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文件一般是什麼
一些需要留下送達證據的文件,都應該通過郵政快遞,這樣送達後就有據可查。因此,法院的文件,要求必須通過郵政快遞,這倒不是有什麼法律依據,而是要保留送達證據的需要。這樣,在法庭上你說沒收到時,法院會拿出快遞公司送達後你簽收的證據。法院的文書一般使用3種方式送達:1、法院通知時間讓訴訟參與人自取;2、法院使用EMS快遞寄送;3、法院指派法警上門派送。一般採取前兩種方式的較多。如果都不是,可能純在欺詐行為,請勿相信。終結申請人我被執行的人賠償一案《2011》袁法執字第197號案的本次執行程序這句話是關鍵。意味著執行程序走完了通知不屬於司法解釋。但在案件中有指導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六條 規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只有「解釋」、「規定」、「批復」和「決定」四種。傳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傳票的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
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傳票不能親自送到被告手裡,可以通過上述的其他方式送達。其它方式是不合法的。
【拓展資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2. 法院執行庭上門執行需要什麼文件
工作證,判決書,執行申請書,執行裁定,
3. 執行庭發來傳票是否證明要開始強制執行
是的。
1、執行庭發來傳票,證明案件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將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執行庭的傳票是用來傳喚被執行人到場接受調查或者詢問的,如被執行人接到傳票,證明法院已經立案強制執行。傳票傳喚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對逃避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的,法院還可以給予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執行庭發來的文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法院強制執行公告送達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可見,合法的公告送達應當符合下列兩個要件:
第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
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首先,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其次,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
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再次,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否則,我認為構成程序違法。
第二,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採取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
法院並未採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否則必然構成程序違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強制執行
4. 開庭前,法院會發什麼文件
法律分析:在開庭審理前,人員法院會叫傳票和開庭通知書送達給當事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5. 檢察院郵寄的一般是什麼文件
法律分析:文書有:1、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及送達回證(這兩個一般是公安自己來取的)。2、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及送達回證。3、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及送達回證。4、被害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及送達回證。5、被害人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及送達回證。6、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保證書)及送達回證。7、向法院移送起訴時的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的復印件及照片以及送達回證。8、庭審結束後的移送物品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6. 一般法院執行庭發來快件都是什麼
郵政快遞。
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應,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回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被傳喚人是公民的,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被傳喚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簽收;被傳喚人是私人委託人民法院代為領取的,應當送交接管人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7. 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會給什麼單據嗎。證明我已經申請了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後,執行局會送達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區分以下情況處理:1、如果法院執行到財產,會告知其前去領取。2、如果法院沒有查到財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3、法院查不到財產,申請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的,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分析
1、按照正規程序應該給您一份受理通知書,但是可能因為某種原因沒有給您,但是這個並不影響實際執行的。2、如果半年多沒有消息,您可以聯系一下負責為您執行的法官,看看這個案件的執行進度,究竟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暫時沒有執行結果。3、如果是因為對方確實暫無給付能力的話,您只能暫時等待了。4、如果是因為法院沒有主動積極的為你執行,你可以再立案後半年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對其處以法拘留、罰款,並強制追回被轉移的財產用以執行。執行法院應當在申請人遞交執行申請的六個月內執行完結,到期不能執行完結的,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執行申請人無論什麼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即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永遠不會過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8. 法院執行庭執行任務需要給被執行方提供什麼法律手續
一、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
2、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
3、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
4、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 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5、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6、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權、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7、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二、執行申請
1、申請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執行應向法院提交文件和證件
(一)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三) 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 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五) 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四、由法院審判機關移送執行機構執行的法律文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9. 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給申請人寄什麼文件
法律分析:強制執行是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法院的強制執行有著嚴格的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