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超四罰是指哪四罰
法律分析:是指對駕駛員的處罰;對運輸企業、承運人的處罰;對貨運場所經營者的處罰;對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違法行為人的處罰。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0元以下罰款。
B. 交通部一超四罰標准
「一超四罰」是多部委近年來應對超限超載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顧名思義,一旦公安交警或路政部門認定超限超載行為並抄告運政部門,那麼運政部門將從四個方面進行處罰。
「一超四罰」是指對超限超載行為的① 運輸車輛②駕駛人③貨運企業④承運人(源頭企業)實行「一 超四罰」制度。
第一罰--車輛
經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認定,1年內存在3次超限超載行為的道路運輸車輛,由道路運政部門吊銷該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二罰--人員
經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認定,1年內存在3次超限超載行為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由運政部門責令停止道路經營性運輸行為。經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認定,1年內未滿3次超限超載行為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由運政部門給予該從業人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記分處罰。具體處罰措施為:1次記10分;2次記20分降為B級,進行18學時繼續教育,列為企業重點管理對象,不得承擔春運等重要運輸任務。另外,如果連續3個年度被列為B級或1個年度內被3次記20分,撤消從業資格證。
第三罰--企業
經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認定,1年內本企業超限運輸車輛超過總數的10%,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該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四罰--源頭
經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認定,對存在超限超載行為的貨運源頭單位給予每次1000元的處罰。
法律依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C. 一超四罰是指哪四罰
法律分析:「一超四罰」是指,對於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承運人、裝載企業、貨運企業和駕駛員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十)嚴格實施「一超四罰」。建立健全車輛注冊登記、市場准入和路面執法等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在執法中發現超限超載車輛,除依法責令卸載並處罰外,應將有關信息抄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實施處罰,並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對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處罰。對因超限超載發生事故,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路橋梁垮塌等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D. 一超四罰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一超四罰」是指對超限運輸車輛的承運人、裝載企業、貨運企業、駕駛員實行「一超四罰」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