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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文件哪裡可以下載

發布時間:2023-02-15 02:08:35

Ⅰ GB8163 流體管 所需 TSG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壓力管道元件 認證證書,最後一

你好,這個gb8163是國家標准規范,標准規定了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的訂貨內容、尺寸、外形、重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本標准適用於輸送流體用一般無縫鋼管。
[可以參考]gb8163標准:http://www.yang6.com/down/gbt/34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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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求助TSG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標准釋義掃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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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容規》制定的基本原則
1.以原有的壓力容器七個規范為基礎,進行合並以及邏輯關繫上的理順,統一並且進一步明確基本安全要求,形成關於固定式壓力容器的綜合規范。
2.根據特種設備目錄,調整適用范圍,統一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分類。
3.根據行政許可改革的情況,調整各環節有關的行政許可要求。
4.整理國家質檢總局近年來針對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有關 文件,匯總《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宣貫、 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收集網上咨詢意見,增補相應內容,重點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5.擴展材料范圍,重點解決鑄鋼、鑄鐵壓力容器材料技術 要求(安全系數、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和適用范圍),增加非 焊接瓶式容器高強鋼材料技術要求。
6.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各環節分章進行描述,每個環節的邊界盡可能清晰,明確相應的主體責任(如明確耐壓試驗介質、壓力、溫度,無損檢測方法、比例,熱處理等技術要求由設計者提出並且放到相應設計章節)。
7.理順法規與標準的關系,整合、凝練固定式壓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將一些詳細的技術內容放到相應的產品標准中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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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列印機驅動怎麼裝(安裝步驟)

1 .首先打開列印機和傳真機文件夾單擊右上角添加列印機,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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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從哪裡可以下載車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TSG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僅供學習研究參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9 年5 月8 日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前 言
2007 年3 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
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向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
下達了本規則的起草任務書。2007 年6 月,中國特檢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了起草組,
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工作會議,確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則和重點內容,並且對其草案
進行了初步討論。 2007 年10 月,起草組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
了研討,形成了《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徵求意見稿。2008 年1 月,特種設備
局以質檢特函[2008]4 號文徵求基層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及公民的意見。根據徵求
到的意見,起草組再次召開會議進行修改並形成送審稿,2008 年3 月,特種設備局
將送審稿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審議。2008 年5 月,起草組在
分析、研討審議意見並且進行修訂後形成報批稿。2009 年5 月8 日,由國家質檢總
局批准頒布。
本規程針對車用氣瓶的特點和我國實情,規定了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和管理
工作內容,重點突出了對車用氣瓶安裝、加氣站充裝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適用於車用氣瓶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充裝和定期檢驗等環節的安全技術監察。
本規則主要起草單位和人員如下: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廖 洋
全國氣瓶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劉守正
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 王 志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張新建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設計與製造…………………………………………………………………(1)
第三章 安裝…………………………………………………………………………(3)
第四章 充裝…………………………………………………………………………(4)
第五章 使用…………………………………………………………………………(5)
第六章 定期檢驗……………………………………………………………………(6)
第七章 附則…………………………………………………………………………(7)
附件A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大綱………………………………………………(8)
附件B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9)
附件C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證書………………………………………………(10)
附件D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推薦樣式)………………………………………… (11)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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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車用氣瓶使用安全,根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環境溫度在-40℃ ~ 60℃ 使用的、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
或等於0.2MPa(表壓,下同),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 的氣體燃料、
液化氣體燃料的車用氣瓶。
本規程還適用於車用氣瓶的氣瓶瓶閥、安全閥、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閥等
安全附件。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車用氣瓶,其設計、製造、安裝、充裝、
使用和檢驗等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要求。本規程未作規定的應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
程》的要求。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車用
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設計與製造
第五條 車用氣瓶應當按照本規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國家標准與行業
標准(以下簡稱標准)設計和製造,暫時沒有標準的,可以按照經過技術評審的企業標
