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9年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
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氣管理水平,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做好燃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節約用氣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工商、質監、安全監管、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編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送批准並備案。
第七條城鎮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應當依法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其中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第九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採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氣供應,燃氣經營企業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經營與服務
第十一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城鎮燃氣經營的企業及其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必須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禁止個人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企業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以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管道燃氣投資企業或者經營企業,並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有效期限及服務標准等。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十三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燃氣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承擔能力和賠付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證書;
(五)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六)燃氣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資料;
(七)相關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法律文件、《壓力容器使用證》、《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氣瓶充裝許可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殘液處置方案及措施(瓶裝燃氣經營企業);
(八)供氣協議書或者供氣意向書;
(九)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企業服務規范等;
(十一)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供特許經營協議。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燃氣經營企業分立、合並、中止經營,或者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用戶服務電話和搶險搶修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應當有專人每日24小時值班。
第十六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因管道施工、檢修等非突發性原因確需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48小時將降壓或者暫停供氣及恢復供氣的時間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居民燃氣用戶恢復供氣的時間不得安排在晚10時至次日早晨6時之間。
因突發性原因造成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燃氣用戶,並盡快恢復供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對燃氣用戶免費進行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並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燃氣經營企業因燃氣用戶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約定時間入戶安全檢查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燃氣用戶再次約定入戶檢查時間。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檢查人員上門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燃氣用戶可以撥打燃氣經營企業的服務電話確認其身份。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經營企業入戶檢查予以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對燃氣用戶不遵守安全用氣規定出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提醒燃氣用戶整改,燃氣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燃氣用戶不按規定落實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停止供氣,並在隱患消除後24小時內恢復供氣。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十九條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二)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三)對超過檢驗期限、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改裝的氣瓶進行灌裝;
(四)用貯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五)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場地存放已充裝氣瓶;
(六)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燃氣汽車加氣站不得向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車用氣瓶加氣,不得向車用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氣。
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徵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服務情況、安全管理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組織實施企業安全服務質量考核評價,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對存在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批準的供氣區域內向具備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供氣服務,並與燃氣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安全穩定供氣。對供氣區域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供氣。
燃氣用戶需要過戶,變更名稱、地址、燃氣用途或者擴大用氣范圍以及停止使用燃氣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變更或者停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核準的燃氣價格、燃氣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燃氣用戶收取燃氣使用費,並與燃氣用戶約定支付期限。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第二十六條為用戶安裝的用於貿易結算的燃氣計量裝置應當經過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粘貼檢定合格標識。民用燃氣計量裝置使用到規定年限後,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更換,所需費用計入企業成本。
用戶對燃氣計量裝置准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測試。經有資質的計量檢測機構檢定,燃氣計量裝置合格的,檢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被申請方承擔,其多收取的費用應當及時返還。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查詢,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安全、供氣質量、收費價格、服務質量等事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當地燃氣使用要求,並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氣源適配性進行檢測。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氣質成分以及與氣源相適配燃氣燃燒器具的產品目錄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得安裝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與氣源不適配的燃氣燃燒器具,不得維修達到報廢年限的燃氣燃燒器具。
