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涉嫌網路賭博,流水100萬左右,會怎麼判
涉嫌網路賭博,流水100萬左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福州網路開設賭場怎麼舉報擴展閱讀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2、主體要件
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