准設計和製造。
第六條 車用氣瓶的設計文件,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設
計文件鑒定,合格後方可用於製造。
第七條 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特
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並且對所製造的產品安全性能負責。
第八條 車用氣瓶用材料的製造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製造
車用氣瓶的主體材料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並且符合相關車用氣瓶產品標准對材
料的要求。材料製造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合格,在材料規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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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並且提供質量證明書。車用氣瓶製造單位應當對所購得的車用氣瓶用材料及其
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九條 車用氣瓶瓶體材料應當滿足與所充裝的燃氣氣體相容性的要求。製造纖
維纏繞車用氣瓶鋁合金內膽的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盛裝有應力腐蝕傾向氣體的車用鋼質氣瓶,其瓶體材料實際抗拉強度不應當超過
880MPa,實際屈強比不應當超過0.90。原材料無縫鋼管表面應當採用超聲檢測,瓶
體表面不得有褶疊、分層、裂紋等缺陷存在。
第十條 採用氣瓶標准規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製的材料試制車用氣瓶,其製造
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試制申請,按照經批準的數量試制氣瓶,在經過國家質
檢總局委託的相關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
檢總局批准後,方可正式投入製造。
現行氣瓶標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製的材料,其材料製造單位應當按照經過技術
評審的企業標准供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製造單位,應當按照爐罐號對製造氣瓶瓶體的金屬材料進行
化學成分復驗,按照材料批號進行力學性復驗,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無損檢測、
低倍組織復驗。氣瓶在製造過程中經過熱處理改變材料力學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復驗
時可以不進行力學性能復驗。
車用氣瓶製造單位,應當對氣瓶瓶體的非金屬材料的質量進行確認,必要時進行
復驗,保證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研製、開發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
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如果改變原設計、主要製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
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 從事車用氣瓶焊接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
格證書;從事車用氣瓶無損檢測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證書。
第十四條 車用氣瓶製造過程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
稱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的要求逐只進行監督檢驗,並且按照批量出
具監督檢驗證書。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車用氣瓶出廠時,製造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逐只編號並且出具產品合格
證,按批出具批量質量證明書,並且在瓶體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標志。合格證、產品
質量證明書、標志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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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 裝
第十六條 車用氣瓶的安裝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對安裝工作的安全性
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應當符合本規程及其相應標准、設計圖樣的要求。
第十七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的規定取得車
用氣瓶安裝許可證後,方可在許可證批準的范圍(資格項目和安裝場地)內開展車用氣
瓶安裝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拆裝、更換或者維修車用氣瓶。
車輛製造單位安裝車用氣瓶,也應當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
車用氣瓶的安裝單位變更安裝場地時,應當報安裝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
後,並且及時辦理安裝許可變更手續,方可繼續進行安裝工作。
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可以對需要定期檢驗的氣瓶進行拆卸和安裝,不
需要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安裝時,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並且
採取有效措施預防車用氣瓶使用時的可燃氣體聚集。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應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
換,安裝工作完成後,應當出具安裝合格證明。
第二十條 不得將非車用氣瓶改裝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不得將超期未檢或者報
廢的車用氣瓶安裝在機動車上。
車用氣瓶移裝時,應當確保在其設計壽命內。移裝前,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
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向當地負責安裝監督檢驗的檢驗機
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申報車用氣瓶的安裝監督檢驗。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
氣瓶,不得交付充裝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內容,包括對車用氣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裝置)安裝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項目的監督檢驗和安裝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的監
督檢查。安裝監督檢驗的項目和要求見附件A《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大綱》(以下
簡稱《監檢大綱》)和附件B《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以下簡稱《監檢項目
表》)。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應該在安裝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安裝監督檢驗項
目分為A 類和B 類:
(一)A 類監檢項目,檢驗人員根據《監檢大綱》的要求,按照規定進行資料核查、
TSG R0009-200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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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監督、實物檢查(一般為抽查,下同),判斷是否符合要求,未經監檢確認或者監
檢確認不合格,不得轉入正道工序。
(二)B 類監檢項目,檢驗人員根據《監檢大綱》的要求,按照規定或者隨機進行
資料核查、現場監督或者實物檢查,確認結果,判斷是否符合要求。
安裝監督檢驗的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監檢機構從事監檢工作的檢驗
人員(以下簡稱監檢人員)都應當在安裝單位提供的相應的設計文件、工作見證(檢查
報告、試驗報告、記錄表、卡等,下同)上簽字確認。根據不同的監檢方式,監檢人
員在工作見證資料上簽字確認時,應當註明監檢確認方式(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
物檢查)、具體內容和簽字日期。
第二十三條 監檢機構應當對所承擔的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在
監督檢驗過程中,監檢人員應當進行記錄,並且根據記錄填寫《監檢項目表》。經過
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由監驗機構按車出具安裝監檢證書(一式兩份,樣式見附
