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常看到文件中有「試行」兩字,請問「試行」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效益嗎標明「試行」的作用是什麼
有法律效力的,試不試行跟我們沒多大關系,主要意思就是說以後還要改的,先照這個辦。就這個意思了。
㈡ 教育部發懲戒規則:老師可以點名批評學生,那不直接點名批評可以嗎
要想讓承擔起教育職責,就必須要把教育懲戒權還給老師。教育部出台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明確規定老師可以點名批評學生,那麼不直接點名批評學生當然也是可以的,也同樣是教育和批評的范疇,但具體情形還是需要仔細拿捏的,否則還是有麻煩。
一、教育部出台懲戒規則:教師可以點評批評學生教育部12月29日公布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該《規則》指出:
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在教育部發布的懲戒規則中,明確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對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可以實施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還可以在一節課教學時間內在教室內站立等。
二、不直接點名批評也能引發質疑關於教師懲戒權的問題討論由來已久,但也一直是懸而不決,此次教育部發布懲戒規則試行文件,將教師懲戒權做了詳細規定,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有利於教師教育職責的承擔,也保護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面對孩子的教育問題,無論是老師,還是家長,越是害怕,越是容易出問題,給孩子多一點挫折教育並非壞事,家長都應該少做一點「護犢子」的事情,孩子一定會變得更加堅強。
教師懲戒規則已經出台,還是希望所有老師能依據實際情況把責任承擔起來,但一定要靈活運用,切不可機械過度,不敢教和怕擔責都不是正確的心態。
而家長也要積極承擔家庭教育職責,教育不僅僅是學校和老師的事情,也不僅僅是知識和成績,我們要多關注孩子的內心世界,多傾聽孩子內心的聲音。
㈢ 教育部發出的《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2004年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嗎
教育部發出的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屬於部委規范化文件,雖然是2004年的文件,如果沒有作廢,就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