎川縣政府非法批地行為進行查處:責令黎川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蔡書生停職檢查並書面檢討;分管用地的副局長通報批評並書面檢討;縣國土資源局發布變更公告取消掛牌出讓結果,收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07年12月,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依法責令國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停止平整210畝土地行為,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處罰款79.0395萬元。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撫州市和黎川縣有關部門分別給予黎川縣副縣長楊金耀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黎川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蔡書生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黎川縣委副書記、縣長祝宏根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謝克侵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黎川縣旅遊局局長兼縣大型生態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余翔宇行政警告處分。
七、河南省查處金達和金元房地產開發公司非法佔地案
2005年6月和2006年5月,金達和金元2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分別非法佔用開封市金明區西郊鄉集體土地99.78畝(其中耕地84.78畝)和32.09畝,進行聯體別墅和多層住宅等房地產開發。金明區建設局購買了金達公司非法建設的住宅樓作為職工宿舍。
2006年6月至9月,開封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非法建築物,並處罰款共計55.6萬元;將金達公司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07年12月,開封市和金明區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金明區原主管土地城建副區長閻國賓行政警告處分;給予金明區建設局局長徐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西郊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戴繼田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西郊鄉原副鄉長禹文傑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馬市街村黨支部原書記曹順河、村委會主任吳金峰、高屯村黨支部書記孫志學、村委會主任孫隨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金元公司總經理陳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八、廣東省查處遂溪縣政府非法征地案
2006年3月至4月,遂溪縣政府責成縣經濟貿易局、縣行政服務中心與廣東雙湖飼料有限公司、湛江雙湖水產品有限公司、湛江國大飼料有限公司簽訂用地協議,約定由政府負責征地, 3家企業支付相關費用。2006年4月,遂溪縣政府責成遂城鎮政府與白坭坡村簽訂土地徵收協議,非法徵收223.11畝集體土地。2006年5月,3家企業未經批准開始平整上述土地。2006年8月,遂溪縣國土資源局巡查發現並予以制止。
2006年11月,遂溪縣國土資源局對三家企業非法佔地行為作出處罰,責令退還土地,並處罰款63.3萬元。
湛江市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遂溪縣政協主席、遂溪縣原常務副縣長蔡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遂溪經濟貿易局局長黃同好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遂溪縣行政服務中心主任黃家寶行政記過處分。
九、重慶市查處九龍工業園區違規擴大開發區用地規模案
九龍工業園區為2002年重慶市政府批准設立。2003年以來,九龍工業園區受九龍坡區委、區政府委託超出開發區核准范圍管理開發華岩鎮片區,變相擴大開發區用地規模920.56畝。
2008年1月,根據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九龍坡區委、區政府廢止了委託代管文件,收回九龍工業園區以外的土地開發管理權,九龍工業園區管委會就擅自擴區作出深刻檢查。
紀檢機關分別給予九龍坡區區委常委、副區長秦大春和華岩鎮副鎮長葉忠華黨內警告處分。
十、甘肅省查處野林關大酒店非法佔地案
野林關大酒店項目為臨潭縣政府投資的旅遊接待項目,2004年開始動工建設,共佔地117.2畝。其中,90畝國有建設用地為出讓方式取得,但一直欠繳土地出讓金;27.2畝農用地為非法佔用。
2007年12月,臨潭縣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非法建築物並採取現金抵物的方式摺合86.989萬元,並處罰款 14.5067萬元,責令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同時,野林關大酒店補繳了拖欠的土地出讓金214.36萬元。
臨潭縣監察局給予縣政府接待處處長(正科級)、野林關大酒店法人代表李金津行政開除處分。2007年11月,甘南州國土資源局給予未對該公司非法佔地行為進行查處即為其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的臨潭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王耀榮行政警告處分。
㈡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0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兄笑政府登記發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羨渣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徵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並、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於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人採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十一條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梁蠢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㈢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號)
現將《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予以公布。
省長 許仲林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省政府規章和
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審批事坦數項的決定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依法行政,經認真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項行政審批事項(目錄見附件一、附件二)。
## 附件一、省政府規章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7項)
二、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30項)
## 附件一: 省政府規章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7項)
序號規章名稱審批事項審批機關
1
安徽省企業開發新產品管理
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
號,1989年3月發布)
1、新產品發展規劃審定計劃、科技2、新產品試銷價格備案價格3、新產品試制樣機(樣品)鑒定
科技
2
