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現行的國防法規體系在縱向關繫上區分為四個層次依次是
我國現行的國防法規等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
2、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
3、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央軍委各總部制定頒布的法規。
4、各軍種和大返帶軍此首區制定的法規細則。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政府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法律規章。
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於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禦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森世數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准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㈡ 試論述如何改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關系
1、創建夥伴型政府間縱向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打破「職責同構」的政府管理體制,建立合理的政府間權力結構,將奠定中國政府間縱向關系調整的框架性基礎。創建夥伴型政府間縱向關系,必須建立相應的權力結構框架,即要在實現政府間縱向分權的基礎上,強調中央政府的「再集權」,促進政府間合作與互相依存關系的形成,完善在政府間縱向權力監督保障體制。劃分中央與地方許可權,首先應看到,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要受到監督和制約。中央與地方的職權劃分,歸根到底是由中央與地方的經濟政治利益關系決定的。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歸根結底還是兩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利益均衡是中央與地方關系動態平衡的實質性內容。改革開放的經驗已經證明,一個有權威的、能對社會發展進程實施有效領導的中央政府,是社會變革時期能以較小代價贏得快速平穩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中央所集之權只能是依法應屬於中央的那部分權力,而不應是所有的國家權力;中央不應侵犯依法應屬於地方的那部分權力。黨的十六大提出要「依法規范中央和地方的職能和許可權」,以保證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和市場統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強行政活力。從政治學的角度看,權力是基於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所形成的政治權力主體對政治權力客體的一種制約能力。中央與地方之間權力行使的相對平衡是中央與地方之間許可權劃分所應達到的直接目標。當然,這里說的權力行使上的相對平衡,並不是說中央與地方在權力的種類和數量上必須相同,而是說與它們各自的職責相對應的權力平衡。2、提供製度化的政策安排經濟關系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是制度化的必要前提,而制度化,則是經濟扒棗盯關系合理化,目的是達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在制度化安排的過程中,必須要保證中央的權威,在此基礎上,通過中央權威為中央與地方關系提供秩序安排,這是中央與地方關系制度化政策安排的兩個方面。首先是權威保證,我國市場化改革是在地方分權化的經濟環境中進行的。如果沒有中央權威,就不可能有效地消除地方主義的封鎖,也難以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改革的深入,市場作用的擴大,使得原有的利益關系和利益格局的調整幅度越來越大,程度也越來越深,特別是不同地區、行業、經濟形式發展上的不平衡,造成差距擴大、收入懸殊問題,面對經濟和社會轉型導致社會的資本結構重組,必須依靠國家的權威。如果沒有中央的權威,不斷強化地方的利益就可能損害國家經濟的統一性。同時,通過權威來激勵社會各種力量參與政治,又是使發展中國家順利進入現代化的必經之路。由此,制度化過程中必須有中央的權威。其次是秩序供給,國家必須在現代化的快速變革的過程中,提供社會有序發春和展的秩序結構。3、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監控機制實行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體制並不是讓地方不受制約。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國家,因此中央政府負有對地方政府實施管理和監督的重要責任,實際上在實行分權制後,中央對地方的監督是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重要內容。要變直接的行政干預為間接的法律監督、則政監督、司法監督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方式;要變事前行政審批為主為事後合法性監督、效率監督為主的監督手段,以保證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自由行使權力,同時要建立和岩孝完善監督程序。
㈢ 政府與企業往來有什麼文件
根據內容的要求可以分為:函件、請示、通知這幾個文件。使用場景及格式如下:
1、函件是沒有隸屬關系的單位或平級部門使用的公文形式,單位公函的使用范圍很廣,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聯系工作時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級機關之間聯系、詢問、答復工作時,也可以使用公函。
包含:標題、主送機關、函件正文。函件正文包括發函緣由、事件、希望請求。
2、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求指示、批准」的公文。請示屬於上行文。凡是本機關無權、無力決定和解決的事項可以向上級請示,而上級則應及時回復。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常用文體。請示可分為三種。請求指示的請示、請求批準的請示、請求批轉的請示。
