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農村土地徵用補償的規定在哪裡可以查到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http://www.mof.gov.cn/bennyzhu_zhejiang/lanmuhang/zhengcefagui/200805/t20080524_39400.html
第二十三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准計付:
(一)徵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
(二)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按照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
(三)徵用未利用地的,按照當地耕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
(四)徵用建設用地的,參照當地耕地的補償標准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用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用於勞動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社會保險、提供就業機會、興辦企業、一次性補助等途徑,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二十六條 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徵用土地上的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農田水利設施等的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後種植的樹木、農作物或者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所在市、縣物價部門公布或者認可的市場價格計算。
Ⅱ 農村土地補償在哪裡查
查看農村征地補償標准可以在全國征地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的官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Ⅲ 失地補償款去哪裡查詢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失地補償款是需要到當地的人民政府網進行查詢的。(1)征地批後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批准書。
(2)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包括擬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告知、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3)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5)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