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該怎麼申請與認定
根據國務院組織制定《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暫行)》條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的申請與認定的說明如下:
第四章:資質申請與認定
第十二條 凡從事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的企業,可根據電子聯合會發布的資質等級評定條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況,自願申請相應類別和級別的資質認定。
第十三條 資質認定根據評審與審定分離的原則,按照先由評審機構評審,再由電子聯合會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資質認定分為新申報和換證申報,除特別規定的事項外,新申報和換證申報的評定條件及認定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 申請信息集成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能夠提供與資質等級評定條件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承諾並遵守行業公約,並認同本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資質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企業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並向其提交申報材料。其中,申請一級、二級集成資質的企業應向A級評審機構提交申報材料,申請三級、四級系統集成資質的企業可向注冊所在地的B級評審機構提交申報材料, 或向A級評審機構提交申報材料。
(二)評審機構接收申報材料後,組織實施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其中,一級、二級集成資質的現場評審,應由見證機構進行見證並出具見證報告。
(三)評審機構在出具同意意見的評審報告後,將申請企業的申報材料和評審報告提交至電子聯合會資質辦或申請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地方服務中心。
(四)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審查申報材料和評審報告,並組織召開資質評審會。對通過評審會的集成一級、二級資質申報企業,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在工作網站公示10天。
(五)電子聯合會資質辦將資質評審會及公示結果報電子聯合會資質工作委員會審定,並向通過審定的企業頒發系統集成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