第三十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燃氣。下列行為屬於盜用燃氣行為:
(一)在供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供用氣設施上擅自安裝管線和設施用氣的;
(二)繞越用氣計量裝置用氣的;
(三)私自移動、改裝、損壞、拆除法定燃氣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的;
(四)採用其他方式盜用燃氣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質監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活動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排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並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告知燃氣用戶安全用氣規則,指導燃氣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向燃氣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檢查燃氣用戶燃氣使用場所的安全條件。
第三十四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安全用氣管理的規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
(二)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安全用氣規則使用燃氣,並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燃氣燃燒器具;
(三)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維修;
(四)發現戶內燃氣設施安全隱患的,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燃氣燃燒器具操作維護人員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管道燃氣用戶需要安裝、改裝、遷移、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實施作業。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和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確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移動市政燃氣設施的,應當由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批准,並由燃氣經營企業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並立即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發生燃氣泄漏等緊急情況,燃氣經營企業必須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燃氣經營企業實施入戶搶險、搶修作業,燃氣用戶必須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燃氣事故搶修車輛應當有明顯標志,並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交通通行手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氣經營企業分立、合並、中止經營,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內容發生變更,燃氣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超過檢驗期限、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改裝的氣瓶進行灌裝;
(二)用貯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三)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場地存放已充裝氣瓶;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未經使用登記、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車用氣瓶加氣或者向車用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氣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安裝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與氣源不適配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維修達到報廢年限的燃氣燃燒器具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燃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57號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分送: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Ⅱ 天然氣安裝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天然氣安裝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同編號________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託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______]第____號)、__________省人民政府《__________省燃氣管理辦法([_____]第___號)等有關規定,為確保城市道路及小區庭院建設的規范化,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天然氣管道入戶安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委託乙方在乙方建設或管理的__________小區內,對自願使用天然氣的住戶代理收取天然氣管道入戶安裝費用。
二 、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范圍、合同金額、工程期限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然氣管道工程。
(二)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本合同該庭院有______戶使用天然氣,每戶共攤各類費用________元,包括通氣點火所用的相關設施(含甲方送統一制式灶具壹台),雙方結算時以實際交納天然氣安裝費用的戶數為准。
(五)本合同約定的入戶安裝費價格執行時間至_________止。
(六)開工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安裝時間:____________,乙方未能按時全部交清費用或超過本合同約定時間安裝的,按新調整的入戶安裝價格執行工程期限根據小區建設進度,隨時配合施工。
三、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________日內向甲方提供安裝天然氣管道施工用的1:1000庭院總平面圖壹份,提供1:500住宅樓的平面和立面圖、庭院地下隱蔽工程資料及遠景發展規劃資料各壹份。
四、 甲方施工時,乙方為甲方提供臨時倉庫,為甲方協調解決施工用水、用電,協助甲方做好施工現場的協調工作,確保甲方順利施工。
五、付款辦法
1.一次性付清入戶安裝費用的用戶每戶費用________元整,於本合同生效二日內付清。
2.分批付清入戶安裝費用的用戶,每戶費用________元整,於本合同簽訂後的二日內預付每戶________元整 , 共計________元整;安裝戶內管網、氣表及配套設施時,乙方再向甲方付每戶________元整;安裝工程竣工後乙方付清全部餘款,入住率超過____%以上時甲方開始為乙方供氣。
3.乙方以轉帳 或現金支付方式結算。
六、 甲方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燃氣管道安裝規范進行安裝。通氣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對燃氣管道系統進行總檢。
七、 乙方負責管道施工期間的維護並不得在甲方已埋設的管道上修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在管道兩側____米范圍內植樹、動土。
八 、本合同為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收取天然氣入戶安裝費用。根據自願、公平原則,乙方直接向甲方交付天然氣入戶安裝費用的,具體內容按本合同規定執行。
不論乙方代收或直接向甲方交付天然氣入戶安裝費用,自乙方全部結清甲方安裝費用後,乙方代辦甲方與使用天然氣的住戶簽訂《天然氣使用、服務協議》,並將該協議交用戶及甲方各一份。
九、 自本合同的小區內正式通氣之日起,甲方將中壓管網至庭院小區、用戶室內管道的全部產權和管理權移交給用戶。城市管道燃氣管網戶外部分屬公用設施,無論投資主體及產權歸屬,均由甲方統一管理、安排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養護作業和新增用戶接管。庭院管網戶外部分公用設施,自通氣之日起由甲方負責維修。
十 、乙方有義務將甲方隨合同交付的敬告等安全使用宣傳資料及時發放給用戶,並告知用戶應嚴格按照《管道燃氣安全使用手冊》的要求規范操作。
十一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本合同自乙方首批應付資金匯到甲方帳戶後生效。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四份,乙方貳份。
