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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級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1-13 07:58:50

① 法律效力從高到低排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層面一般有4個等級,法律(含憲法)、法規、行政規章(含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組成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但它們之間有效力等級之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② 規范性文件效力排序

法律體系按照法律效力等級依次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布後,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本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准文本。

③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④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指的是什麼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

上述各種法的形式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3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6 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7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關於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問題,即法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立法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作為一項法制原則,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還是規章,不論其效力等級是高還是低,都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沒有無例外的原則。對於法不溯及既往這項原則來說,如果法律的規定是減輕行為人的責任或增加公民的權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8 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的沖突的解決:立法法第85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9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的裁決機關:立法法第86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系統化及其法的分類

(一)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時,必須遵循有關要求,使規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規格和標准,從而使一個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成為內部和諧、外部協調的整體。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是對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過程中的要求。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要求不同等級或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應明確不同等級或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關系;不同等級或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特定的表達方式;法律文字的簡練明確,法律術語的嚴謹統一等。
(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採用一定的方式,對已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實行歸類、整理或編纂,使之集中起來作有系統的排列的活動。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後的要求。它既可以是一種立法性質的活動,也可以是立法的准備活動和立法之後對法律、法規進行再整理的活動。它便於查閱,對於司法、執法和守法都有重要意義;也有助於法制統一,提高立法的質量。法律匯編與法典編纂是規范性文件系統化的兩種基本方法。
1、法律匯編,也叫法規匯編,是對已經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標准進行系統的排列,匯編成冊。法律匯編不改變匯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內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規范,因而不是國家的立法活動,僅是一項技術意義上的工作。法律匯編的目的是便於人們查閱各種法律法規,以利於法的遵守和適用。法律匯編有按發布的年代順序進行的,有按調整的社會關系進行的,也有按發布的機關進行的。既有官方的匯編,也有民間的匯編。官方編制的某些權威性法規匯編,還有助於人們確定現行法的范圍。我國政府部門以前曾有《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起止年限為1949--1963年。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定期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國務院法制局(辦)編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匯編(1949 ---1985)》,以後又按年度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
2、法典編纂是指對散見於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屬於某一部門法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進行審查、修改和補充,編纂成具有完整結構的、統一的法典的活動。法典編纂可以改變原來的規范的內容,既可以刪除已經過時或不正確的內容,消除其中矛盾重疊的部分,還可以增加新的內容。它要根據某些共同的原則形成有內在聯系的、和諧的統一體,因此,它是國家的立法活動之一,只能由國家的立法機關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進行。進行法典編纂要考慮到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應當盡可能把某一部門的法律規范編入同一法典中去。法律編纂要求較高的立法技術,因此,法律匯編與法律編纂在目的、機構、性質(即是否屬於國家立法活動)等方面有著明顯的區別。此外,法律清理也是規范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一種方法。
(三)法的分類
關於法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事實上,法的淵源、法律部門等也是從一定角度對法所作的分類.法的歷史類型也屬於對法的一種分類。但通常所講的法的分類是指法的一般分類。法的一般分類是世界各國都基本適用的一種法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內法與國際法。按照法的創制與適用主體的不同,法可以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國內法是由特定國家創制並適用於該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法,包括憲法、民法、訴訟法等。國內法的主體一般為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國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成為主體。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權國家通過協議制定或公認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法。國際法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在一定條件下或一定范圍內,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以及由一定國家參加和組成的國際組織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根本法與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為根本法與普通法。根本法是憲法的別稱,它規定了國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設置和職權等內容,在一個國家中占據最高的法律地位。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規定國家的某項制度或調整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為嚴格。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 「普通法」與英美法系中所講的「普通法」不是同一個概念。
3、一般法與特別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圍的不同,法可以分為一般法與特別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國范圍內,對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別法是指在一國的特定地區、特定期間或對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戒嚴法、兵役法、教師法等。一般情況下,在同一領域,法律適用毒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4、實體法與程序法。按照法規定的具體內容的不同,法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為保障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規定的程序的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當然,這種劃分並不是絕對的,實體法中也可能有一些程序內容。實體法與程序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實體法是主要的,一般稱為主法;程序法保障實體法的實現,稱為輔助法。但這並不意味著程序法不重要,程序法表明決定的形成必須經過法律所設定的步驟,並且向所有參加者開放,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井將參加者、實施者的不同意願和要求組織、整合為一個結果;這是基本的人權保護機制。人們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對法律現象給予評判,實現形式正義,因而程序法具有獨立的價值。
5、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創制和表達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現的法,故又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現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為習慣法。隨著法的發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為法的主要組成部分,而不成文法則逐漸減少。

⑤ 規章效力高還是法律效力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和規章。這個是正確的。
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規是指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地位次於法律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擬訂,並經各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法律規范形式。其效力等級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通常對於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規、規章都是規范性文件根據《立法法》第78、79、80、82條。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級如下:1、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法規和規章。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5、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6、部門規章的效力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沒有高下之分。兩者發生沖突,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立法法》第86條)。7、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與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沒有高下之分希望有幫助

⑥ 法律效力等級排序

法律的效力等級排序如下: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
5、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在各個法的體系中,法的效力層次要貫徹以下兩個規則:
1、在整個法的效力層次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於下一級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層次除要貫徹它的一般規則外,由於法的復雜性,法的效力層次以下特殊規則:
1、特別法效力優於一般法;
2、新法優於舊法;
3、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
法的效力層次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包括如下:
1、憲法至上原則;
2、等差順序原則;
3、特別法優先原則;
4、實體法優先原則;
5、國際法優先原則;
6、後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它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但它們之間有效力等級之分。

⑦ 法律法規的等級

法律位階由頒布規范性文件的機關級別決定,最高的是憲法,其次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法律,接著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各部委制定頒布的部門規章,最後是地方制定頒布的地方規章,法律法規適用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法律分析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適用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是新法優先於舊法、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特殊法優先於一般法,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法律原則是以衡量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強度不同甚至相互沖突的法律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中。應該要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因為是由全國人大頒布實施的法律,而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則是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法律條例,前者是上位法,而後者則是政府條例,前者大於後者,應先適用,且不說兩者沒有沖突,即使有的話,也是要適用人大頒布的法律,而不能國務院的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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