安徽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
細則(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
1989年5月發布)1、退伍義務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
的核准
民政
3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1989年10月讓高首發布)1、開辦道路交通專業培訓機構的
審核批准
公安
4
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1號,1990年2
月發布)
1、地名標志的書寫形式民政2、出版地方性標准地名書籍、全
省性、地區性公開出版地圖、圖冊
上的地名的審定、審查
民政
5
安徽省鄉村林場管理辦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1991
年3月發布)
1、開辦鄉村林場鄉鎮府審批、林
業部門備案林業、
鄉鎮政府2、鄉村林場的造林規劃設計、年
度施工設計和森林經營方案審批
林業6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
工管理實施細則(省人民政
府令第29號。1991年12月發
布)
1、就業證勞動保障2、企業從農村招用臨時工勞動保障3、企業招用臨時工簽訂的勞動合
同的備案勞動保障7
安徽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
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39號,1992年10月發布)
1、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接受安置的
全民所有制主辦單位的富餘職工的
審核認可
勞動保障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廠長(經理)
的備案勞動保障
3、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廠長(經理)
確需罷免或調動的同意勞動保障
8
安徽省消防管理辦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43號,1993年4
月發布)1、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確需動
用明火的審批
公安
9
安徽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199
5年1月發布)1、液化氣經營單位用戶發展計劃
審批
建設
10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
保險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
令第59號,1995年1月發布)
1、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參加養
老保險勞動保障
2、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管理
服務費用勞動保障
11
安徽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
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
,1995年3月發布)
1、養路費按費率計征審批
交通
12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
使用和管理辦法(省人民政
府令第68號,1995年11月發
布)
1、水管單位年度財務計劃審批
水利念宴
13
安徽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
政府令第77號,1997年10月
發布)1、碘鹽批發衛生行政許可衛生2、碘鹽零售衛生行政許可
衛生
14
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
1997年10月發布)
1、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資格審批
技術監督
15
安徽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保護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10號,1998年12月發布)
1、發布計算機病毒疫情消息
公安
16
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
1999年9月發布)
1、著名商標認定
工商
17
安徽省農葯管理辦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122號,1999年
12月發布)
1、農葯經營資格審查
農業
##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30項)
序號規章名稱審批事項審批機關1
安徽省醫療事故實施細則(
皖政[1998]36號)1、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成員名單
備案衛生
2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教
委、財政廳關於進一步開展
學校勤工儉學活動的若干意
見(政辦[1998]31號)
1、興辦校辦企業的審定
教育
3
關於對勞改、勞教企業實行
特殊經濟政策的通知(皖辦
[1998]33號)1、有貢獻、有專業知識的刑滿釋
放人員錄用
人事
4
安徽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
行規定(省人民政府批准,
勞護字[88]第1357號)
1、煙花爆竹外貿出口產品和特需
產品的批准公安
2、花炮生產企業需要氨酸鉀的審
批公安5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
設廳關於整頓建設秩序、加
強建設行業管理的意見(政
辦[1989]13號
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團和專業化
勞務型企業審批建設
2、農村建築隊確需留在城市承擔
施工任務審批建設6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
設廳、經委、財政廳、工商
銀行關於提取折舊基金治理
污染實施辦法(皖政辦
[1989]20號)
1、三廢治理項目建議書審查
經貿
7
關於整頓石油市場秩序的通
知(皖政辦[1989]43號)1、石油商品專營
經貿
8
安徽省技術出口管理暫行辦
法(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外
經貿委、科委皖外經貿技字
[90]第015號)
1、技術出口項目的技術審查
科技
9
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受刑事處罰後的行政處理意
見(省人民政府同意,皖人
核字[90]第13號)
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刑事
處罰後的行政處理
人事
10
關於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或
備案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
勵和處分問題的通知(皖
[1991]77號)
1、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備案的國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行政處分
人事
11
關於進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
干問題的通知(皖政[1991]
82號)1、重要商品批發指定經營經貿2、商品批發企業經營資格審查經貿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
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若干問題
的意見(皖政[1992]31號)
1、銷往省外的專營農資產品審批
經貿
13
關於加快我省股份制企業試
點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號)
1、大中型企業股份制試點的審批體改2、城鎮小型企業改組或組建股份
制企業的審批、備案體改
3、股份制企業同社會公開發行股
票及異地上市交易的審核體改
14
關於加快發展房地產業若干
問題的通知(皖政[1992]82
號)
