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規章的區別
1.規定內容的區別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台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
而一般規范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比如,國家統計局就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執法檢查相繼出台了三個部門規章。
2.發布形式的區別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以後,規章都必須以令的形式發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發布的,就是規章。
一般規范性文件則不以令的形式發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發。
3.具體結構上的區別
規章一般採取章、節、條、款的結構。
規范性文件則比較鬆散,一般沒有結構要求。
4.是否在國務院備案
規章要報國務院備案,規范性文件則不需要。
可以這樣說,是否以規章形式發布並報送國務院備案,是判斷規章還是規范性文件的主要標准。
5.地位上的區別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
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
6.調整對象的區別
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
2. 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和一般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規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一般性文件雖也有法律效力,屬於法律文件,但不屬於法的范疇。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3. 規范性文件是指什麼
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嚴格依法行政,防止亂發文件。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
2、嚴控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並的盡量歸並,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
3、嚴格制發程序。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要加強制發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制發工作規范有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