附件:安全敬告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用雙方在燃氣管理安裝、燃氣供應和使用中權力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泗陽縣城區管道天然氣工程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和《泗價工[20]8號》文件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雙方經行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供氣種類、供氣地址
(一)供氣種類:天然氣
(二)供氣地址:___城A區1-12#樓
第二條民用管道天然氣建設工程、材料費及支付方式:
(一)民用管道天然氣建設工程、材料費(以下簡稱建設費)總額:該小區面積為48323.47平方米(以房管處核定的住宅商品房銷售面積為准),每平方米22元,共計人民幣1063116.34元。
(二)民用管道天然氣建設工程、材料費及支付方式:該合同簽訂七日內,乙方預付定金零元,甲方進場施工乙方依據甲方的開具的工程發票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小區建設費總額的15%計人民幣159467元,甲方完成入戶立管後乙方依據甲方的開具的工程發票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小區建設費總額的30%計人民幣318934元,完成庭院管線後乙方依據甲方的開具的工程發票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小區建設費總額的45%計人民幣478402元,餘款106313.34元乙方依據甲方開具的工程發票在通氣前付清。
第三條工程設計、安裝項目
(一)工程設計:乙方提供該項目所需的工程技術資料後,甲方進行燃氣工程設計,並根據設計方案按乙方的工程進度要求進行施工。施工期間,乙方應為甲方提供施工方便。
(二)安裝項目:該小區入戶管線及庭院管網配套工程,並為乙方用戶安裝燃氣計量表一隻,表前閥、表後閥各一隻,管道接至灶具使用地點(不包括用戶使用的燃氣灶具)。甲方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由甲方負責清理,並不得損壞乙方所建房屋的主體結構,如有損壞則由甲方負責修復。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該項目的全部工程的設計、安裝。
2、甲方根據乙方房屋主體工程進度情況和書面通知要求,合理安排燃氣施工工期。
3、甲方負責管網供氣設施的維修與保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4、甲方在與入住戶簽訂安全供氣協議後調試供氣。
5、負責提供一整套符合檔案館備案要求的竣工圖紙和其它竣工文件。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無償為甲方提供該項目所需的工程技術資料(電子版)以備甲方設計、施工。
2、負責該項目於其他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並無償提供符合進場施工條件。
3、在該項目施工期間,為甲方提供施工所用的水、電以及堆放材料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按合同約定期限和比例向甲方支付建設費。
5、乙方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書面通知甲方開始進場施工,甲方根據乙方的樓棟的施工進度合理安排施工。乙方沒有書面通知甲方進場施工而錯過進場施工時間,由此造成施工難度由乙方負責解決。
第五條違約責任及賠付
1、由於乙方不能按期提供該項目施工所需資料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導致天然氣建設工期延誤或造成本合同無法按期執行,甲方不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2、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按期執行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3、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執行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4、雙方就本合同有關內容如發生爭議,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了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第六條合同執行期限
1、本合同簽定10日內乙方提供工程所需的技術資料給甲方。
2、甲方自收到乙方進場施工通知後按乙方工程進度合理安排施工。
第七條其它約定
未盡事宜,按有關燃氣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天然氣安裝工程的相關事宜,達成以下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范圍及內容
1、從燃氣主管道至甲方廠區設備第一個燃氣閥門。
2、工程內容:從燃氣主管道至燃氣表箱的安裝工程。(含材料設備及油漆防腐工程)。
3、工程地點:
二、工程工期
本工程進場安裝時間由甲方根據建設施工和准備工作的情況通知乙方,初定於 年 月 日進場安裝,並於 年 月日安裝完畢,具體進場時間由甲方確定後通知乙方。因甲方配合、協調原因使工程進展緩慢,工期則順延。
三、工程費用及付款方式
1、工程計費辦法:本工程根據現場工程量,按照現行計價費用規定,經甲乙雙方核定,本次入戶初裝費共計 元(大寫:)
2、工程費用給付方式 : 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付乙方總工程款的'百分之 即: 元(大寫: ),余欠百分之 ,在通氣時一次性付清。乙方收款後,開據建築安裝業發票。愈期未付清全部工程款,乙方有權停止供氣。
四、工程質量要求:
1、乙方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施工規范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進行設計、施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2、甲方負責協調小區內管道障礙物。
3、工程必須在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未經驗收甲方擅自提前使用,由此而產生的質量及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4、安裝後,非人為因素出現的質量問題,流量計三個月之內包換,管道等燃氣設施一年內保修。人為造成的問題由甲方自行負責。一年後調壓櫃內設施,產權歸甲方,需維修、變遷、改動等,乙方按現行安裝工程定額計收安裝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由甲方承擔,調壓櫃的安全管理責任同時歸屬甲方。
五、安全施工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工程施工期間,甲方單位的人員、財產安全及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事項由甲方自行負責;
(2)、認真按照乙方告知的施工期間的安全注意事項辦事;
(3)、開工前搞好「三通一平」,清理水、電、路故障;
(4)、無償提供工程必須用的水、電及臨時設施;
(5)、無償提供施工材料、機具的放置場地或房屋;
(6)、制止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負責做好施工中的安全防範事故工作;
(7)、工程中途甲方要求停止施工、緩建或變更設計而造成停工、窩工、返工等損失由甲方承擔;
(8)、甲方應使用國家質檢合格的燃器具,特別是燃氣熱水器。熱水器的設計位置和安裝,必須請有設計、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甲方不得擅自變更管線,否則,由此產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自負。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施工;
(2)、向甲方交待清楚工程施工期間的安全注意事項;
(3)、對本單位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
(4)、搞好施工現場的管理,做好施工期間的各項安全防範事故工作;
(5)、按規范要求做好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其他事項
1、違約責任:一方違背上述條款,則視為違約,應承擔另一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2、解決糾紛方式: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在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
代表:
開戶行:
賬號: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Ⅲ 按照國家規定,凡使用天然氣的用戶不得在同一空間使用第二火源,這句話出自哪個管理規定
國務院583號令《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CJJ12-1999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
CJJ33-2005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94-2009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
CJJ51-2006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GB16410-2007家用燃氣灶具
GB16914-2003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
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494-2009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都沒有提到第二火源這個詞.
但確實有規定:「燃氣用戶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產所使用、儲存燃氣」(見國務院583號令《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至於如何算不符合,有很多規定一時也說不清楚,有興趣你可以翻以上規范.至於不符合如何處理,那規定就更沒有詳細的條文,如果燃氣企業以不符合使用條件而停止供氣,我覺得有一定依據,因為法規確實說了不得使用
如何算不符合一定要說清楚到底哪裡不符合了,這個也要有根有據.比如與第二火源相關的可能是指,CJJ12-1999《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中規定燃具周圍建築和設備之間應有相應的防火安全間距,然後燃氣公司建簡單粗暴的化為不得有第二火源了.
