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去公安局列印戶口本戶主頁需要帶什麼文件
去公安局列印戶口本戶主頁需要帶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就可以了。到戶口所在地戶籍室是不能直接列印戶口本首頁,是需要戶主本人帶上身份證原件,戶口本的第一頁是戶口本的首頁(即有兩個蓋章的那一頁),第二頁《常住人口登記卡》就是戶主頁,「戶主或與戶主關系」欄有「戶主」的字樣。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
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等該部門核查資料無誤之後重新補辦戶口本原件的,所需證明材料需要提供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戶主委託書及相關證明)。
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的具體手續:由戶主本人(或委託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補領申請;經批准後,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