請示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必須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的行文;請示的問題必須是自己無權作出決定和處理的;必須是為了向上級請求批准。
3、通知是運用廣泛的知照性公文。用來發布法規、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某項事務等。通知,一般由標題、主送單位(受文對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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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政府間的關系涉及哪些法律制度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政府的關系涉及哪些法律制度 《安全法》,_消防法》,《國家憲法》1、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的重點,法治社會是構築法治。憲法和 憲法性法律決定著行政主體的設置及其襲清權力資源的配置關系。另一方面,政府體制還通過立法、 執法等環節對法律制度的供給和實森禪消施施加影此知響。
㈤ 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為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廣州市對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放管服」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涉及的有關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集中修正了《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調控辦法》)等43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本次修正共對《調控辦法》13條條款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因機構改革修改相關工作負責部門或名稱、因證明事項取消修改完善有關條款表述、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優化調整、合並現有政策以及優化完善部分政策表述等內容。
二、因機構改革,有關信息審核職能部門出現調整,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審核部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整為市醫療保障部門、企業繳納稅款審核由市國稅、地稅部門調整為市稅務部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審核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整為市場監管部門等,故相應調整有關表述。
三、根據市政府關於取消證明事項有關通知要求,已取消了大額投資企業核實憑證、高層次人才證明、車輛被盜搶證明以及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計程車(不含網路預約計程車)、公共汽電車、教練車等有關證明事項,調整為政府部門內部核實或其他方式辦理,故相應調整有關表述。
四、調整了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上一版修訂並於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的《調控辦法》將指標有效期由6個月調整為12個月,更新指標申領資格仍維持6個月,更新指標申請和更肢猛新指標使用累積最長期限由12個月延長至18個月。為進一步保障市民權益,本次修正將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也調整為12個月,更新指標申請和更新指標使用累積最長期限由18個月延長至24個月。修正後的《調控辦法》實施後,單位和個人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等登記未超過12個月,且尚未以該車輛名義申領更新指標的,均可按新規定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已另行獲取增量指標的個人除外)。
五、將原已確定調整的內容合並至政策文本中。經市政府同意,原市交委已於2018年9月19日發布通告,明確指標有效期、更新指標申領期限、盜搶車其他歷拿橋指標申領期限最後一日為非工作日的,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修正後的《調控辦法》合並敏山了指標有效期等最後一日為非工作日的處理方式的規定,在第八十條中增加相關內容表述。
六、優化了部分政策的文字表述。為避免產生歧義,並與現行做法和總量調控政策思路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優化了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等條款的表述,進一步明確:一是按政策不產生更新指標車輛(如強制報廢車輛、計程車、公交車等)不可申領司法拍賣類其他指標;二是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計程車(不含網路預約計程車)、公共汽電車等車輛(包括2012年6月30日前登記的存量車)日後均不產生更新指標;三是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等,可憑市場監管部門有關批准文件申領指標;四是因繼承、被盜搶、離婚、司法拍賣、資產重組或調撥等情形申領其他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日後產生的更新指標類型應與該車輛原登記時使用的指標類型一致。
【法律依據】: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緩解交通擁堵,實現中小客車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㈥ 行政機關上下級關系有哪些
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涉及的是行政權力在不同行政機關之間的分配和劃分,主要應由行政機關組織法予以調整和規范。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可分為縱橫兩大類型的關系。
1.縱向關系
