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監理乙級資質需要多少人員
合計不少於15人次。
乙級專業資質標准要求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不得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1)57號文件需要多少監理人員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
2、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㈡ 一個工程需要多少監理
看工程的規模
零星工程,一般就2個監理
3萬㎡的3個監理
(我地建委有文件要求按建築的規模配多少監理的文件)
一般是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會有規定
㈢ 住建部建設工程現場監理人員配置標准規定
工程程監理企業資質核准
甲級資質由建設部審批;乙級以下由省建設廳審批,報住建部備案。
(一)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十三條;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第五條的規定。
(三)申請材料目錄
1、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金:50萬以上人民幣;(102號令對注冊資金有詳細要求,請對照辦理)
(3)57號文件需要多少監理人員擴展閱讀:
監理人員的職責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㈣ 一個工程可以有幾個監理
一個正規的項目監理機構包含1名總監,數名專業監理工程師。
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代表甲方對乙方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咨詢服務; 是受甲方委託進行的; 監理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技術標准、相關合同及文件; 監理的准則是守法、誠信、公正和科學; 監理目的是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的原則
嚴格監理,就是各級監理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范、標准和合同控制建設工程的目標,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建單位進行嚴格監理。
監理工程師還應為業主提供熱情的服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由於業主一般不熟悉建設工程管理與技術業務,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層次地為業主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業主的正當權益。
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單位轉嫁風險,從而損害承建單位的正當經濟利益。
㈤ "建設工程監理人員配備參照哪個規范
監理人員配備必須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有關要求,同時至少達到招標文件及合同規定資質和數量。
㈥ 現場監理工程師如何配備
山東專門對於這個有一個規定,不知道其它省市是如何規定的,你可以參考一下:
1、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經驗,經企業法人書面授權,對具體項目的監理工作負全部責任。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工作。對依法必須監理的工程,項目總監不得同時在其他項目任職;對其他工程,項目總監確需同時在其他工程任職的,需徵得同期服務的所有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在跨設區市的兩個及以上工程任職。項目總監要切實履行主持編寫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簽發項目監理機構文件和指令、主持召開監理例會以及審查施工單位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等職責。
2、監理從業人員必須在注冊單位執業,嚴禁人、證分離,允許監理工程師正常、合法流動,監理企業不得隨意扣押監理人員從業證書。監理企業應當積極組織監理人員參加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開展專業技術和管理能力學習,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監理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恪守職業道德,維護監理行業的社會信譽。監理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心和責任感,工程實施階段,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須常駐施工現場,堅守工作崗位,嚴格按照監理工作程序客觀、公正地履行監理職責。凡需要監理方簽字的各類文件、表格、資料,項目總監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在根據職責許可權簽字認可的同時,必須加蓋本人執業印章,不得由監理員代簽。
3、每個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配備總監理工程師1名,並按照以下標准配備專業監理師和監理員:
一級工程 專業監理工程師3名,監理員6名
二級工程 專業監理工程師2名,監理員4名
三級工程 專業監理工程師1名,監理員2名
其中,房屋建築工程每萬平方米不得少於1名專業監理工程師、2名監理員。
4、每個項目監理機構必須具有固定的、獨立的監理場所,場所面積應當與監理機構規模和所配備監理人員相適應,人均工作面積不應少於5平方米。
㈦ 湘建建(2015)57號文件規定 28萬平米住宅小區需要配備多少監理人員
㈧ 地礦部關於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提高工程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均按本辦法實行施工監理。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是指已取得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單位的委託或指派,對施工單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合同、質量、工期、造價等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依據是:
一、法律法規與技術標准;
二、由防治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書;
三、由防治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書。第五條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作,並必須確保監理單位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責和許可權。第六條施工單位必須服從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做好配合工作,建立、加強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職質量自檢人員。第七條監理單位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必須做到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理和一絲不苟,認真制定和執行工程施工監理業務服務守則,做好施工監理工作。第二章監理的組織第八條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是經部門審批,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監理組織,按批準的資格等級承擔相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必須是經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審批,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第九條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必須與防治單位簽訂監理服務合同書。根據防治工程規模、難易程度、合同工期、現場條件等因素,建立現場監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和設備,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獨立、公正、有效地開展施工監理業務。第十條現場監理人員的構成和數量,根據防治工程類別、規模、復雜程度、投資、工期和能對施工進行有效監理為原則,按下列規定配備:
一、人員構成:監理工程師(含總監理,專業監理,財務計劃監理);測量、試驗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必要的文書、行政人員。
二、人員資格:中型(含)以上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總監理,必須是高級監理工程師;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總監理,最低為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和財務計劃監理必須具有中級(含)以上監理技術職稱。
三、人員數量:按防治工程規模和投資額配備。中型(含)以上防治工程,一般每100萬元投資額配備的最低數為5人,其中至少有2人應具有中級(含)以上監理技術職稱;小型防治工程的最低數為3人,其中至少有1人應為監理工程師。第十一條施工監理,應配備有必需的測量、試驗(含檢驗)、通訊、交通等設備和現場辦公、住宿等設施,數量根據需要確定。上述設備和設施,可以根據監理服務合同由防治單位提供或監理單位自備,其費用由防治單位承擔,並列入工程量清單。第十二條監理服務費根據防治工程類別、規模、復雜程度、交通和生活條件、工期以及防治單位為現場監理提供的設備、設施等因素,由防治單位支付款額,由防治單位和監理單位在所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中確定。第三章監理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三條監理工程師在計劃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是:
一、審批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提交的總施工進度計劃、現金流動計劃和總說明書,以及根據總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計劃和施工階段提交的各種詳細計劃與變更計劃。
二、根據施工合同,在施工過程中檢查、監督計劃的實施。當防治工程施工未能按計劃進行時,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調整或修改計劃,採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
三、定期向防治單位報告防治工程進度等情況。當施工進度可能導致合同工期嚴重延誤時,有責任提出中止執行施工合同的詳細報告,供防治單位採取措施或做出決定。第十四條監理工程師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是:
一、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向施工單位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基準標高等書面資料,並進行現場交驗。檢查、驗收建築物施工放樣和全部數據的正確性。
二、檢查用於防治工程的建築材料和設備。對於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的建築材料和設備,有權拒絕使用。
三、簽發各項防治工程的開工通知書。有權暫停不符合合同規定質量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全面監督施工單位的檢驗測試工作。
有權利用施工單位或自備的檢驗測試設備,進行防治工程質量的檢驗、測試。
五、對施工全過程的每道工序、每個部位的施工質量進行跟班檢查和監督。對符合施工合同質量要求的部分和全部防治工程予以簽訂;對不符合施工合同質量要求的防治工程,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返工或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
六、審校施工單位部分和全部防治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向防治單位轉報並提交相關報告,參加防治單位主持的交工、竣工驗收工作,經試運行後同防治單位一起向施工單位簽發工程竣工證書。
七、認真填寫監理業務手冊,記錄、保存所有的量測、試驗資料和施工過程的一切質量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建立全面的技術檔案。防治工程竣工後,交防治單位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