件C),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車用氣瓶安裝檔案,檔案至少保存5 年。檔案內
容至少包括氣瓶出廠文件和車輛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安裝與檢驗記錄、安裝監檢證書
等。
第二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向車用氣瓶的使用單位(含個體業主,以下統稱使用
單位)移交氣瓶出廠文件、安裝資料(包括安裝合格證明和安裝監檢證書)。
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對氣瓶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安全技術培訓,提供車用氣瓶安全使
用操作說明書。
第四章 充 裝
第二十六條 車用氣瓶充裝單位(以下簡稱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按照
有關規定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後,方可從事充裝工作。
從事車用氣瓶充裝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氣
瓶充裝),方可從事車用氣瓶的充裝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充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開
展車用氣瓶充裝工作,並且承擔相應的充裝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充裝單位的布局及其充裝區和待充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
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充裝單位應當保證所充裝的燃氣氣體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對不符
合標準的氣體,必須經過凈化處理達到標准規定後,方可進行充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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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裝單位應當將所充裝的氣體的質量在充裝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當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並且做好記
錄。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用氣瓶,嚴禁充裝: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後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充裝單位應當做好充裝記錄,內容至少包括車牌號、氣瓶使用登記
編號、充裝前後的檢查結果、充裝量、充裝人員、充裝時間等。充裝記錄的保存期限
不少於1 個月。
第三十二條 充裝單位應當加強對氣瓶管理人員、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
制訂車用氣瓶充裝過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裝備和防護用品,並且定期進
行演練。
第五章 使 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車用氣瓶檔案,其內容包括氣瓶出廠資料、
安裝合格證明、安裝監檢證書、使用登記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
料、安裝合格證明、安裝監檢證書等資料,按照氣瓶使用登記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
要求,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
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見附件D)。
第三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車用氣瓶,不予以辦理使用登記:
(一)車用氣瓶的製造單位未取得相應製造許可的;
(二)安裝單位沒有取得車用氣瓶的安裝許可的;
(三)安裝過程沒有經過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情況的。
第三十六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對車用氣瓶登記建檔,並且建立車用氣瓶使用登
資料庫
第三十七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後,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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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
查。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
送檢氣瓶。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並且應當遵守以下
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
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四十條 承擔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准,方
可在核定的范圍內從事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
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取得氣瓶
檢驗資格後,方可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檢驗項目和評定要求等,應當符合有關
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關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規定。暫時沒有標准時,檢驗機構可以參
照相應氣瓶的地方標准或者經過技術評審的企業標准制定檢驗方案。
第四十二條 氣瓶檢驗人員應當做好檢驗記錄,在檢驗完成後出具檢驗報告、並
且按照有關規定在瓶體規定的部位打上永久性檢驗鋼印標記。檢驗原始記錄至少保留
1 個檢驗周期。
檢驗機構負責在檢驗合格的氣瓶瓶體上醒目地塗敷氣瓶使用登記編號和下次檢
驗日期。塗敷位置應當便於充裝前檢查。
第四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
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四十四條 氣瓶檢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當年氣
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安全狀況。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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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鼓勵在製造、使用、充裝等環節,採用電子標簽等信息化手段對
車用氣瓶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自2009 年 8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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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大綱
A1 氣瓶文件審查
(1)核查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等的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書是否符
合要求;
(2)核查在用車用氣瓶是否經過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A2 安裝資料審查
(1)核查安裝單位的安裝許可資格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車用氣瓶安裝設計圖樣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核查車用氣瓶安裝設計圖樣變更(含材料代用)的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A3 氣瓶外觀質量檢查
檢查車用氣瓶的外觀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A4 安裝質量檢查
(1)檢查車用氣瓶的安裝是否與安裝設計圖樣是否一致,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支架、螺栓、膠墊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牢固;
(3)檢查瓶閥第一道介面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A5 泄漏試驗
現場監督車用氣瓶的泄漏試驗,檢查其程序、結果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
設計圖樣及相應標準的要求。
A6 安裝竣工技術資料審查
核查安裝竣工技術資料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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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
