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1年取暖費發放標准
2021年取暖費發放標准為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每人每個取暖期的取暖費標准由現行標准分別提高到省級1550元,廳級1100元,處級950元,科員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基礎分析】
對於取暖費的發放標准,一般是發放取暖費和發放取暖物品,如果是事業單位人員的這個取暖費,還會獲得一定的補助,這個要根據具體的人員等級來進行確定。
【個人建議】
對於取暖費的補貼標准有著嚴格的發放范圍,分別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城市低保戶,農村低保戶以及農村五保戶,我建議你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關知識,這樣才可以更好的幫助你解決問題,對於取暖費的繳納來說,如果是普通人的話,一定要及時進行繳納,這樣才可以度過一個溫暖的冬天。
【拓展資料】
取暖費一般有兩種發放形式,即發取暖費和發放取暖物品。
1、對於發取暖費,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取暖費包含在職工福利費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稅法規定扣除。
2、對於發取暖用品,屬於勞保費的列支范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業可能二者同時發放,比如某企業對生產一線職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標准發放了取暖費,同時還在冬季為職工提供防寒服、木炭、電爐等勞動保護用品。對此類情況,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取暖費屬於福利費支出,而為職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則屬於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雖然會計核算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稅前扣除適用不同的處理辦法,即取暖費在職工福利費中發放,取暖用品在職工勞動保護費中列支。
② 職工產假期間是否發放取暖費
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福利待遇。 取暖費屬於福利費,應當發放。
③ 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期間取暖費的規定
合法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可以享受取暖費。
取暖費是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和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職工合法生育的,可以獲得延長產假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影響福利待遇的享受,可以按正常出勤標准享受取暖費。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九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3)多少號文件對產婦福利取暖費擴展閱讀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
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④ 勞動法關於取暖費規定
法律分析:取暖費一般有兩種發放形式,即發取暖費和發放取暖物品。
1、對於發取暖費,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取暖費包含在職工福利費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稅法規定扣除。
2、對於發取暖用品,屬於勞保費的列支范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業可能二者同時發放,比如某企業對生產一線職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標准發放了取暖費,同時還在冬季為職工提供防寒服、木炭、電爐等勞動保護用品。對此類情況,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取暖費屬於福利費支出,而為職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則屬於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雖然會計核算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稅前扣除適用不同的處理辦法,即取暖費在職工福利費中發放,取暖用品在職工勞動保護費中列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 休產假期間取暖費發不發
法律分析:合法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可以享受取暖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合法生育的,可以獲得延長產假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影響福利待遇的享受,可以按正常出勤標准享受取暖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⑥ 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期間取暖費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里沒有規定關於產假期間取暖費的規定。取暖費屬於用人單位發放的福利費的一種,是可發可不發的,具體由公司內部進行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多少號文件對產婦福利取暖費擴展閱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⑦ 國家有關規定企業職工取暖費的發放標准和依據
各地發放職工取暖費標准都是不同,要以當地情況為准,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關於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和《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等規定。
每年進入十一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戶口、採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的居民,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
北京市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調整政策:
1、 本市長城以內地區取暖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90元。
2、 延慶、懷柔、密雲、平谷四個縣的長城以外地區取暖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
3、屬於發放取暖補貼范圍的職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體宿舍的,由本單位從發給本人的補貼中扣除30元作為職工集體宿舍的取暖費。
(7)多少號文件對產婦福利取暖費擴展閱讀:
取暖費一般有兩種發放形式,即發取暖費和發放取暖物品。
對於發取暖費,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取暖費包含在職工福利費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稅法規定扣除。
有的企業可能二者同時發放,比如某企業對生產一線職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標准發放了取暖費,同時還在冬季為職工提供防寒服、木炭、電爐等勞動保護用品。對此類情況。
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取暖費屬於福利費支出,而為職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則屬於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
雖然會計核算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稅前扣除適用不同的處理辦法,即取暖費在職工福利費中發放,取暖用品在職工勞動保護費中列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北京市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的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