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招標中就澄清問題怎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x0dx0a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x0dx0a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x0dx0a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B. 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要點有哪些
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招標文件發出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或潛在投標人提出疑問後,進行澄清或者修改。
2、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3、澄清或修改內容最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而且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樣法律約束力。
注意:
投標人無權更改招標文件,只能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疑問。招標人自行判斷是否需要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
C. 投標人可以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嗎
投標人可以對投標文件做澄清的,比如說,你投標文件的報價文件中,在單價投標一個單價是1.2元,另一個單價是2.2元,結果你在匯總的時候,匯總從3.5元了,你可以在開標的過程中澄清為3.4元,但是招標文件中,如果要求你匯總價格為投標價格的時候,你就澄清不了了
D. 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將澄清和修改內容通知招標文件收受人。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所進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視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4)招標文件如何設置澄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
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E. 招標文件的澄清需要遵循什麼原則
1、投標人有權就招標文件不清的地方,請招標人對相關內容進行解釋和說明.招標人據此進行的書面回復為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屬於招標文件的一部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
如果不限制投標人提出澄清問題的截止時間,將導致招標項目開標時間不斷變化.因為需要根據投標人的問題進行回復(即使問題在開標前一天提出),但回復應保證在開標前15天發出(導致開標時間不短延遲).
F. 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要點有哪些
1招標人有權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與修改招標文件發出以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以對發現的錯誤或遺漏,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地或在潛在投標人提出問題進行解答時,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錯,避免損失。
2澄清與修改的時限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按《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定,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對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的修改,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進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應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3條關於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的規定,招標人可以直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進行解答和說明,但最終必須將澄清與修改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而且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7條還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介上發布更正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