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水軍」違法犯罪活動突出表現形式有哪些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網路水軍違法犯罪活動突出的表現形式有進行非法的刪帖或者刷評炒作,破壞市場經濟和社會管理,他們可能會受到的處罰是面臨有期徒刑,因為網路水軍涉嫌侮辱罪誹謗罪,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或者是非法經營罪等等。
其實從今年6月26號開始,公安部就在網上發布了一則通告,就是要進行為期六個月的打擊網路水軍的專項工作,這一項工作將會遏制網路水軍的灰色產業鏈,不讓他們在網路上生根發芽,更好地維護了網路生態安全以及廣大民眾的利益,近些年來由於受到流量經濟以及粉絲經濟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網路水軍在網路上到處滋生,因為有利益可圖更有的人以此為生,但是網路水軍涉及的違法犯罪活動太多了屢禁不止,還有的人更是以此來造熱點蹭熱點,意圖擾亂網上的輿論,因此公安部才會在網上進行為期六個月的打擊。
因此我們每個人在網路上也要像在現實生活當中一樣遵守法律法規,不亂造謠不敲詐不勒索,而做一個守法的公民。
㈡ 在網路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應依據哪些具體法律處罰規定
在網路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規定。
在網路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圍。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現代環境下,利用靈活無序的網路傳播,謠言傳播變的速度更快、作用力更強。有些流言在傳播中,常常變樣,這一方面是接受者和傳播者的記憶錯誤所致,更重要的是各人在傳播過程中有意無意地加上自己的主觀色彩。 另一種看法認為,在中文語義中「謠言」更具有貶義性,往往不是依據事實,而是憑空想像或根據主觀意願刻意編造的傳言,製造這種傳言的行為被稱作「造謠」,傳播這種傳言的行為被稱為「傳謠」。由於謠言產生的根基不是以事實為依據,其真實性無從談起,謠言往往會被真實的信息所揭露。
謠言是對人、對事、對社會事件的一種不確切信息的傳播。謠言的功能總是消極的。它可以傷害個人,傷害群體,傷害社會,傷害國家,在許多情況下,流言蜚語往往成為不誠實的人的政治斗爭的手段和工具;它可以使原來比較穩定的人際關系變得互相猜疑、傾軋、緊張;使原來比較穩定的社會秩序變得十分混亂,變得人心惶惶;它可以麻痹人們的思想警惕,減弱人們的防備心理,使人不知不覺成為謠言的俘虜,它可以破壞人們的團結,削弱彼此之間的信任,製造內耗,瓦解對方的戰鬥力。由於它具有混淆輿論的功能,往往造成極壞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㈢ 網上散布不實言論怎麼處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關於網路傳播不實言論的量刑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為這些有的可能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的處罰有: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造謠嚴重侵犯人權時,可以參照《刑法》侵犯人身權利的條款。
誹謗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網路哪些輿論是違法擴展閱讀:
網路造謠誹謗的立案標准: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網路誹謗罪的主體認定:
網路誹謗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一樣,凡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然而網路空間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
這就必然涉及到對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網路服務提供商主要分為網路技術服務商(ISP)和網路內容提供商(ICP)兩種。
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營利性使用網路,為網路用戶提供諸如網路聯結、訪問以及信息服務等從事互聯網經營活動的服務提供商。
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世界各國關於在網路傳播中ISP是否要應承擔責任的規定並不統一。
㈣ 在網上造謠或發布不實信息會受到什麼懲罰會不會坐牢
行為人造謠毀人清白的,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一般受害人可以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特別惡劣,那麼行為人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誹謗罪。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4)網路哪些輿論是違法擴展閱讀
案例:
2015年5月26日多部委發聲,將食品謠言追責到底,中央網信辦、國家食葯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農業部以及中國食品工業協會、中國酒業協會、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國飲料工業協會、中國副食品流通協會等單位共同探討防範和打擊網路謠言的有效途徑和辦法。
5月22日,微信公眾號「掌上太原」發布太原市學府公園附近發生偷孩子、搶孩子事件的不實信息,構成「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太原市公安局對該賬號及信息發布者均進行了處罰。
23日,浙江蒼南警方也介入當地公眾號發布「金鄉鎮張良山發生命案」不實信息的調查,對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信息發布者進行行政拘留。
對微信公眾號進行規范管理應嚴格落實「微信十條」,依法對微信號進行整治,將有利於促進微信輿論場漸趨晴朗。同時,相關部門應該對信息發布者進行規范,明晰信息發布資格。
㈤ 網路輿論犯法嗎
瑞頻人民輿情分析報告指出,在網路輿論場,還有兩個很有意思的邏輯:一是如果法院審判真的會屈從輿論,那隻能說明法院沒有真正的獨立審判,因此那就更需要輿論的監督,「公正的司法不怕輿論監督,不公正的司法才需要輿論監督」。二是輿論干預司法的「成功」案例越多,越會堅定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也愈發鼓勵公眾按照自己的判斷,對各種案件作出自己的「裁決」。對於網路輿論圍裹的中國司法,協調民意與法理的沖突顯然需要更多工作要做。
當然,也不必過多擔憂所言「輿論司法」的放縱與粗暴。國內輿論場還有一個特徵,就是當前的輿論壓力源往往還包含大量的律師群體的發聲,他們往往成為重大司法案件中的話題議程設置的「先鋒」與「中心」。他們用法律的觀點看待問題、解剖問題,在促長輿論威力的同時,也使網上的言論更具有「專業性」特點。有知名律師在微博就認為,「沒有律師的輿論,缺乏打擊力」。
當前,必須做好輿情監控。中國日益勃興的網路輿論已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公開被認為是輿論理性的前提。眾多輿論關注的大案要案在微博平台直播庭審,敞開了法庭的大門,摒棄了司法的封閉,讓加v的法庭微博,成為備受關注的新風景。
㈥ 對於網路言論有什麼法律
對於網路言論的相干法律有: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6)網路哪些輿論是違法擴展閱讀:
1、2013年,中國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子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
2、一般來說,中國有關網路誹謗的民事侵權成立,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1)要有損害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為通過網路傳播了有損特定人名譽的文字、圖片或語言。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傳播內容必然或可能會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卻希望和放任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為過失。
㈦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了哪些法律第幾條的規定要受什麼處罰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因此,行為人通過公共網路平台對他人進行侮辱,謾罵,貶損他人名譽的,其行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如果,被侵權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收集好侵權有關證據(如:侮辱、謾罵、貶損他人名譽有關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據,或聊天記錄等有效電子數據證據)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處理。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對侵權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行為人虛構事實等方式,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其行為可能構成誣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㈧ 在網路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應依據哪些具體法律處罰規定
您好!網路造謠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網路造謠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造謠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則要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為您分析如下:
一、網路謠言的行政處罰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