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第三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清吵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晌慶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答謹侍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第六條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七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第二章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第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准、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第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准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准。
資產配置標准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第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第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第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B. 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配置標准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辦事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本級,有關人民團體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以下簡稱中央行政單位)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傢具適用本標准。本標准所稱通用辦公設備、傢具,是指普遍適用於中央行政單位,滿足辦公基本需要的設備、傢具,不含專業類設備、傢具。對未列入本標准資產品目內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傢具,應當按照與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本標準是中央預算標准體系和資產配置標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編制和審核資產配置計劃和配置預算逗孫亮,實施政府采購和資產處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據。本標准包括資產品目、配置數量上限、價格上限、最低使凱尺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內容。資產品目根據辦公設備、傢具普遍適用程度確定。配置數量上限根據單位機構設置、職能、編制內實有人數-2-等確定,是不得超出的數量標准,具體數量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按照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價格上山寬限根據辦公設備、傢具市場行情確定,是不得超出的價格標准,具體價格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按照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確需超價格上限采購的,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拓展資料:最低使用年限根據辦公設備、傢具的使用頻率和耐用程度等確定,是通用辦公設備、傢具使用的低限標准。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損毀且無法修復外,原則上不得更新。已達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具配置標准》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央行政單位資產配置,健全中央預算標准體系和資產配置標准體系,保障中央行政單位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標准。
C. 國家對機關辦公室面積、擺設有什麼要求,有什麼相關文件。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准。
第二條 本建設標准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准,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准適用於全國縣級及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准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築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築性質、建築造型、建築立面特徵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並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滑吵檔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適用、簡朴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應符合本建設標准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的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碰段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製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准。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6—30㎡,使用面積為16—19㎡;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24㎡,使用面積為12—15㎡;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16—18㎡,使用面積為10—12㎡;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採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
信亂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12㎡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
第十四條 本建設標准第十二條中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衛用房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衛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准計列建築面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停車設施應包括地面停車場和汽車庫。汽車停車設施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時,應注意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準的編制定員人數對照本建設標准規定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指標乘以編制定員數,並加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需要或者按規定設置的其他用房建築面積計算總建築面積。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地點應選擇在交通便捷、環境適宜、公共服務設施條件較好、有利於安全保衛和遠離污染源的地點,應避免建設在工業區、商業區、居民區。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節約用地,所需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當地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和高層辦公建築的消防水池、水泵等用房的建設,應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間。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有關基地綠化面積指標的規定。
第四章 建築標准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按照本建設標准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等。辦公用房建築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辦公用房區應與住宅區分開設置。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面積,提高使用面積系數。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60%,高層建築不應低於57%。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採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率;需設置分隔單間辦公室的,標准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以12—18㎡為宜。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會議室宜以中、小會議室為主,小會議室宜採用1—2個標准間,中會議室宜採用3—4個標准間,大會議室應根據編制定員人數並結合機關內部活動需要設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宜建設多層;一級、二級辦公用房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可建高層。
