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被辭退需要注意簽哪些文件
公司辭退員工以後,需要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辭退書,要給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結算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再給員工轉移社保關系和檔案,若能證明公司違法辭退員工的,還可以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B. 我被公司辭退了需要簽什麼合同
被公司辭退了需要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員工被辭退,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員工在離職時需要和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者前辭退書。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員工辭退處理不當會直接激化被辭退人員與企業的矛盾,被辭退人同會在在公司和業內傳播對原公司的不滿,影響企業的美譽度。數據統計顯示,強烈的不滿至少會傳達給25個人,而間接傳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辭退人員從事宣傳、營銷等與媒體保持密切關系的工作,不良傳播會進一步擴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C. 被公司辭退,需要什麼證明
首先,明確你與單位發生爭議的訴求是什麼:沒簽訂合同,可以主張 未簽訂合同 雙倍工資差額,未繳納社會保險,農業的可以要補償,城鎮戶口可以要求補繳。另可以以單位 不繳納社保 理由解除,要補償金。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辭退你,你需要搜集單位辭退你的證據。未休年假,單位需要給付你未休年假工資。 二、其次,搜集你在單位上班證據: 1、雙方 簽訂的勞動合同 ;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費 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通訊錄」、「名片」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8、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蓋章的用人單位文件(用人單位下發的蓋章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或蓋章的用人單位文件(管理制度等)。 9、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或與用人單位有業務聯系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些業務方面的證明。 10、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 11、錄像、錄音、照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像、錄音。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12、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可以通過向 勞動監察投訴 或舉報幫你搜集有利的證據。到 勞動仲裁階段 ,勞動者可向 勞動仲裁申請 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 三、有了以上證據後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該事件,當然你也可以去人保局的仲裁科去申請 確認勞動關系 、雙倍工資差額、補償金等訴求,你需要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欠薪和勞動關系等證據、仲裁申請書3份; 四、如果你不會寫申請書等,也可以及時跟我們聯系,律師可以代寫文書、代為出庭。付律師團隊,專辦疑難 勞動爭議案例 。另外仲裁程序屬於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是必經階段,建議仲裁過程中打好基礎,否則一旦涉及司法階段,不好把控官司。一般經歷仲裁立案--開庭陳述舉證--裁決,建議謹慎處理。
D. 被辭退要簽什麼東西
法律分析:員工在離職時需要和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者提前辭退書。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 辭退員工出具什麼文件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F. 被裁員需要公司開具什麼東西
員工被辭可以要求公司開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證明,其中內容應當包括辭退原因等,當然其他證明如何領導談話的錄音以及其他員工的證人證言或者工作交接單等都可以作為被辭退的間接證明。G. 公司辭退要簽什麼文件手續
法律分析:公司辭退員工,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相應情形,並且有的情況要提前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簽訂解除勞動合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辭退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