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所得稅法》--資本弱化管理,關於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的利息支出處理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通過加大借貸款(債權性投資)而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投資)比例的方式增加稅前扣除,以降低企業稅負的一種行為。借貸款支付的利息,作為財務費用一般可以稅前扣除,而為股份資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稅前扣除,因此,有些企業為了加大稅前扣除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籌資時多採用借貸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對於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公司而言,並沒有適用的資本弱化相關的規定。而對於內資企業,在舊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曾經規定債資比例超過0.5:1的關聯方借款利息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08年9月,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頒布了財稅[2008]121號文件(「121號文」)。該文件對資本弱化條款下的關聯債資比例作了明確,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章——資本弱化管理」對新的資本弱化條款作了進一步具體規定,這些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從事各類關聯企業融資的公司。根據《辦法》,關聯債資比例按年度各月平均關聯方債權投資之和與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間的比例計算。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關聯方債權性投資亦包括關聯方通過非關聯方提供的背對背貸款(例如委託貸款等),以及由非關聯方提供、但由關聯方擔保的債權性投資。在計算權益性投資時,《辦法》明確使用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而非市場公允價值。
B. 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和企業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資和投資方式的選擇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貸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業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超過一定限額的現象。根據經濟合作組織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於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也就是投的錢比實際擁有的資產要少很多,也可以理解為杠桿
有點:回報率高
確定:風險大,債務有default的風險
C. 企業在准備同期資料時,符合條件需准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該文檔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十七條規定:「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非關聯方是否能夠並且願意接受上述融資條件、融資金額及利率。
(七)企業為取得債權性投資而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八)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九)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十)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D. 關於資本弱化的問題,求請教
財稅[2008]121號 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其他企業2:1.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 第九章 資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條 規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第八十六條規定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從上述規定看,資本弱化規定中沒有任何一條明確的提及權益是指借款方的權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計算公式中也沒有關於權益是否來源於借款方的描述,所以我認為權益指的是所有的權益,而不僅是指的借款方的權益。歡迎討論。
E. 資本弱化的詳細信息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和企業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資和投資方式的選擇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貸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業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超過一定限額的現象。根據經濟合作組織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比值小於1時,即為資本弱化。
企業資本由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構成。權益資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包括投入的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債務資本是從資本市場、銀行、關聯企業的融資及正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短期債務等。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所用資金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劣狀況。這種比率如果合理,債務資本適當,可以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和防範市場風險的資金需求,並獲得財務上的良性效應,即資本結構的優化;如果債務資本超過權益資本過多,比例失調,就會造成資本弱化。 195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費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頓·米勒在《美國經濟評論》發表了題目為《資本成本、公司財務和投資理論》的論文,標志著現代資本結構研究的開始。他們的理論被稱作MM定理。主要內容是:
(l)無公司稅情況下企業的價值與資本結構無關,即負債企業的價值(VL)等於無負債企業的價值(VU)企業的資本結構中如果有更多的債務,企業的價值(息稅前利潤與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之比)並不會增加,因為債務較多的成本,會引起風險的增加,從而使權益成本的增加而抵消。他們認為企業的價值和其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不會因其資本結構而變化;
