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執行債務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申請人身份證, 法院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的復印件,以及判決、裁定的生效證明, 強制執行申請書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Ⅱ 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的手續
法律分析:申請執行材料主要有:1、執行申請書。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4、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託代理人代為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5、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屬本院判決、調解、裁定的,應由經辦法官或書記員簽字證明已經生效。6、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7.法院要求的其它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Ⅲ 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後,法院結案是否應出具書面文書
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後,法院結案可以應出具書面文書。
《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完畢應當製作結案通知書並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並記入筆錄的,無需製作結案通知書。 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後附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執行和解: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Ⅳ 去執行局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申請執行書;
2.生效的法律文書復印件1份,並提供原件查驗(調解書結案的,提供調解書、生效證明以及送達回證)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並提供原件查驗;
4.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原件1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Ⅳ 執行結束後法院出什麼文件
【法律分析】
這個還要分執行事件的種類,如果財物的執行,執行完畢應該給被執行人出具接收現金的收據或者扣劃存款的裁定書或者交接物品的清單。如果是行為的執行,執行完畢時應該在執行材料(如筆錄)中詳細記錄,然後告知雙方當事人結案,執行卷宗會保留幾十年,以備查詢。另外,有的法院會在結案時給雙方當事人發結案告知書,有的法院就沒有結案告知書,沒有強制性規定。執行完畢後執行人員出具執行的筆錄並且要有相關的蓋章與證明才可以方便法院結束強制執行,然後確定沒有權利再對被執行人採取任何其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Ⅵ 法院執行完畢後應該給被執行人出具什麼手續
法院執行完畢後應該給被執行人出具執行的筆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強制執行後需要進行筆錄,記錄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方便執行人維護正當權益。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諉、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負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所以,在執行完畢後執法人員應當將執行情況筆錄交給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