第二十七條 多層辦公建築標准層層高不宜超過3.3m,高層辦公建築標准層層不宜超過3.6m;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5m。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耐久年限不應低於二級(50—100年),建築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防火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五章 裝修標准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築裝修應遵循簡朴莊重、經濟適用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裝修材料選擇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應進口裝修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外部裝修,一般辦公用房宜採用中級裝修;二、三級辦公用房宜採用變通裝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適當採用中級裝修。外門窗應按當地城市規定的節能指標要求採用密封和保溫,隔熱性能好的產品。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的門廳、電梯廳、貴賓接待室、重要會議室、領導人員辦公室等重要部位可採用中、高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採用中級裝修。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以及其他房間和部位應採用普通裝修。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標准,參照本建設標准附表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准》;裝修選用材料,參考本建設標准附表二《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費用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所下列數值控制:
磚混結構建築:不應超過35%;
框架結構建築:不應超過25%。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會議室應採用直接採光。辦公室照明應採用普通節能燈具,門廳、會議室可根據需要採用節能裝飾燈具。
第三十六條 採暖地區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優先採用區域集中供熱採暖系統。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應採用自然通風換氣方式。夏季需要進行人工降溫的地區,可設置空調,包括採用他區或集中空調系統。
第三十八條 新建的五層及五層以上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設置電梯或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通訊與計算機風格設施應能滿足辦公自動化的要求,並應根據辦公自動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綜合布線、預留介面。
第四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衛生間應設置前,衛生間潔具應採用易於清潔的衛生設備,並應設置機械排風垃圾收集存放設施。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的採暖設備、空調設備、電梯設備及衛生設備均應採用國產設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建設標准發布後,國家計委原頒布的《行政辦公樓建設標准(試行)》(計標〖1987〗184號)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建設》(計投資〖1996〗2984號)停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建設標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建設標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制定本辦法。下面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中央級事業單位的資產,中央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財政部是負責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研究制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准和相關的費用標准,負責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中央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組織中央級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跨部門調劑工作,建立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和共用機制;
(五)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有條件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管理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當地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監繳等工作;
(七)建立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監管;
(八)研究建立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殲察衡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機制,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實行績效管理,盤活存量,調控增量,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九)監督、指導中央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所屬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沒清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本部門所屬氏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考評;
(七)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主管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 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根據主管部門授權,審批本單位有關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
(五)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設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和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相關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做好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等根據中央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中央級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中央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式實現,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成本過高。