(2)有公司稅情況下債務會增加企業的價值。原因是利息是納稅可抵扣費用,因此更多的經營收益流到了投資者手中。1963年,他們發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稅存在的條件,他們認為負債企業的價值等於無負債企業的價值加杠桿的利得即VL = VU十TD。杠桿的利得為納稅節省價值,又稱稅盾效應(Tax shield),即公司稅率(T)與債務額(D)的乘積。由於(1-T)小於1,公司稅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會低於杠桿增長的速度。稅率會減少債務的實際成本,從而企業的價值會隨著杠桿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應當說,這種稅盾效應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它往往被跨國公司所濫用,明明是要進行股權投資的,但通過資本運作,將其轉變為債權投資,這在事實上削弱了國家的稅基。因此,各國紛紛採取各種手段反對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在稅收上主要表現為:增加稅前扣除的利息。根據企業所得稅原理,權益資本以股息形式獲得報酬,在企業利潤分配前,要先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債務資本的利息,卻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減少企業的應交所得稅。債務資本是沒有稅收負擔的,權益資本則要繳納所得稅。因此,企業的投資者往往盡量減少股權投資,通過高負債、低投資,使資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依據MM定理,企業也可以適當利用債務資本來進行稅收籌劃,通過節稅或避稅的方式以達到增加企業市場價值目的。因此,適當提高企業的債務比率對企業和企業的經營者來說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當然,負債太高也會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一旦出現管理不善和經濟波動,可能會對企業投資者、企業、所在行業、地區甚至整個社會經濟產生不良影響。
F. 資本弱化的規則建議
借鑒國外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資本弱化規則。
一
選定固定比率法作為我國資本弱化規則的基本方法
OECD推薦使用的方法中有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如前介紹,大部分國家(除英國等少數國家外)適用的是固定比率法作為資本弱化規則的基本方法。因為正常交易法對於獨立各方的可比性做法,沒有明確的指導原則或依據,主觀性較強,易給跨國納稅人帶來不確定性。固定比率法由於是根據債務/股本比率來確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這種事前確定的方法對於稅務當局和打算向外國子公司提供貸款的跨國公司來說都有較強的確定性。英國是一個傳統的判例法國家,更崇尚法官根據具體案件的主觀判斷,而我國有很深厚的制定法傳統,因此從這一角度看採用固定比率法更適合我國國情。從國際實踐看,這一方法也為多數國家所採用。為了給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個確定的投資環境,同時也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則,我國應選擇固定比率法。
二
制定合適的債務/股本比率
既然採用固定比率法,那麼制定債務/股本比率就是最為關鍵的問題,債務/股本比率越低,說明資本弱化規則越嚴格。嚴格的資本弱化法規雖然有利於抑制稅前的利息扣除從而增加稅收收入,但同時也可能帶來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影響跨國公司對本國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從而給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造成損害。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經濟實力已經明顯得到增強,然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讓需要引進大量外資繼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因此,在制定資本弱化法規時應採取從寬政策。債務/股本比率應較發達國家略高,定為3:l到4:l之間,允許跨國公司在此比率內的債務利息進行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抵扣。
三
制定合適的關聯方認定標准
關聯方最低控制水平我國是25%,比許多發達國家都低,也就是比他們認定的認定標准要嚴格。這有背於我國引進大量外資的宏觀需要,所以應適當提高,一般認為40%到50%較為合適。
四
將公司不能稅前扣除的利息視同股息分配,並徵收預提所得稅
五
加強稅法宣傳和相關業務培訓
反資本弱化是一項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它要求稅務人員具備相當的財務會計知識、稅法原理和征管經驗,還要具備一定的國際貿易知識和外語能力,因此對稅務幹部加強上述方面的培訓對我國的反資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六
與有關國家合作,適時修訂雙邊稅收協定
資本弱化問題已經引起大部分國家的高度重視,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經制定了資本弱化規則,越來越多的國家也會相繼制定此類規則。資本弱化規則維護的是本國的稅收利益,因此越來越多的資本弱化規則的存在使國際重復征稅的可能性也會加大,而國際重復征稅同樣會有礙跨國資本的流動。因此,我國在制定資本弱化法規的同時應積極與有關國家協商,適時修訂雙邊稅收協定,使各自根據資本弱化規則適用的超額利息視同分配股息的情況避免發生重復征稅,公平稅負,平衡各國稅收利益,促進資本的跨國自由流動。
G. 資本弱化
我用我自己理解的黃金思維圈模型來解釋一下資本弱化。
什麼是資本弱化呢?
根據網路的定義,資本弱化是指企業通過加大借貸款(債權性籌資)而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籌資)比例的方式增加稅前扣除,以降低企業稅負的一種行為。資本弱化主要存在於關聯方之間,即為了達到避稅的效果,而更傾向於把實質上權益性籌資的部分變為形式上的債券性籌資。
資本弱化是怎麼達到為企業降低稅賦的呢?
在what中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資本弱化主要是通過關聯方之間的債權性籌資活動實現的。在債權性籌資活動中,債權人產生利息收入,而債務人產生利息支出。如果債權人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債務人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那麼債權人由利息收入產生的所得稅費用低於債務人由利息支出當期可抵扣的所得稅費用。將關聯方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時,總的稅收效應是多抵扣了費用,少交了稅。
為什麼這個概念會被提出?
資本弱化原本屬於合法避稅的范疇,但是由於被一些企業濫用,導致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因此引起各國的關注。各國都紛紛採取措施應對資本弱化,目前國際上主要的稅法分別從正常交易法和固定利率法兩個角度限制資本弱化。
正常交易法
還記得會計上講求「實質重於形式」嗎?正常交易法正是通過對比關聯方之間的貸款協議和非關聯方的貸款協議是否有顯著的差異而決定這到底是正常的債務籌資活動還是為了避稅而進行的形式債權籌資實質權益籌資活動。
固定利率法
固定利率法則是規定了債務籌資和權益籌資的比例(這個比例在各國的規定不一樣),如果超過規定的比例,那麼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是不可以作為費用稅前扣除的。我國採用的也是這種方式,規定關聯方之間的債資比(債務籌資:權益籌資)不能超過2:1。
網路:資本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