監檢編號:
安裝單位
安裝許可證編號 安裝日期
氣瓶製造單位
產品編號 設備代碼
製造日期 公稱工作壓力
工作介質 車輛牌號


監檢項目 類別 檢查結果工作見證監檢員
確認
日期
1
1
氣瓶
文件
審查
(1)氣瓶及其附件產品
合格證、質量證明書、
監檢證書
A
2 (2)定期檢驗報告B
3 2
安裝
資料
審查
(1)安裝單位許可資格A
4 (2)安裝設計圖樣B
5 (3)安裝設計圖樣變更
的審批手續B
6 3 氣瓶外觀質量檢查B
7 4
安裝
質量
檢查
(1)安裝與圖樣一致性、
安裝位置B
8 (2)支架、螺栓、膠墊B
9 (3)瓶閥第一道介面B
10 5 泄漏試驗A
11 6 安裝竣工資料審查B
對安裝單位質量體系運轉情況的評價:
記事欄:
監檢: 日期: 審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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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編號:
安裝單位
安裝許可證編號 安裝日期
氣瓶製造單位
產品編號 設備代碼
製造日期 公稱壓力
工作介質 車輛牌號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該車用
氣瓶安裝經我機構監督檢驗,其安裝安全質量符合相關要求,特發此證。
監檢員: 日期:
審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監檢單位(監檢專用章)
年 月 日
註:此證書一式三份,一份隨安裝竣工文件交使用單位,其餘由監檢機構和安裝單位分別存檔。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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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推薦樣式)
封面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1 頁(扉頁)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登記證編號:
車牌號碼 充裝介質
使用單位
車 種 (公交車、計程車、其他車輛)
安裝單位
安裝日期
發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148
100
TSG R0009-200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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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 頁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表


設備代碼製造單位 製造日期產品編號
空積
(L)
下次檢驗日期
第4 頁
車用氣瓶使用注意事項
氣瓶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安全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使用。
1.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2.充裝前後應當對氣瓶及其附件進行安全狀況檢查;
3.禁止與油脂、化學品、硬體等物質接觸,嚴禁劃傷、磕碰、腐蝕和擠壓;
4.嚴禁無資格單位對氣瓶進行改裝、維修、拆裝檢驗等,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
焊接修理;
5.嚴禁用熱源對氣瓶加熱;
6.嚴禁超壓充裝,瓶內天然氣不得用盡,需留0.1MPa 以上余壓;
7.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8.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對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查或者檢驗,合格後方
可重新使用;
9.應當經常對氣瓶及安全附件進行檢查和日常維護,做到清潔、緊固、無漏、正
常工作;
10.不得充裝不合格燃氣;
11.氣瓶應當按時送檢,不得使用超期未檢驗氣瓶。
本證件不得轉讓、塗改,如有遺失、損壞,須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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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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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 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登記。
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Ⅶ 求電子版TSG-R4002-2011《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規則》謝謝

我有,發到哪?給地址。
TSG-R4002-2011《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規則》

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充裝許可工作,加強移動式容器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從事《條例》適用范圍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工作的單位,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涉及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長管拖車、罐式集裝箱和管束式集裝箱等。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介質包括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冷凍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其標准沸點的液體(注)。
注;充裝介質的具體含義見《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四條 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的單位,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以下簡稱《充裝許可證》後,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充裝工作。
第五條 承擔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鑒定評審的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六條 充裝單位應當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門的合法注冊,並且在注冊經營范圍內從事充裝經營活動。
第七條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工作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有與充裝介質類別相適應的充裝設備、儲存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 和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適應充裝工作需要的事故應急預案,並且能夠有效實施;
(四)充裝活動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五)能夠對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提供指導和服務。
充裝許可具體資源條件見附件A,充裝質量保證體系與充裝工作質量要求附件B。
第三章 許可程序
第八條 充裝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和發證。
第九條 充裝許可申請採取網上填報方式。申請充裝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登錄發證機關的網站,填寫《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格式見附件C),並且附以下掃描資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申請書》的封面(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申請書》中的申請許可項目表(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者登記的文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五)政府規劃部門的批准文件;
(六)充裝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充裝單位事故應急預案(也可為其他格式的電子本)。
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網上申請而以紙質文件方式進行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原件)一式三份,以及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者登記的文件(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政府規劃部門的批准文件(復印件)、充裝質量體系文件和充裝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目錄)各一份。