第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條 對於中央級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准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財政部備案;跨部門的資產調劑須報財政部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向財政部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 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門根據資產的存量情況、使用及其績效情況,提出擬新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和所需經費的資產購置計劃,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所屬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人員編制和有關資產配置標准等,對其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三)經財政部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列入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用非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並進行可行性論證,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申報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應當附可行性論證報告和擬簽訂的協議(合同)等相關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審批手續:單項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同時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二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財政部規定附相關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審批手續: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三份)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資產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財政部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批復資產處置的相關文件,應當抄送中央級事業單位所在地專員辦。
第三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中央級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主要包括:
(一) 單位名稱、住所、法定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 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 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金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 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於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和國有企業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主管部門調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調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裁定。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和非國有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並、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中央級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備案。根據國家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中央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做出報告。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和處置狀況,並作為編制和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法維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專員辦就地對中央級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及其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處理,並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年度資產購置計劃的申報資格。
第四十七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中央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所辦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經國家批准特定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包括駐外機構)資產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活動,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處理等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 長沙市委黨校的辦學理念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校委一班人團結帶領全校教職工遵照省委常委、市委書記陳潤兒提出的「把黨校建設成為黨的理論教育的陣地、幹部能力提升的課堂、黨委決銷茄晌策咨詢的機構、學員黨性鍛煉的熔爐」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實《黨校工作條例》、《行政學院工作條例》、《2010—2020年幹部教育培訓改革綱要》和長發[2011]23號文件《中共長沙市委黨校十二五發展規劃》,按照「高舉旗幟、緊貼中心、辦出特色、爭創一流」的總體要求,堅持黨校姓黨、實事求是、從嚴治校,堅持人為本、德為先、師為重,堅持教學、科研、咨詢三位一體,強化人才、管理、服務三大保障,大力推進學科建設,打造名教師、名課程、名納攜作品,不斷推進教學培訓上水平、科學研究上檔次、決策咨詢上台階、學員管理強黨性、人才隊伍強實力、辦學條件強基礎,黨校的各項工作得到了虧鋒全面發展。在建設靠得住、用得上、叫得響的幹部教育陣地和創新型、研究型、開放型的全國一流省會黨校邁出了堅實步伐。
F.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廢止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2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等要求,經商國務院相關部門,現決定廢止《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等9件規章(見附件1)和《關於頒發〈電力網電能損耗管理規定〉的通知》等143件規范性文件(見附件2)。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2.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1
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9件)
序號文件名稱文號發布部門1
關於印發《關於改進森謹世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
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的通知計標[1985]352號
國家計委、中國人民建設
銀行2國家糧油倉庫倉儲設施管理試行辦法商儲[糧]字[1992]211號商業部3關於發布《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煤辦字[1995]151號煤炭工業部4
關於發布《並網核電廠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定》的通
知電安生[1997]239號
電力工業部
5關於發布《農產品成本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797號國家計委6
印發《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
資料行為的處罰辦法》的通知計價檢[2000]226號
國家計委
7
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國家計委等4部委第31號令
國家計委、財政部、環保
總局、國家經貿委8農葯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3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9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部委第4
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
局、質檢總局
附件2
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143件)
序號文件名稱文號發布部門1關於頒發《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電力管理條例》的通知能源電[1988]18號能晌沒源部2
關於頒發《電力網電能損耗管理規定》的通知
能源節能[1990]11
49號能源部
3
關於頒發《能源部電力企事業單位抗震防災工作規定》的通知
能源辦[1991]253
號能源部
4
關於查處亂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價檢字[1991]561
號國家物價局
5
關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收費的通知
價費字[1992]112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6
關於發布測繪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價費字[1992]176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7
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
知價費字[1992]179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8
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
知價費字[1992]196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9