1、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
建設
15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體
改委等六部門關於推進我省
股份制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政辦[1992]14號)
1、籌建股份制企業的審批
體改
16
關於貫徹省人民政府《關於
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權
限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省
人民政府同意,勞計字
[1992]第367號)1、新成立公司編制及勞動工資計
劃審批勞動保障
2、已成立公司的機構、人員編制
及工資計劃的備案勞動保障
17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
土地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
資源和資產管理報告的通知
(皖政[1994]5號)
1、對建設單位佔用基本農田的許
可審批
國土資源
18
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職工
養老保險改革實施方案》的
通知(皖政[1995]39號)1、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養老
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
勞動保障
19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土
地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保
護工作的通知(皖政辦
[1995]76號)
1、對建設單位佔用基本農田的許
可審批
國土資源
20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
加快城鎮住宅建設的決定
(皖政[1996]24號)
1、住宅小區布局規劃審批建設2、購買安居工程「422」計劃住宅
審批建設
21
關於印發《安徽省國有企業
財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1998]27號)
1、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項目可行性
研究和效益分析與預測備案財政
2、國有企業財務行為備案財政
22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學機構編
制管理暫行辦法(皖政
[1999]31號)1、中小學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領導職數以及以及經費預算形式
的教育行政備案
教育
㈣ 安徽省拆遷征地人民政府文件2015年3月1日征地補償政策文件是否已經廢了
沒有作廢。
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現將調整後的《安徽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和《安徽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准》(簡稱新征地補償標准)予以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姿中3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征地補償標准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准,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征地補償標准。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征地補償標准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准執行。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團滾要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塌冊余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准順利實施。新征地補償標准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准,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並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准按照公告確定的標准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補償標准執行。
四、各市、縣征地補償標准,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並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准,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調整周期與征地補償標准調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補償標准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㈤ 國土資發113號文件廢止了嗎
國土資發113號文件沒有聽說廢止。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亂或桐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延長油礦管理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地質調查局、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土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
為切實做好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部組織制定了《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團前照執行,執行嘩坦中的問題及時報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㈥ 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行到底
中國土地學會常務理事劉允洲
社會主義中國大改革大開放大發展的30年,也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波瀾壯闊前行的30年。在改革開放這場偉大革命中,我國打破了靠計劃和行政指令配置土地,土地無償、無期限、無流動使用的舊體制,創建了主要靠市場配置土地,土地有償、有期限、有流動使用的新體制,並初步形成了土地市場的基本制度和政府調控管理體系。積30年之艱辛,我們已經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土地市場制度發展的寬闊道路。
當前,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我們要科學總結30年改革的成功經驗,以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為重心,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堅定不移地進行到底。
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在歷時30年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貫穿始終的一條鮮明主線,就是引入現代市場制度,不斷拓展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而從改革的目標、中心任務和實際進展來看,改革經歷了大體10年1個分期的3個不同階段。
(一)第一個10年(1979~1988年):有償、有期限、有流動的土地使用新制度從醞釀到誕生
改革前夕,我國農村土地由集體統一經營,國有土地由計劃配置、行政劃撥,無償、無期限、無流動使用。土地無償取得,用地不受制約,導致多佔少用、好地劣用、占而不用的行為普遍發生,大量土地資源低效利用,嚴重浪費。與此同時,無償劃撥的土地卻成了相當多用地單位隨意轉讓、出租的生財資本,大規模的隱形土地市場事實上長期存在。