行政機關之間的縱向關系,是指在行政組織系統中基於隸屬性所形成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領導關系,即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命令與服從關系。在領導關系中,上級行政機關享有命令、指揮和監督等項權力,有權對下級機關違法或不當的決定等行為予以改變或撤銷。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服從、執行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的義務,不得違背或拒絕,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領導關系具體又有垂直領導關系和雙重領導關系兩種類型。垂直領導關系中的行政機關,一般只直接接受某個上級宏櫻好行政機關的領導,如地方海關只接受海關總署領導。雙重領導關系中的行政機關則要同時接受兩個上級行政機關的直接領導,如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既要接受上級蔽鉛公安機關的領導,又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另一種是指導關系,即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一種行業或業務上的指導與監督關系。在指導關系中,上級主管部門享有業務上的指導權和監督權,但沒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直接命令、指揮權。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究竟應實行垂直領導關系、雙重領導關系抑或是指導關系,應根據他們的性質及職權要求等來確定,並由行政機關組織法加以規定。
2.橫向關系
行政機關之間的橫向關系,指無隸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兩個行政機關,不管是否處於同一等級,只要他們無隸屬關系,概屬橫向關系。這種關系又有三種情況:一種是許可權劃分關系,如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許可權劃分,這類許可權劃分的結果是各種行政管轄權。第二種是公務協助關系,又稱職務上的協助,是指對於某一事務無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基於有管轄權行政機關的請求,依法運用職權予以頌禪協助。這種公務協助關系在我國的組織法中並不少見。例如,《海關法》第7條規定,海關執行公務受到抗拒時,可請求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職務協助。第三種是監督制約關系,如審計部門、監察部門、財政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就有這種監督與制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①第2條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②第2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㈦ 張志紅的研究成果
· 參編《高級公共管理知識精要》,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
· 參著《府際關系:新興研究議題與治理策略》,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
· 參著《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問題研究:基於杭州市的實踐》,南開大學出版社,2012年。
· 參編《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綱要》,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年。
· 參編《中國政府發展研究報告》(第一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
· 參著《當代中國社會各階層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
· 參著《公共管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
· 《當代中國政府間縱向關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該著作2006年被中國社科院主編的《中國學術年鑒》評為2005年度政治學學科優秀著作,並入選年鑒,2010年獲天津市社科成果三等獎。
· 參著《現代政府理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 「我們的價值」與地方政府創新《杭州(我們)》,2012年第1期。
· 「社會風險評估機制的多維審視」,《人民論壇》,2011年1月,第3期。
· 「民生競爭且慢叫好」,《姿仔人民論壇》,2010年11月,第33期。
· 「突出大型城市在政府間縱向關系中的政治平衡作用」,《南開學報(哲社版)》2008年第1期。
· 「試問國家權威何去何從——論治理理論的要義及其對傳統政治理論的挑戰」,載《南開政治學評論》(上),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
· 「論地方分權與地方政府的發展」,載《南開政治學評論》(2006-2007),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
· 「政府間縱向關系初探」,載《南開大學法政學院論叢(2002—2003)》,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
· 「職責同構」批判(第二作者),《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第1期,新華文摘刊登摘要,2008年獲天津市第十一屆社科優秀成果一等獎。2009年獲「中國高校第五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三等獎。
· 《政治科學》及《政治學的重大問題—政治學導論》獲《香港社會科學學報》舉辦的「2001年度研究生書鍵冊沒評比賽」「入圍獎」(共4位獲獎者,此獎為本次比賽的最高獎,大獎空缺),並在《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24期發表,2002年6月。
· 「以時間換空間:論社會階層分化對中國政治發展的影響」,《中國研究》(香港),香港城市大學中國研究中心,2002年;2004年獲天津市第九屆社科優秀成果一等獎。
· 2010年11月,參加台灣大學「府際關系研討會」,提交「政府稿納間協調機制研究」論文,2011年8月,參加南京大學舉辦的「服務型政府建設研討會」,提交「服務型政府建設中的夥伴型關系」。
· 2010年7月,參加上海復旦大學舉辦的「合法性和治理」國際研討會,提交論文「中波地方政府治理比較研究」。
· 2009年8月份:參加在香港舉辦的「第五屆兩岸四地公共管理學術研討會」,並在會議上發表論文「論副省級城市的行政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