第十條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資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對以下情況不予以受理,並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申請資料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
(三)處於對辦理《充裝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由於申請單位原因,1年內未能完成鑒定評審工作的,申請單位應當根據其條件變化情況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被受理後,申請單位應當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並且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三)單位概括說明;
(四)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者登記的文件;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六)《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
(七)充裝質量保證手冊和充裝事故應急預案; (
八)申請單位綜合自查報告;
(九)鑒定評審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申請單位已經通過發證機關的網站提交的電子資料,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從發證機關的網站獲得,不需要再要求申請單位提供書面資料。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特鍾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以下簡稱《鑒定評審規則》)的要求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派出鑒定評審組對申請單位的資源條件、質量保證體系和充裝工作質量進行現場審查,提出評審結論意見;對充裝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和演練活動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評審結論意見分為「符合條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條件」。
申請單位滿足許可條件的,為「符合條件」;申請單位當前情況不符合許可條件,但是能在6個月內整改完畢並滿足許可條件的,為「需要整改」。
申請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符合條件」:
(一)法定資格不符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實際資源條件與申請書不符,不滿足本規則要求的;
(三)質量保證體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實施,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未有效貫徹執行,管理混亂的;
(四)現場充裝工作質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證的;
(五)申請單位有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四條 評審結論意見為「需要整改」,鑒定評審組應當按照《鑒定評審規則》的要求,與申請單位簽署《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見《鑒定評審規則》附件6)。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所提出的問題,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並且將整改報告和整改見證資料提交給鑒定評審機構,由鑒定評審機構核實並且出具整改確認報告,必要時可以安排鑒定評審人員進行現場確認。現場確認時,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報告發證機關及其充裝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當地質監部門)。
整改情況確認符合條件的,評審結論意見為「經整改後符合條件」。申請單位在規定的6個月內未完成整改或者經確認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評審結論意見為「不符合條件」。
第十五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鑒定評審規則》的規定和本規則附件D的格式,出具《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鑒定評審報告》(以下簡稱《鑒定評審報告》)。
鑒定評審結論意見不要求申請單位整改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鑒定評審結論意見為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准、頒發許可證等工作。
第十七條 《充裝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充裝單位名稱;
(二)充裝單位注冊地址和充裝地址;
(三)充裝許可范圍(移動式壓力容器品種、充裝介質類別和充裝介質名稱);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五)證書編號。
《充裝許可證》樣式見附件E。
第十八條 取得充裝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充裝單位),當單位名稱發生變化、地址變更時,應當向發證機關辦理《充裝許可證》變更手續。辦理《充裝許可證》變更手續時,應當提交新的單位名稱及其法定資格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資料,發證機關根據充裝單位的變更申請,做出同意變更、進行必要的檢查後變更、重新申請辦理許可等決定,並且通知充裝單位。
充裝單位應名稱、地址變更,或者增加充裝項目時,其《充裝許可證》的原有效期不變。
充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時,應當在15天內書面告知發證機關和當地質監部門。
第十九條 《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充裝單位到期需要繼續從事充裝工作時,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條 充裝單位應改制、整體搬遷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時,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需要延長許可證有效期的理由並且提交相關證明資料,經過批准後可以延期辦理《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的變更。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並且延續時間在下一個《充裝許可證》有效期內扣除。
第二十一條 充裝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交第九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充裝許可有效期內的綜合工作報告;
(二)充裝事故處理情況;
(三)原《充裝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換證申請受理後,充裝單位應當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換證評審。換證評審除包括第二章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進行充裝的行為;
(二)充裝場所涉及到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管理;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
(五)充裝中發生的事故、用戶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取得充裝許可的單位及其許可范圍,由發證機關統一向社會公告。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充裝單位應當在許可的充裝范圍內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工作,不得超范圍充裝。充裝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塗改《充裝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充裝單位不得擅自對移動式壓力容器的罐體、管路、閥門及其外觀、漆色、色環、標志等進行任何改動。
第二十六條 充裝單位應當在每年第1季度向發證機關和當地質監部門報送上年度綜合工作報告。
當地質監部門每年應當按照要求對本轄區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進行1次年度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充裝單位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規劃、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環境保護等有關政府部門的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充裝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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