Ⅳ 民用戶供用氣合同開頭引用啥法規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民用戶供用氣合同開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所以民用戶供用氣合同開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Ⅳ 深圳市燃氣條例的第四章 供氣用氣
第二十九條 建立燃氣儲備制度,保障燃氣供應。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能源、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編制燃氣儲備方案,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燃氣企業應當執行燃氣儲備方案。
第三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燃氣供應應急預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燃氣企業和用戶應當服從指揮和調配。
第三十一條 燃氣企業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用戶負有正常供氣的義務,但用戶不具備供氣條件的除外。
燃氣企業受理用戶用氣申請時,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或者其指定的單位生產、銷售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不得限定用戶委託本企業或者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器具。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檔案。
第三十二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標准收取管道燃氣費和其他相關服務費,並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十三條 實行燃氣鋼瓶信息標識制度,記載鋼瓶充裝、流轉信息。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燃氣企業應當保證其供應的燃氣熱值、組份、嗅味、壓力達到國家標准,並接受市、區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抽查。
第三十五條 瓶裝燃氣的充裝量應當與該瓶標稱充裝量相符,其誤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差范圍。
第三十六條 管道燃氣企業因施工、維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氣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以適當方式通知到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和物業管理單位,並預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響。
管道燃氣企業因施工、維修等原因連續停止供氣四十八小時以上的,應當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障用戶的生活用氣。
第三十七條 瓶裝燃氣企業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市主管部門備案;關閉或者遷移瓶裝燃氣供應站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區主管部門備案,並對有關用戶的燃氣供應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機動車輛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作為儲存場所定點或者流動銷售瓶裝燃氣,但直接為預約用戶提供送氣服務的除外。
瓶裝燃氣服務點不得兼營與燃氣無關的業務。
第三十九條 用戶有權向燃氣企業查詢與燃氣相關的服務、收費等信息,燃氣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和答復。
燃氣企業不予處理或者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區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收到投訴的部門對用戶投訴事項應當及時處理,並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條 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和供用氣合同約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進行危害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裝修、裝飾活動;
(三)擅自拆除、改裝燃氣管道及設施;
(四)傾倒燃氣鋼瓶殘液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五)擅自拆卸鋼瓶角閥等附件,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六)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
第四十一條 禁止銷售直接排氣式家用熱水器、自然排氣式家用熱水器以及安全保護裝置不符合要求的其他燃氣器具。
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節能燃氣器具。
生產、銷售燃氣器具的,應當提供安裝維修服務。
Ⅵ 燃氣經營企業要遵守哪些法規
申請材料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二)驗資報告;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人代表(或者授權負責人)、董事長、經理、分管安全及技術的副經理、部門負責人的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財會人員、安全管理、搶險搶修和其他作業人員的職稱、任職資格證書;
(五)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六)燃氣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文件和特種設備、安全及消防設施單項驗收文件等資料;管道經營企業還應提供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為其劃定的經營區域證明文件;
(七)氣源來源證明。供氣協議書或供氣意向書;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經營方案,包括企業經營策略、發展規劃計劃、服務規范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供應站,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具備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工業企業內部生產工藝圖紙。
(二)省《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三)站負責人、安全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職務、職稱、崗位證書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等證明;
(四)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五)燃氣供應站規劃布點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和質檢、消防等單項驗收報告,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六)氣源來源情況。外購氣源的燃氣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七)有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資金、資產證明;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設備名錄;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經營方案,包括企業章程、服務規范和發展規劃計劃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Ⅶ 開通天然氣需要什麼資料
開通天然氣需要的資料為:業主身份證(復印件1份)、房產證(購房合同或房款發票)、銀行卡。天然氣報名安裝:到物業服務中心填寫《居民客戶檔案登記表》並簽署《供用氣協議》攜所需證件到天然氣綜合服務大廳辦理開戶手續。報名後由燃氣公司安排工程人員安裝,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2016)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燃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上海市燃氣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市燃氣主幹管道以及中心城區燃氣管道安全運行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並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業務上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規劃、質量技監、安全監管、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二、將第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
申請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其中,設立燃氣車輛加氣站、燃氣儲存充裝站的,應當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設立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的,應當向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三、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