對無償用地制度的最早挑戰,是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對合營企業徵收土地使用費的規定。雖然收費標准很低,卻給舊制度撕開了第一個口子。1982年起,深圳、廣州、撫順等城市先後制定辦法徵收城鎮土地使用費。到20世紀80年代末,全國有上百個城市以不同形式收取土地使用費,但是,這種做法並沒有觸及制度的根本,土地還不能進入市場流通。真正具有突破性意義的變革,發生於1987年前後3年。1986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後,很快著手啟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部署了深圳、上海等城市的試點工作。1987年9月到12月,深圳市先後以協議、公開招標、拍賣3種不同方式,分別出讓了3宗用期50年的土地使用權。其中12月1日公開拍賣的一宗商品住宅用地,經44家企業多輪競價,最終以高出底價2倍多的價格成交。這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根本性突破,標志著新中國土地市場的誕生,也標志著我國改革開放揭開了新的一頁。
值得回味的是,試點改革突破了當時的法律,實際上是「違憲的改革」,但法律並沒有禁止試點創新。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都有禁止土地出租的條款。為了適應改革的需要,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刪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中土地不得出租的條款,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同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應修改。1988年,無疑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制年」。
(二)第二個10年(1989~1998年):土地有償出讓制度廣泛推行,土地市場建設全面展開並得到初步發展
如果說,上一個10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實現了土地從無市場到有市場的躍變,那麼,這一個10年的任務就是培育土地市場和擴大土地市場的覆蓋面。從這一個10年起至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與土地市場建設實際上融為一體,改革進入土地市場時代。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和深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證。1992年是中國改革發展轉折性的一年。鄧小平同志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黨中央明確的經濟體制改革的新目標和新任務,極大地鼓舞、推動了以市場為取向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國城鎮國有土地出讓金收入,1991年還只有11.31億元,1993年就達到645.2億元;土地有償使用面積占土地供應總面積的比例,1992年還只佔2.8%,1993年就達到41.22%。
在新制度廣泛推行的同時,土地市場建設全面啟動,對土地市場的管理逐步加強。這同樣是一個矛盾展開和實踐創新的過程。1992年,1993年,就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快速推進過程中,我國出現了以「開發區熱」和「房地產熱」為突出表現的經濟過熱現象。由於金融失控、固定資產投資過猛,土地供應隨之失控,全國各地開發區遍地開花,房地產投資大幅增長,市場秩序混亂,一些地方出現「炒地熱」,土地投機盛行。結果是,大量耕地流失,大量土地浪費閑置。
國務院從1993年7月開始採取宏觀調控措施,整頓金融秩序,清理整頓開發區和房地產市場,規范土地市場。到1994年年底,省、市級以上開發區經清理後只剩下616個,房地產投資有較大回落,經濟過熱現象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市場進入一個調整發展期。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這部促進房地產市場、土地市場規范發展的重要法律,確立了土地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出台,也反映了對20世紀90年代初經濟和市場波動的反思。而如何尋找耕地保護的治本之策,是改革急需回答的一個更大問題。在中央部署下,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從1994年起開展了制定耕地保護治本之策的專題調研工作。1997年初,中央作出重大決策。當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提出了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指導思想和一系列重大措施,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等重大制度。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經全面修改後頒布。新的法律充分體現了1997年黨的11號文件的精神,使文件提出的重大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實現了土地管理制度一系列重大突破和根本性轉變。從1997年黨的11號文件到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涵蓋體制機製法制的綜合配套改革,是20世紀90年代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化中打出的一套漂亮的「組合拳」。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第二個10年裡,土地配置在制度格局上仍呈行政劃撥與有償出讓並存的「雙軌制」,而且劃撥制度的范圍還相當大;在土地出讓市場中,協議出讓方式被濫用,長期占據主導地位;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受到嚴重抑制,徘徊不前,長期冷冷清清。據2000年測算,在出讓的土地中,運用招標、拍賣等市場公開競爭方式的比例,只有5%左右。實際情況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對土地供應方式的選擇仍然有很大的隨意性,在土地資源配置中仍然保留著很大的權力。相當一部分協議出讓形同行政劃撥,行政決定土地出讓對象和價格的現象十分普遍,土地價格受到扭曲,長期被人為低估。以上情況表明,改革還不到位,土地市場制度還不健全,這正是土地市場失控、失序,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和土地濫用現象難以消除的根本原因。
(三)第三個10年(1999~2008年):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快速推進,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體系建設啟動,土地市場走向規范化
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被「叫停」是新一輪改革的重大突破。1997年10月,廣東、浙江等省先後在全省范圍實行經營性用地一律招標、拍賣出讓的新政。率先變革的地區,消除出讓方式選擇上政策的模糊性,要求經營性用地無條件地採取招標、拍賣出讓方式。1998年,國土資源部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及時提出了經營性用地必須拍賣、招標的適用范圍。
2001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是確立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制度、規范土地市場的一個綱領性文件。文件第一次明確界定了國有土地招標、拍賣的范圍,向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亮起了「紅燈」。2002年5月,國土資源部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2002年,中紀委第七次全體會議把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作為規范土地市場、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一項基本制度。同年8月,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嚴厲追究經營性用地出讓中出現違法行為的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2004年3月,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再次聯合下發通知,要求當年8月31日後,各地不得再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不執行經營性土地一律公開競價出讓的規定,人們稱之為「8·31」大限。這實際是協議出讓經營性土地制度的「大限」。
