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具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外,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按規定明確有效期幾年
政府及其部門自行取消為止。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沒有明確的有效期的,如果要取消,一般要等到新規范性文件的出台,如果沒有新法標明舊的作廢,規范性文件可以永久有效。
法律分析
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規范。 法律、法規與規章的區別: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備案、審查和撤銷,依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2. 政府紅頭文件分大紅頭,小紅頭,都是什麼格式的 ,有沒有詳細的講解和範文
大紅頭和小紅頭往往與所發文件字頭使用的字的大小有關,當然,紅頭也和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有關。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所謂大紅頭,就是以政府的名義發布的大字型大小的紅頭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文件。大紅頭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往往是「*政」多少號文件。
所謂小紅頭,就是以政府的名義發布的小字型大小的紅頭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通知),它的發文字型大小往往是「**政函」多少號文件,有的甚至沒有發文字型大小。
大紅頭:
(2)沒有規范性文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以來的第一次「大修」。針對新行政訴訟法增設的新制度、新規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直接認定「紅頭文件」合法性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稱,行政訴訟法這次修改增加規定,可以一並請求審查規范性文件,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所謂規范性文件,是指俗稱的『紅頭文件』。大量的『紅頭文件』由於針對不特定的公眾能夠反復適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廣、持續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違法,所帶來的損害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不能同日而語的。」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直接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
由一個具體的個人針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事實上是行使了公眾訴訟的權利,這個訴訟應當屬於公益訴訟。而公益訴訟主張的是公眾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目前,公益訴訟還沒有正式寫進行政訴訟法,個人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起訴因此無法納入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