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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集體土地需要哪些文件

發布時間:2023-01-05 15:14:45

Ⅰ 合法征地拆遷政府應出示什麼文件

法律分析:應出示省政府或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Ⅱ 吉林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區及開發區范圍內,因城市建設等在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時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拆遷管理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相關工作。

市拆遷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土地上宅基地及佔用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等拆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延期)通知書的發放,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的確定,發布拆遷公告。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查;

(二)拆遷委託合同的備案和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建設項目轉讓的管理;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

(四)拆遷裁決;

(五)違法拆遷行為的查處;

(六)拆遷單位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房產、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以及集體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第四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五條建設單位需要拆遷集體土地房屋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等的,應向市拆遷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

(二)建設項目核准文件;

(三)用地批准文件或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

(四)規劃批准文件或規劃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六)安置用房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已足額存儲的證明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市拆遷管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發放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通知書。

市拆遷管理機構應將通知書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予以公告。第六條徵收集體土地時實施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拆遷人擬定,報市拆遷管理機構批准後執行。

佔用集體土地時實施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拆遷人擬定,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市拆遷管理機構批准後執行。第七條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

(一)擬拆遷范圍內房屋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等普查、資金測算及保障情況;

(二)拆遷計劃、拆遷時限;

(三)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及過渡期限;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地點、標准、安置時間等情況。第八條規劃部門確定集體土地拆遷界限後,市拆遷管理機構按照規劃批準的拆遷界限,核准拆遷范圍;並根據實際情況核准拆遷期限。

拆遷人必須在拆遷通知書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拆遷界限需要變更的,拆遷人必須到規劃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按變更後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拆遷管理機構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拆遷管理機構應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第九條拆遷人必須委託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訂立拆遷委託合同,並將拆遷委託合同報市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須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後,方可上崗。第十條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裝修裝飾等;

(二)新種植青苗、林木、其他經濟作物等;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租賃房屋、土地;

(五)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市拆遷管理機構應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暫停期限內,發生前款所列事項的,拆遷時不予認定和補償。第十一條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市拆遷管理機構統一監制。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租賃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必須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持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方可實施拆除。各相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

Ⅲ 拆遷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託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拆遷人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給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關於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Ⅳ 集體土地拆遷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拆遷集體土地的注意事項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名稱、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及其他法定資質證書應當真實;該拆遷項目的 集體土地拆遷 許可證、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土地使用權 批准文件應當齊備;拆遷整體方案應當明確; 徵收補償標准 和徵收補償方式應當合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Ⅳ 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方需出示哪些文件資料

房屋評估匯報一樣都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這一份文件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確定的被徵收人最後的賠償。590命令中要求,市、縣市級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徵收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要求,房屋徵收單位理應將分戶的基本評估結果在征繳范疇內向型被徵收人公示公告。公示期間,房產價格資產評估機構理應分配申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基本評估結果開展當場表明表述。存有不正確的,房產價格資產評估機構理應調整。

需要注意的是,該文件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的方式貼到在非常顯眼的地區,並且文件具體內容必須要詳細,不可以模糊不清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要求:集體土地徵收預公告理應包含征繳范疇、征繳目地、進行土地資源現狀調查的計劃等具體內容。集體土地徵收預公告理應選用有益於廣大群眾了解的方法,在擬集體土地徵收所屬的鄉(鎮)和村、村委會范圍之內公布,預公告時長不少於十個工作中日。

Ⅵ 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標准,具體哪些文件有規定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二、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於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於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徵收後,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麼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准,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你;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你進行安置。
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築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准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Ⅶ 關於拆遷有哪些文件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准文件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託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拆遷房屋估價報告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

(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遷人的安置意見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於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

(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Ⅷ 征地拆遷需要哪些文件

合法的征地拆遷必須看到哪些文件:第一個看到的文件是擬徵收公告,在公告期內被徵收人民可以放映情況和意見;第二個就是結合群眾意見修改後的正式徵收決定,在決定期限內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最後一步就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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