引入紀檢監察機制,強化推行力度,是土地「招拍掛」制度取得突破性進展的重要原因。1999年,全國只有廣東、浙江、江蘇等省全面建立招標、拍賣制度,到2003年年底,全國所有省(區、市)以及90%的市、縣,都建立了這項制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土地面積占出讓總面積的比例,2001年前都在5%以下,2002年就達到15%,2003年則達到28%。
市場供地制度在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突破後,幾乎不停頓地延展到工業用地的出讓。2004年下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提出:「禁止非法壓低地價招商。」「工業用地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圍繞國務院新的部署,國土資源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進一步細化了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的政策措施。短短兩年多時間,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在全國基本確立。據初步統計,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底,全國31個省(區、市)都開展了這項活動,工業用地出讓宗數6437宗,面積達2.11萬公頃,成交價款達33.129億元。
在土地出讓制度實現新一輪變革的同時,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體系建設也進入一個新階段。21世紀初,我國又出現新一輪地方政府主導型的投資熱。
2003年初,黨中央、國務院作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大決策,要求在全國開展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活動,清理各類開發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並提出要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2004年,國土資源部將建設用地指標壓減20.3%,佔用耕地指標壓減23.4%。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決定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半年。2006年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針對當時宏觀經濟形勢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就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強土地調控作用作出一系列規定。這個文件標志著我國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架構體系初步建成。
運用土地政策調控宏觀經濟取得了顯著成效。2004年,全國核減各類開發區4813個,佔全部開發區總數的70%,壓縮規劃面積249萬公頃,佔全部開發區規劃面積的65%,清理償還1999年以來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175.46億元,清理出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123.29億元。2003年以來5年間,國土資源部嚴把「土地閘門」,土地供應回歸理性,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在2004年初達到峰值後持續下降,建設用地供應中存量用地所佔比重多年保持在50%以上。
在治理整頓土地市場、參與宏觀調控工作中,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2006年,土地督察機構正式成立,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並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兩年來,土地督察機構在機構建設的同時積極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初步顯示了應有的作用和威力。
21世紀以來這幾年,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制度創新的探索實踐也取得可喜進步。這項制度創新最早可以溯源到20世紀80年代末。1987年起,江蘇省南通市試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1988年起,山東省德州地區試行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這兩項改革試驗後來在1992年全國清理農村亂收費工作中停止下來,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制度創新活動在江蘇、浙江等地仍在活躍開展。
1999年,國土資源部批准安徽省蕪湖市為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從2001年到2003年,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先後在江蘇蘇州、河南安陽、浙江湖州、安徽蕪湖和廣東順德5次召開土地制度創新座談會,交流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進展情況和經驗,討論研究有關理論和政策問題。在此基礎上,國土資源部初步形成了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意見和辦法。
在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同時,征地制度改革不斷得到推進和深化。國土資源部自1999年開始先後確定在19個城市開展試點工作。2002年,國土資源部與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就完善和改革征地制度展開專題調研。2005年以來,國土資源部穩步推進改革,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全國各地都制訂了新的征地補償標准,補償標准普遍提高20%~30%;大多數省(區、市)改變單一貨幣安置模式,逐步形成多元安置途徑;有24個省(區、市)出台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21世紀以來這幾年,我國國有土地資源配置方式在改革大轉折中駛入了市場化軌道,實現了由行政計劃配置為主向市場配置為主的重大轉變,土地市場走向全面規范發展的新階段。
二、30年變革的巨大成就
30年改革,使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發生了歷史性的根本變化。改革成就之大,市場威力之大,都超出人們原先想像。
(一)城鎮土地市場運行的基本制度初步確立,多層次的土地市場體系基本形成
一是初步形成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核心的產權制度。明晰的土地產權,奠定了土地市場的基礎,成為土地在流轉中得以合理配置的最基本條件。二是基本建立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等交易制度。目前土地二級市場日趨活躍。據統計,1999年土地轉讓面積達34213.14公頃,轉讓金額達304.69億元,到2007年,轉讓面積和金額分別達到62332.42公頃和7183.10億元,分別增長了0.82倍和22.58倍。
(二)初步建立了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架構體系,形成了以供給、需求、價格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土地市場監管體系
