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拆遷有哪些文件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准文件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託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拆遷房屋估價報告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
(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遷人的安置意見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於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
(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❷ 拆遷時政府需公開哪些信息
法律分析:一、征地批文,具體包括:
1、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書,包括:
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一書四方案,包括:
1、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包括:
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
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獲批後實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如果被拆遷人在徵收時未能見到上述公告內容,均有權向政府依法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征地機關向其公開征地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❸ 征地拆遷需要哪些文件
合法的征地拆遷必須看到哪些文件:第一個看到的文件是擬徵收公告,在公告期內被徵收人民可以放映情況和意見;第二個就是結合群眾意見修改後的正式徵收決定,在決定期限內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最後一步就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❹ 政府征地需要出示什麼文件
法律分析:1、征地告知書。就是在征地報批前,要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農民。2、土地現狀調查確認書。國土部門要對擬征土地位置、性質、面積等現狀的調查情況告知農民,並且由農戶簽字確認。3、征詢意見書。國土部門應對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充分征詢意見,有人申請聽證的,要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4、征地公告。這個內容較多,也最為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徵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范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