燃氣企業確需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應當在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組織有關燃氣企業提供供氣服務,並監督、協助做好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相關工作。四、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五)對用戶提出的通過技術改造達到安全用氣條件的需求,應當提供指導服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本市推進瓶裝燃氣的統一配送。燃氣企業應當及時、安全地向用戶配送瓶裝燃氣,並建立配送業務查詢系統,供用戶查詢配送信息。瓶裝燃氣統一配送的具體推進計劃和管理規范,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
燃氣企業應當每年對瓶裝燃氣的用戶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兩年對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後的用戶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燃氣企業對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告知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並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用戶應當配合安全檢查。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
申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其中,跨區、縣范圍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應當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區、縣范圍內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七、將第三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
申請燃氣設施改動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向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受理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八、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可對氣瓶檢測、充裝、運輸、存儲、銷售、配送等環節實行追溯、識別的信息系統,並與市燃氣管理處的監管信息系統聯網。
原第四款改為第五款。九、將第四十八條中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
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經營過程中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經營條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十、刪去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由市燃氣管理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Ⅸ 河北省燃氣管理辦法的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設施建設與保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與維修、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五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准則和服務規范,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合法權益,督促燃氣經營者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時限、發展目標、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條 城鄉建設應當按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徵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書。
第八條 在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另外建設獨立的管道供氣設施。已經建成的獨立管道供氣設施應當並入燃氣管網。
第九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加強演練,採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建設燃氣供應應急保障設施,確保在燃氣供應嚴重短缺或者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能夠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氣供應。 第十一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依照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必須具備包括由接卸、儲存、灌裝、倒殘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方可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依法取得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許可證;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與經營規模、類別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氣源銷售的、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的、液化天然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子站,其燃氣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跨設區的市經營燃氣氣源銷售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從事液化天然氣經營的、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其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四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燃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驗資報告;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書;
(五)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六)燃氣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和特種設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等資料;
(七)供氣協議書或者供氣意向書,氣源來源證明;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企業服務規范等。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氣管理部門為其劃定的經營區域證明文件或者特許經營協議。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應當向原核發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後,燃氣經營者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90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每2年至少對用戶使用的燃氣設施、燃氣計量表和燃氣燃燒器具及連接件和緊固件免費提供一次入戶安全檢查,並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
管道燃氣經營者巡查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提前通知管道燃氣用戶,並出示有效工作證件。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對用戶不遵守安全用氣規定出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提醒用戶整改,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用戶不按規定落實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停止供氣,並在隱患消除後立即恢復供氣。