在供給管理方面、需求管理方面、價格管理方面和市場監管服務方面都建立了土地市場和城市地價動態監測體系、土地市場信息發布和查詢制度等一系列規范性的制度。
(三)實行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市場成為國有土地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目前,市場機制在國有土地資源配置中已經占據主導地位。據統計,2007年全國出讓土地面積為234960.59公頃,劃撥土地面積為76087.97公頃,出讓土地面積占劃撥與出讓供地面積總和的75.54%。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從1999年到2007年,「招拍掛」出讓面積占年度出讓面積的比重由2.38%上升到49.92%。
(四)促進土地資源的保護和節約集約使用,土地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
30年來,通過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為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找到了長期有效的制度基礎。隨著土地市場化程度提高,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消耗的新增建設用地逐步降低。1999年單位新增固定資產投資消耗的新增建設用地為92.04公頃/億元,2006年下降到9.61公頃/億元;單位GDP消耗的新增建設用地,從1999年的25.27公頃/億元,下降到2006年的7.77公頃/億元。新增建設用地消耗減少,同時緩解了農地轉用的壓力。
(五)促進國有土地的資產化進程,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
據統計,僅2000~2006年,全國土地出讓總價款達到3.01萬億元,2007年一年則高達12216.72億元。土地收益成為地方政府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在企業改革中,通過依法處置國有土地資產,推動了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1996年至2001年底,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資源部直接為240多家國有改制企業處置土地資產9.7萬多宗,涉及面積17.42萬多公頃,顯化土地資產價值1600億元。
(六)適應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今天,離開土地市場,經濟就無法正常運行。30年來土地市場的建設,從總體上看,適應並且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發展,並與其他要素市場在相互協調中共同成長。土地市場的完善,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規范,我國人均住房面積由改革開始時的6.7m2增加到現在的28m2。目前,土地抵押貸款已成為金融市場的重要交易品。1998~2005年,全國土地抵押面積達985.56萬公頃,抵押金總額達73385.77億元,抵押金占當年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比例由4.31%提高到26.98%。
三、30年改革的基本經驗
30年來,我們在取得土地市場制度建設巨大成功的同時,創造和積累了豐富而寶貴的經驗。
(一)堅持以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為基礎,不斷改革計劃配置土地資源的舊體制
30年改革的結果,不僅打破了束縛土地市場配置的舊體制,創造了富有生機、活力的土地市場體制,而且鞏固和激活了土地公有制,使它在與市場制度共容中顯示出基於私有制的國家所不具備的獨特優越性。
(二)堅持以服務經濟建設大局為中心,不斷適應改革發展的新要求
在30年改革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推動舊城改造、小城鎮建設、企業改革、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業、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等各項經濟活動的發展,一個時期突出抓一項中心工作,集中力量解決主要矛盾,使中心工作和改革任務緊密結合,互相滲透,互相促進,同步發展。
(三)堅持以市場化改革為導向,不斷完善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制度建設
縱觀改革進程,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范圍、規模和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化建設越來越完善,改革的市場取向越來越清晰。有人把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如土地投機、土地尋租、官商勾結牟取暴利等現象,歸咎於土地的市場化改革。其實,這些現象恰恰說明改革還不到位,市場制度還不完善,只能用繼續改革的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而不是對市場體制說三道四,令改革半途而廢。
(四)堅持以耕地保護為前提,不斷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內在機制形成
建立土地市場,目的就是要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激發用地者節約集約的積極性,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歸根結底,有效運行的市場,是保護耕地、優化用地的推動力量,而不是與之方向相反的力量。目前還存在的土地供求緊張局面,主要由於城鄉建設用地低效利用,根本還在於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五)堅持以行政改革為關鍵,不斷加強和改善土地資源配置的調控和管理
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場體制中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和作用。政府在主導改革的同時,又要把自己變成改革的主要對象。實際情況表明,市場配置土地的體制能否確立並發揮好作用,關鍵在於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能否到位。從一定意義上說,30年的改革是「土地走向市場」和「政府退出市場」的演變過程,政府「退」的是對土地資源配置和土地市場的直接參與,「進」的是對土地市場的必要調控和監管。
(六)堅持以群眾實踐創新為動力,不斷促進改革經驗的制度化
30年的一項項改革,從醞釀到突破,從深化到細化,土地市場的一步步成長,最初都是來自實際訴求,來自群眾首創。領導者的任務則是營造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創新環境,尊重和保護群眾實踐中的大膽突破和創新,使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創新經驗轉化為成熟的政策,直至上升為法律制度。
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新的任務和更大挑戰
歷經30年的中國改革,至今仍在途中。從黨的十七大到2020年,是我國改革發展一個新的關鍵期。應當看到,目前我國土地市場培育和建設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作用還很不充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市場出讓制度都還沒有完全到位,征地制度改革有待深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創新有待突破。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只走了一半的路。解決長期存在的難點和深層次問題,是下一步改革面臨的艱巨任務和更大挑戰。
(一)提升國有土地供應市場化程度,不斷縮小劃撥用地范圍,進一步改變建設用地高比例無償劃撥和協議出讓的局面
目前劃撥用地佔國有土地供應總面積的比例,1992年為97.2%,2007年仍高達22.25%。劃撥用地總面積,1992年為8.07萬公頃,2007年仍為7.61萬公頃。改革近期目標是限制和縮小劃撥用地范圍,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不再劃撥,遠期目標是停止劃撥供地。在土地有償出讓中,協議方式到2007年比例仍達50.08%,應當陸續擴大「招拍掛」制度的覆蓋面。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實現征地補償定價市場化
