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資項目備案制的具體流程
投資項目備案制的全稱是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是適用於企業投資一般項目的管理制度,也是投資項目的前置條件之一。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由備案申報單位到備案機關領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按規定要求填寫一式5份。
1、備案申報單位申報項目備案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如實提供營業執照、項目法人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書面證明材料,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備案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備案機關應對備案申報單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請表》進行核查,對材料不齊或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及時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補齊的資料。待資料更正補齊後正式受理。
3、 備案機關應在正式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由於特殊原因難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經備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備案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的理由。
4、對准予備案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對於不予備案的項目,應以書面形式向備案申報單位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並告知相關的法規政策依據。
5、《備案表》有效期為兩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項目在《備案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備案表》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
如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在《備案表》有效期屆滿10天內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續。
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發改委第19號,2004年9月15日)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發改委第22號,2004年10月9日)的規定(第19號令指的是內資企業.
第22號令指的是外資企業),以及各省根據各省的實際情況出台的核准、備案暫行辦法的規定,各類項目審批時所需提供的資料:
(一)備案類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項目備案申請表(全省統一格式);
2、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屬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生產、經營管理的項目,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辦理投資項目備案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批准—辦結(送達)
申報材料:(1)3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①填報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申請表(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蓋章);
②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或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或規劃條件);
③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證復印件);
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
(2)3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①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和資質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②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或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
③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
(3)1000萬元及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一、項目建議上的審批:
①項目建設單位編制的項目議書;
②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③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初審意見;
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①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和資質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②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或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或規劃條件);
③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證復印件);
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
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②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和資質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初步設計文本;
③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
4、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