用戶應當對管道燃氣經營者入戶檢查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時,物業服務企業和管道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燃氣用戶。施工、檢修等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時間必須事先通知燃氣用戶,但不得在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向居民用戶恢復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並採取緊急措施。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安排,並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服務情況、設備設施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新型復合氣體燃料用於經營使用的,應當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經鑒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並加強對送氣服務人員和車輛的管理,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批準的供氣區域內向具備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供氣服務,並與管道燃氣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安全穩定供氣。對供氣區域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供氣。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過戶、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的燃氣設施的,應當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並按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實施作業。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計量裝置應當依法進行檢定。燃氣計量裝置使用到規定年限後,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更換,所需費用計入企業成本。
對管道燃氣計量裝置准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有資質的計量檢測機構檢定。經檢定,燃氣計量裝置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被申請方承擔,並退還或者補交燃氣費用。
第二十六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託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後的安裝、維修服務。
第二十七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國家標准和規范安裝、維修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標准;
(二)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產品;
(三)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後,向燃氣用戶提供安裝檢驗合格證書;
(五)設定不低於1年的安裝保修期。
對燃氣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燃氣用戶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規范的安裝、維修要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為保障用氣安全,應當向用戶說明有關技術規范、標准,要求其採用合格器具或者採取符合安全規范的安裝方式。
第二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產品目錄,推廣並由燃氣用戶自願選擇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報警裝置和具有燃氣泄漏安全保護、報警裝置的燃氣器具,保障燃氣燃燒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時,應當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內原有燃氣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條 在生產、輸配和儲存燃氣的場所明火作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規定。在帶氣的燃氣管道上施工作業,必須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並由專業人員操作。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並符合下列規定,報設區的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批准: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二)明確安全施工要求;
(三)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四)燃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行動方案等內容,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作好記錄;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估,對運行滿10年以上的輸配管網應當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報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有關設施在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的情況下可以拆除,並通知有關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事故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七條 發生燃氣泄漏等緊急情況時,燃氣經營者必須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燃氣經營者實施入戶搶險、搶修作業,燃氣用戶必須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後,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制定安全用氣規則並免費向用戶發放。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准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國家和本省燃氣服務標准提供服務。
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並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和搶險搶修電話,設專人每日24小時值班。
第四十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地址等,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和服務質量的投訴。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涉及安全的,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時,應當履行明確告知義務。
燃氣經營者不得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強買強賣、強制接氣、強行搭售等強制服務。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啟動燃氣應急預案、逐級動用應急儲備、協調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緊急調度、要求管道經營者及時恢復供氣等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採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四十三條 燃氣經營者在接到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發生漏氣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搶修;燃氣經營者接到其他故障的報修,應當按約定的時間派人維修。
因維修不及時造成燃氣用戶直接經濟損失的,燃氣經營者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召開聽證會,徵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燃氣價格或者燃氣服務收費,燃氣用戶有權拒付。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燃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取締;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未按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經營,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注銷相應的證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發現不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國家標准規范,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燃氣經營者限期進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銷許可證,責令停止經營,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注銷相應的證照。
第四十九條 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吊銷充裝許可證;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燃氣經營者違反燃氣價格和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由價格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按國家標准和規范安裝、維修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國家標准;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產品;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後不向燃氣用戶提供安裝檢驗合格證書;未設定不低於1年的安裝保修期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