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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規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3-15 02:26:06

① 規范性文件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2、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

3、范圍包括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五種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② 行政規章有哪些

法律分析:
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餘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等。行政規章對於一般行政相對人來說,是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的規范。它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號召等,後者行政相對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響,而並不是必須予以服從。行政規章靠國家權力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如對於違反行政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法義務的當事人,有關的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行行政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衍生問題:
行政規章分為哪幾類?1、內部規章和外部規章.內部規章主要指行政機關自身的工作規則。諸如行政事務分工、會議形式、文件簽發收發周轉、情況匯總、表報統計等規則。外部規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規章,其中內容大都涉及行政主體的職權職責、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且包括一定的罰則條款。行政損權現象一般發生在此類規章的實施過程中。2、中央規章和地方規章。中央規章又稱部委規章,主要指國務院各部、委規定的規章。其授權源自憲法法律,在本系統范圍內適用於全國。特點是適用單一的領域,專業性較強。地方規章亦稱政府規章,主要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規章。其授權源自地方組織法,特點是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其內容既具有針對某一事項的特定性,又具有針對一般情況的綜合性。

③ 政府規范性文件指的是什麼

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通常對於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

規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徵
1、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是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
2、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是涉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或義務作出要求;
3、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也即適用於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
4、規范性文件具有反復適用性;
5、規范性文件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規定、辦法、決定、通知、通告、公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

④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為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依法行政,制定了《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公布、備案和解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公務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用語應當規范、簡潔、准確,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法律審核、審議決定、附署、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製定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始無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八條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行政機構;

(二)非常設議事協調機構;

(三)部門內設機構;

(四)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第九條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

第十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十二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的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不分章、節。

第十三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參加論證。

第十四條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起草部門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採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在草案說明中載明。

第十六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機構管理職權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相關部門、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並在草案說明中載明協調和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須經部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後,提請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政府審核發布時,起草部門應當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說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部門法制機構的意見等);

(三)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徵求意見范圍、對反饋意見的分析、意見採納情況及其說明等);

(四)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容是否合理、適當;

(二)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四)是否與相關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五)具體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七)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

(一)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違反國家政策的;

(二)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的;

(三)部門法制機構未對報送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修改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報送的;

(五)未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的。

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上述問題的,政府法制機構應在當年依法行政責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統一發布。未向社會統一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制定機關應按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條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第二十五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規范性文件起草或實施部門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重新修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本機關辦公場所提供本機關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七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按下列規定報備:

(一)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設立該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本級政府備案,同時抄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

(四)海關、金融、稅務、外匯管理、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送備案。

第二十九條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民漢文正式文本、制定說明各5份,備案報告、相關依據或者材料各1份。

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同時報送規范性文件電子文本。

第三十條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對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許可權、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內容不適當的,提出改正意見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並通報批評;

(二)不同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有矛盾的,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違反制定程序或者技術上有問題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處理。

經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違法或者不當規定,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在制定機關改正之前,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作出暫停執行該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對無權處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中止審查,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並通知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建議。

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實,並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三十三條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所列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並書面通知制定機關。

備案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改正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答復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於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門。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應先由組織起草該文件的部門提出解釋草案,報制定機關審查批准後公布。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部門法制機構參照規范性文件審核程序提出意見,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公布。

第三十五條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⑤ 地方政府規章文件有那些,舉例

地方政府規章文件有:如《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地方政府規章文件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政策或者文件。

政府:

政府是指國家進行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機關,是國家表示意志、發布命令和處理事務的機關,實際上是國家代理組織和官吏的總稱。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所有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 狹義的政府是指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

⑥ 政府的文件有什麼規定

有固定格式。

公文的格式分為三個部分:頭部、主體和筆錄。它包括18個要素,如副本編號、保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簽發機關的標志、簽發機關的編號、簽發機關、標題、主要發送機關、文本、附件說明、簽發機關的簽名、書面日期,印章、批註、附件、復印機關、簽發機關、列印日期和頁碼。

具體如下:

1、主要的發送機制通常寫在文本之前,標題下和最上面的一行在標題下留空,左邊的頂格是仿宋字體排版的,當返回行時,使用頂部網格,在最後一個主發送機制的名稱之後,使用全形度冒號。

2、簽發日期,書面日期用阿拉伯數字書寫,例如,2013年7月9日,書寫日期一般為正文下方2行,右側4字空白,應採用仿宋3號字體,簽發單位的簽名應在書面日期的行和日期的中間對齊。

3、抄送辦公室的名稱應標記在印刷板記錄的頂部和主題詞的下方,用橫線將主題詞與印製板記錄分開。在「抄送辦公室」名稱前,加上「抄送」三號仿宋體,左起1號空格,後加全形冒號。

4、印版記錄:由發行機關名稱、印刷發行日期、兩橫線組成。印刷發行機構在印刷發行時,有一個字左空白,一個字右空白,仿照3號宋體印刷,印刷發行時間以阿拉伯數字為准,年份不得縮寫,上行鏈路時,列印和分發日期後列印「列印」字樣;下行鏈路並行時,列印「列印」字樣。

5、緊急程度:緊急程度是公文交付和處理的時限要求,包括「緊急」和「特急」,表示緊急程度的目的是為了引起特別注意,保證公文的及時性和應急工作的及時處理,其中應急公文標注「緊急」,應急公文標注「緊急」,緊急程度通常寫在標題或編號的左側或標題的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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