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什麼規定
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范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並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客戶開戶時,對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發現客戶身份存疑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有效期內的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立賬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客戶申請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並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後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財務與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年齡等情況,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兩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並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應當事先明確告知客戶所提供服務或者銷售產品的風險特徵,按照規定程序,提供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服務或產品,服務或產品風險特徵及告知情況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證券公司認為某一服務或產品不適合某一客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應當將該情形提示客戶,由客戶選擇是否接受該項服務或產品。證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戶的選擇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戶交易安全監控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證券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調查,根據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客戶賬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發現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疑點時,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並核實確認、留存證據;基本確認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資產,並協助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在開立資金賬戶時自行設置密碼,提醒客戶適時修改密碼和增強密碼強度,並在證券營業部經營場所、公司網站、網上證券客戶端及自助證券交易客戶端提示客戶加強身份證件、賬號、密碼的保護。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的規定及合同約定,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上查詢或者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方式,保證客戶至少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查詢其委託、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託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客戶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保證投訴電話至少在營業時間內有人值守。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六)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建立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及代理人名稱、地址、通訊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託書、風險揭示書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為客戶保密。
四、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
(一)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二)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應當建立制衡機制。涉及客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的開立、信息修改、注銷,建立及變更客戶資金存管關系,客戶證券賬戶轉託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與客戶權益直接相關的業務應當一人操作、一人復核,復核應當留痕。涉及限制客戶資產轉移、改變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對應關系、客戶賬戶資產變動記錄的差錯確認與調整等非常規性業務操作,應當事先審批,事後復核,審批及復核均應留痕。
(三)證券公司應當以提供網上查詢、書面查詢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等方式,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四)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保存。
五、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管理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范、平穩、安全運營。
(一)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放置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並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登記造冊,建立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內控流程。
(三)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安全保障機制,保證與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聯系暢通,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自查,按規定進行演練,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四)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規范、安全、穩定運營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五)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稽核,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六)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並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後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七)本條(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審計的內容包括證券營業部的下列事項:有無挪用客戶資產、有無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有無向客戶提供不適當的產品和服務、有無違規融資及擔保、有無向客戶承諾收益、有無超范圍經營、有無違規為客戶辦理賬戶業務、有無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無重大突發事件、有無未了結客戶糾紛等,以及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在上述事項中的責任情況等。
六、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建立、管理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賬戶管理、客戶資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證券託管、交易風險監控等信息系統,各項業務數據應當集中存放。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分配和授予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許可權及參數;證券公司不得向證券營業部授予虛增虛減客戶資金、證券及賬戶,客戶間資金及證券轉移,修改清算數據的系統許可權;證券營業部新建信息系統,應當由證券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七、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發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以及自律規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證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中,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八、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准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②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必背數字知識點
一、執業行為
1.協會以外主體做出的、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獎勵信息等其他信息,會員應自收到對本單位及本單位從業人員獎勵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信息系統申報。
2.會員對本單位從業人員作出的處罰處分信息,會員應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3.經規定途徑採集的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會員應自收到撤銷、變更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4.獎勵信息、處罰處分信息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為5年。
5.查詢誠信信息符合規定條件、材料齊備的,協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誠信報告,查詢記錄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年~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年~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7.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
8.對提交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申請文件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9.財務顧問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數字證明文件:
①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有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發行保薦、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經驗,且至少為3個證券發行承銷或保薦、並購重組項目的簽字人員的相關證明。
②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記錄的說明。
③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說明。
④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說明。
二、證券經紀
1.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2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
2.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
3.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 不少於3年。
4.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5.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任一次,強制離任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三、證券投資咨詢
1.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①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②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將其向投資人或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咨詢資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相關協議終止之日其不得少於5年。
四、財務顧問
1.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數字條件:
①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②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2.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數字文件:
①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②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③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
①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②最近24個月內因執行行為違反行業規范 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③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4.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保存期不少於10年。
五、證券承銷與保薦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符合: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2.保薦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於10年。
3.擅自發行證券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等,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證券自營
1.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2.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數字監管:
①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日營業務情況等。
4.存在超比例持倉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計劃,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並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告。
5.自營業務的規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換投資規模以利率互換合約名義本金總額的5%計算。
②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③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④持有一張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報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0%
7.屬於內幕信息的: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七、證券資產管理
1.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於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
2.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4.合格投資者是指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①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②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5.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准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資產託管報告;證券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凈值。
6.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料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
八、其他業務
1.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②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
③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
2.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3.除證券暫停、終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可以沖抵保證金,但貨幣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應收取保證金的15%
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證監會轉融通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6.證券公司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資料期限不得少於5年。
7.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中,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人員數量不得低於1/2,證券公司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1/3
8.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接投資基金由於補充流動性或進行並購過橋貸款而負債經營的,負債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負債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或實繳出資總額的30%
③ 證券法律法規哪些是3年哪些是5年
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④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成績保留時間
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年有效。辭職,證券從業考試成績不會取消的,證券網查的到的。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
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
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年有效。通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及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的,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相關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被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