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文件組成
組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⑵ 施工合同文件由哪幾部分組組成
施工合同文件組成包含下列內容:
1、合同條款,一般包含兩部分: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和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2、技術條款。
3、圖紙,主要包括:(1)列入合同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承包人提交並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3)在上述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和承包人提交並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投標報價書。
6、中標通知書。
7、合同協議書。
8、其他。
⑶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由什麼組成、主要條款有哪些
《標准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1、合同協議書
《示範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准、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磨戚唯,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2、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瞎培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在使用專用合同條款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的編號一致;
(2)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專用合同條款的修改,滿足具體建設工程的特殊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條款;
(3)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四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掛靠),這里的實際施工人還需要項目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質量管理人及核實人員是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人的人員;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建設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的。
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即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合同無效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如仲裁條款、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法律適用條款、關於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仔晌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七條 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⑷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哪幾個部分組成
在建築工程液搏施工合渣察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如埋茄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及其優先順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專用條款。
⑸ 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由一下幾部分組成: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8、工程量清單; 9、工程亮好報價單或預算書
法律依據:橘悶《中華人敬伍鉛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⑹ 什麼是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組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准和要求;
(7)圖紙; (a)列入合同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b)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承包人提交並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c)在上述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和承包人提交並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經合同當事人雙方確認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在工程實踐中,當發現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時,通常按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進行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除雙方另有約定的外,應按合同條件中的規定確定,即排在前面的合同文件比排在後面的更具有權威性。因此,在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對合同文件最好按其優先順序排列。
⑺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包括哪些
第一條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體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范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第二條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二十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並執行。
第三條合同范圍
1、合同范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范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技術標准
1、技術標準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准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准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准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准,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准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准,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准,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語言、法規和聯系方式
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准。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系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均為書面形式為准。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征地紅線、航通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簽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布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訂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准備:負責施工現場的布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准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前應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第八條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甲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並通知乙方。
第九條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甲方批准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布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後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作出答復。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十條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布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路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乙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准。
第十一條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1)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采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於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復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並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於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量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後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交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準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予以確認並報經甲方批准答復,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並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後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後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並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徵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並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期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於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後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第十四條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全部責任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人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颱、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承擔由於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後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於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後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並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並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匯報;審閱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並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第十九條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後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並在甲乙雙方商定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7天內,將保修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交主管部門調解,若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後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並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並對索賠資料進行審核,並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之後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復。並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第二十一條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准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後,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修金後,保修條款終止。
⑻ 明確施工合同組成內容及規定
施工合同的組成內容包括三部分: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並附有三個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二是「發包人供材料設備一覽表」、附件三「工程質量保修書」。
協議書是施工合同中總綱領性的文件,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向對方承諾履行合同而簽署的正式協議。規定了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諾,並且合同當事人在這份文件上簽字蓋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其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准合同價款、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及合同生效的方式、合同訂立的地點。
通用碰彎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於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專用條款是專用於具體工程的條款,對應通用條款的內容,對不明確的條款作出的具體約定,對不適用的條款作出修改,對缺少的內容作出補充。因此,應量化、細橋橡化、深化合同的專用條款。
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不是各自獨立的,而是互為說明、互為補充,與協議書共同組成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附件是對施工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進一步明確,並且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有關工作一目瞭然,便於執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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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法律分析: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合同協腔游銀議書規定的內容比較寬泛,確定了工程概況、工期、質量要求等基本事項。而通用合同條款則對協議書中的內容磨兄做進一步的細分,使施工合同內容趨於全面。如果工程施工有特殊情況,還應該以專門條款的形式作出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伍宴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其它文件指什麼
根據住建部的合同範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文件可以包括: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准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10)施工合同是哪些文件擴展閱讀:
法律特徵: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腔埋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陪銀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2、伍亂螞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