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
價費字[1992]349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10
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新聞出版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准
的通知價費字[1992]402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11
關於瓦楞紙箱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復函
價費字[1992]317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12
關於對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收費的復函
價費字[1992]618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13
關於溶解乙炔等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復函
價費字此肢[1993]135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14
關於葯品行政保護收費的復函
價費字[1993]143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15
關於中葯品種保護審評收費的通知
價費字[1993]178
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16
關於制止新疆自治區擅自徵收鐵路建設費的通知
計物價[1993]1254
號國家計委
17
關於廢止《關於自籌投資認購重點企業債券的緊急通知》等文
件的通知計辦政研[1993]55
0號國家計委
18關於調整水電工程設計階段的通知電計[1993]567號電力工業部19關於中滄輸氣管線輸氣費的批復計價格[1994]55號國家計委20
關於發布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格[1994]794
號國家計委、財政部
21
關於發布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格[1994]795
號國家計委、財政部
22
關於發布國境衛生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格[1994]796
號國家計委、財政部
23
關於調整葯品審批、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格[1995]340
號國家計委、財政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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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村級黨校建設標准有什麼
一、組織機構落實。二、各項制度完善。三、硬體設施齊全。四、師資力量到位。
1、將黨校工作納入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目標,同經濟工盯消知作同步規劃考核。2、黨委書記兼任黨校校長,設專職副校長;在所屬分公司建立具有分校職能的業余黨校。3、兩級黨校網路做到機構、人員、職責「三落實」。
1、黨校工作管理標准。2、校務委員凱消會例會制度。3、黨校教學培訓制度。4、黨校教學研橋廳究制度。5、黨校專(兼)職教師職責。6、黨校班主任職責。7、黨校學員守則。8、黨校培訓考勤制度。9、黨校考試考核制度。10、黨校培訓評比表彰制度。
H. 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資產配置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
(二)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三)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准;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級財力狀況等制定。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依照本級資產配置標准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型號、主要性能指標和數量,測算經源猜費額度,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原則、配置標准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財政部門批准,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申請,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雹飢型門審批;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購置資產的肢跡,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批後,由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購置單位登記入賬後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對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並在年終資產統計報告中披露。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I. 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的文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中國共產黨黨校教育體系,推進黨校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黨校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校是在黨委直接領導下培養黨員領導幹部和理論幹部的學校,是黨委的重要部門,是培訓輪訓黨員領導幹部的主渠道,是黨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各級黨委要把黨校辦成培訓輪訓黨員領導幹部,培養黨的理論隊伍,學習、研究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的重要陣地,使之成為幹部加強黨性鍛煉的熔爐。
第三條 黨校工作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從嚴治校、從嚴施教、從嚴管理,切實加強校風和學風建設。
第四條 黨校教育的總體要求是,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斗、執政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幹部成長規律和黨校教育規律,針對幹部成長的特點和需求,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主課,培養忠誠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德才兼備的黨員領導幹部和理論幹部。
第五條 黨校的基本任務是:
(一)培訓輪訓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及後備幹部,培養理論幹部;
(二)承辦黨委和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班;
(三)圍繞國際國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科學研究,承擔黨委和政府下達的調研任務,推進理論創新;
(四)針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開展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的理論宣傳,開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
(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學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幹部繼續教育和培訓;
(六)開展同國內國(境)外教育、研究等機構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圍繞黨校教育的目標要求,提高學員以下5個方面的素質和能力: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樹立大局意識,注重調查研究,善於分析解決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增強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意識,嚴於律己,言行一致,艱苦奮斗,清正廉潔;
(五)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備勝任本職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識和領導能力。
第二章 設置體制
第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分別設立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市(地)委黨校。
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中央金融機構黨委、中央企業黨組(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可設立黨校。
中央黨校和地方黨校,可設立分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縣(市)委黨校。不設立縣(市)委黨校的,可設立市(地)委黨校分校。
第八條黨委對黨校的領導主要包括:
(一)傳達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重要決定,把黨校工作納入黨委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安排,定期研究解決黨校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問題,並進行督促檢查;
(二)制定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黨校培訓輪訓的政策,把幹部的培訓和使用結合起來;
(三)配備、考核黨校領導班子;
(四)建立健全黨政負責同志到黨校講課、作報告和同學員座談的制度;
(五)發揮黨校在黨委和政府決策中的思想庫作用;
(六)協調有關部門支持黨校工作,為黨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
(七)定期召開黨校工作會議,交流經驗,部署工作。
第九條黨校實行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委會」)領導體制。校委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委員由同級黨委任命。校委會工作由校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主持。
第十條 黨校校長一般由同級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可按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選配並作為同級黨委成員提名人選。
第十一條上級黨委黨校負責對下級黨委黨校進行業務指導,包括:
(一)對下級黨委黨校執行中央有關黨校工作的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下級黨委黨校的教學、科研、師資培訓、信息化建設等進行調研,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制定科學的辦學質量評估體系和辦法,與有關部門共同對下級黨委黨校工作進行評估;
(四)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對下級黨委黨校的教材編寫、科研課題立項、學科建設、學位評定等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五)定期召開下級黨委黨校校長會議,溝通信息,總結經驗,研究工作。
第三章 班次學歷
第十二條黨校的班次主要包括進修班、培訓班、專題研討班和師資培訓班等。各種班次的學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黨校根據幹部輪訓規劃舉辦進修班,完成各級在職黨員領導幹部的輪訓任務。
中央黨校主要輪訓省部級黨員領導幹部、正廳局級黨員領導幹部和縣(市)委書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主要輪訓副廳局級黨員領導幹部、正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和鄉(鎮)黨委書記。
市(地)委黨校主要輪訓副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和正鄉科級黨員領導幹部。
縣(市)委黨校主要輪訓副鄉科級黨員領導幹部和基層黨員幹部。
第十四條 市(地)委以上黨校開設中青年黨員領導幹部培訓班,對後備幹部進行任職培訓。
中央黨校主要培訓廳局級中青年黨員領導幹部中的省部級後備幹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主要培訓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中的廳局級後備幹部。
市(地)委黨校主要培訓鄉科級黨員領導幹部中的縣處級後備幹部。
第十五條 市(地)以上黨委根據中心工作的需要,在黨校舉辦各類專題研討班,研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及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中央黨校和少數民族較多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可開設相應的民族幹部班次。
第十七條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可舉辦主要以黨校教師為對象的師資培訓班。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可與有關部門合作舉辦以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幹為對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條 黨校要加強對學員培訓輪訓情況的考核,把學員的學習、黨性修養、遵守校規校紀情況作為考核內容。考核情況將作為幹部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學員在校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黨校學歷是幹部在校學績的標志。黨校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因故未按規定參加黨校培訓輪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輪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補訓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第二十條 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二十一條教學是黨校的中心工作,黨校一切工作都要圍繞教學工作進行,為完成教學任務、提高教學質量服務。
第二十二條 黨校教學布局要堅持以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為中心,著眼於提高黨員領導幹部的領導素質和執政能力,以掌握理論創新的最新成果為重點夯實學員的理論基礎,以把握時代特徵和國際經濟政治形勢為重點拓展學員的世界眼光,以強化大局意識和應對復雜局面為重點培養學員的戰略思維,以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宗旨觀念和改進作風為重點加強學員的黨性修養。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不斷充實和創新教學內容,優化黨校教學布局。
第二十三條黨校教學要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認真做好培訓需求調研。按照分類別、分層次的原則設置教學班次、教學內容和課程。
依據培訓和輪訓兩類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層次區分,作出既有區別又相銜接的教學安排。
培訓班的教學按照任職需要,系統安排理論學習、能力訓練和內政外交國防等其他相關知識的學習。
輪訓班的教學以運用所學理論研究重大現實問題、指導工作實踐為主。
專題研討班的教學主要圍繞中央的重大戰略部署和地方黨委的中心工作確定相關專題,進行集中研討。
堅持分類別、分層次的原則與各級黨校的任務分工相結合,實現全國黨校系統教學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條黨性教育是黨校的必修課。黨校要增強黨性教育的針對性,把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與加強黨性鍛煉結合起來,把改造客觀世界與改造主觀世界結合起來,致力於堅定黨員領導幹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觀念,提高黨員領導幹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黨性教育要貫穿於黨校教學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 黨校要努力創新教學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學,綜合運用講授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充分調動教員和學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做到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第二十六條 黨校要切實加強教學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教學實施和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學習考核體系和教學效果評估體系。
第二十七條學科建設是加強黨校教學科研工作、提升師資水平、提高教學質量的基本建設。黨校學科建設,要立足於培訓輪訓黨員領導幹部和馬克思主義理論幹部的需要,重點建設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主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逐步形成既與國內外學科發展趨勢相銜接又具有鮮明黨校特色的學科體系。
第二十八條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要制定學科建設規劃。加強黨校系統學科建設的協作工作,優化資源配置,推進學科建設。
第二十九條教材建設是黨校教學的基礎工程。根據教學需要組織編寫充分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具有黨校特點的系列教材,建立與教學布局相適應的黨校教材體系。
第三十條學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質量,堅持國家標准,辦出黨校特色。中央黨校要加強對黨校系統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研究生學位工作評估制度。依法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第三十一條黨校信息化建設是實現教育現代化、提高教學科研質量的重要手段。各級黨校應當大力加強和推進信息化建設。
第五章 科學研究
第三十二條 科學研究是黨校教育的基礎。黨校科研工作,要密切關注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深化對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研究,為推進黨的理論創新服務,為提高黨校教學質量服務,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服務。