目前征地權濫用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近期重點是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遠期任務是嚴格實行只有符合「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才可以徵收,而且逐步實行按市場價格補償,其餘建設用地須全部通過市場獲得。
(三)實行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實現城鄉土地市場統一
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同地而不同權不同價,這種根由城鄉二元經濟體制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僅使農民數量巨大的土地資產處於流失和呆滯狀態,束縛了農村的發展,而且嚴重製約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盤活利用和優化配置。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總量5倍於城鎮建設用地。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由於布局分散、利用粗放,可以調整再利用的空間很大,搞好了可以置換出數千萬畝以至上億畝建設用地。今後,確保18億畝耕地總量,緩解建設用地緊張局面,主要出路無疑在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調整再利用。這是我國土地利用一個全局性的大戰略。而目前影響這個戰略實施的一個重大制度障礙,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地位不平等、產許可權制嚴、市場缺失,不能在自由流動中盤整利用,本應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而調整和優化的原有農村土地利用格局便難以變更。
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市場建設,實現城鄉土地市場統一,關繫到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完整,關繫到土地利用和土地國策的落實,也關繫到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已經成為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全局性重大課題,是下一階段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和主攻方向。
㈦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22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土地管理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節約集約用地;實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推動綠色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制止非法佔用土地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鄉鎮設立自然資源管理機構,承擔相應區域土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公益宣傳,提升全社會珍惜土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意識。第二章國土空間規劃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細化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依法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第七條國土空間規劃包括:
(一)省、設區的市、縣(市)、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二)省、設區的市、縣(市)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
(三)設區的市、縣(市)、鄉鎮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包括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和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的村莊規劃。
下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第八條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國務院審批。
設區的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中需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轄區的鄉鎮、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國土空間規劃報設區稿並悶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相關專項規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審批。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專項規劃目錄以及相關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的規定。第十條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城鎮開發邊界外鄉村地區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轄蔽棚區的村莊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鍵彎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實施用途管制、用地審批以及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第十二條國土空間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內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其中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的村莊規劃還應當在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等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第十三條國土空間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的,由原組織編制的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第十四條國土空間規劃批准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標准數字化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基礎信息平台,形成全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土地利用計劃或者超過年度下達的土地利用計劃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㈧ 國土資發2006 114文件是否作廢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公布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2011年第5號),你所蠢肢鍵說的文件——《關於印發〈招標拍賣掛飢者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和〈協議帶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14號)繼續有效並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