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的法律規范文件屬於
國務院通過的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橋祥喊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由委員長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編制立法規劃和擬訂年度立法計劃,並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
第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關敏野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第五十五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宴慶,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五十六條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七條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條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文本。
Ⅱ 規范性文件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通常對於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
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Ⅲ 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稱為()A行政法規 B行政法 C法律 D行政規章
正確答案為:A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好冊乎、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餘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
你可以簡單的記:國務院制定的叫做行政法規,國務院下屬各部友悉位制定的叫姿腔做行政規章
Ⅳ 45、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稱為()。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或嘩模暫行條蘆敏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衫緩、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Ⅳ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並以國家主席令公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稱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又稱為「一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法律的效力僅次於憲法。
三、法規
法規通常是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總稱。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以國務院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有兩種。一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森林條例》、《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另一種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如《濟南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淄博市水資源管理辦法》。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四、規章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局)、委員會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由部(局)長或者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如《林業行政許可聽證辦法》、《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部門規章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以政府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木材運輸監督管理辦法》、《江西省木材檢查站管理監督辦法》。地方政府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低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五、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狹義上的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我們通常所說的規范性文件是指狹義上的規范性文件,也稱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稱的「紅頭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許可權范圍內,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按規定程序發布的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規定、辦法、細則、通知、通告、布告等。如《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Ⅵ 規范性文件是指什麼
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嚴格依法行政,防止亂發文件。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
2、嚴控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並的盡量歸並,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
3、嚴格制發程序。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要加強制發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制發工作規范有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Ⅶ 由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是什麼
由最高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和臘絕、發布喚姿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規;由局並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發布的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的叫條例。
Ⅷ 國務院通過的規范性文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Ⅸ 規范性文件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2、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
3、范圍包括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五種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Ⅹ 行政法規是由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權力的一種。國純簡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有關行政機關的活動准則、行政許可權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種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效力及於全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迅春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做昌褲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