第三十三條 黨校科研工作要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正確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科學嚴謹的學術規范,鼓勵刻苦鑽研、大膽探索,努力推進理論創新。
第三十四條 黨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會,加強與實際工作部門和政策研究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國(境)外學術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開放的科研體制和以科研項目為樞紐的科研管理體制。
第三十五條 加強黨校之間的科研協作,充分發揮黨校系統的整體優勢。中央黨校負責定期對黨校系統的科研成果進行評估,並對優秀科研成果進行表彰獎勵。各級黨校要制定科學研究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中央黨校和地方黨校設立的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黨校科研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組織黨校系統和社會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特別是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和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和宣傳。
第三十七條 黨校要重視圖書館(室)建設。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圖書館要辦成多功能、現代化的綜合性文獻資料中心。要創造條件,不斷提高圖書館(室)的數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條 黨校報刊和出版單位是宣傳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陣地,要堅持正確導向,活躍學術思想,努力為黨校教學科研服務,為推進黨的理論創新服務。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員管理是實現黨校培養目標的重要環節。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加強領導、強化培訓、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條 黨校學員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學習管理、組織管理和生活管理。學習管理要充分調動學員學習積極性,增強教學效果。組織管理要完善並嚴格學籍、學習、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艱苦奮斗,嚴格校規校紀,積極開展文體活動,活躍學習生活,增強學員體質。思想政治教育要貫穿於學員管理全過程。
第四十一條 黨校各班次設專職組織員或班主任,負責學員管理工作。組織員或班主任由相應級別的幹部擔任。
第四十二條 黨校各班次要建立學員黨支部,在校委會領導下、學員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學員派出單位和黨校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制度和機制。
第七章 建設
第四十四條 隊伍建設是黨校事業發展的關鍵。要根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適應新時期幹部教育培訓要求的黨校工作人員隊伍。
第四十五條 黨校隊伍建設的重點是教師隊伍建設。通過制定和實施人才強校戰略,造就一批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高素質教學科研人才。黨校教學科研人員要做到:
(一)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忠誠於馬克思主義,熱愛黨校教育事業,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馬克思主義理論功底扎實,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專業知識豐富,勇於理論創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的能力;
(三)注重調查研究,善於總結實踐經驗、理論聯系實際,掌握現代幹部教育方法,具有勝任黨校教學工作的能力;
(四)學風嚴謹,品德高尚,為人師表。
第四十六條 加強黨校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要著力完善學習進修、實踐鍛煉、激勵競爭、考核評價等培養機制;營造在理論研究和教學方式方法上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的寬松環境;引進學術界高層次專家學者和有志於從事黨校教育事業的優秀黨政領導幹部等人才;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的原則,選聘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善於課堂講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管理人員、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
第四十七條 各級黨校中,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范圍的部門,其工作人員的人事和工資等管理按照公務員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未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范圍的部門,其工作人員執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人事工資等管理制度。黨校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教師的各種待遇。
第四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崗位設置和聘用要求,不斷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和程序,切實保證評審質量。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要支持和幫助黨校做好優秀人才選調工作,建立黨校幹部內外交流制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為黨校輸送和引進人才提供條件。
第八章 機關黨的工作
第五十條 黨校建立機關黨的組織。機關黨組織在上級機關工委和校委會領導下,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協助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促進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黨校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五十一條 黨校機關黨組織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黨員人數和所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須事先徵得上級機關黨組織同意。
第五十二條 黨校的各級黨組織要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機關黨的建設。
第九章 行政和保障
第五十三條 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是黨校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後勤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學化和服務規范化的要求進行各項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後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條 黨校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步增加,確保黨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行政後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黨校教學設施建設,加大基本建設經費投入,以滿足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黨校學員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條件,提高教職工待遇。要提倡艱苦奮斗,厲行勤儉節約,防止和杜絕鋪張浪費。
第五十六條 學員在黨校學習期間,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變。學員在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執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黨校、各級黨校學員所在單位和學員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應對本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黨委統一部署和協調下,上級黨委黨校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下級黨委及黨校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於未按規定執行本條例的部門和單位,應給予批評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副省級城市的市委黨校,按照本條例的精神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J. 黨校修建 有哪些建設標准
應該沒有特殊的標准,所有的國家標准都是一樣的。不論用於黨校建築還擾鉛蔽是用於激鏈民用。具體緩州使用標准會在設計文件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