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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個人使用盜版Windows操作系統也會被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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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准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並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並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准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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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
Ⅳ 教育部發文如何打擊盜版圖書
近日,教育部印發《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規程嚴禁盜版圖書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適合中小學生閱讀的出版物進入圖書館。此規程自6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發布的規程同時廢止。
規程要求,圖書館應當設專職管理人員並保持穩定性。圖書館管理人員編制在本校教職工編制總數內合理確定。圖書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圖書館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中學圖書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學圖書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此外,圖書館專業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圖書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可設立中小學圖書館圖書資料系列專業技術崗位。圖書館管理人員在調資晉級或評獎時,與學科教師同等對待,並按國家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規程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圖書館建設、配備、管理、應用、培訓等所需經費,在經費預算和資金保障方面應當向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
來源:中國新聞網(北京)
Ⅳ 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入口:https://www.ahe.net/cx/
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入口: https://www.ahe.net/cx/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關鍵業務應用指南
為幫助用戶掌握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學籍系統)的學籍注冊、學籍日常管理、畢業升學等關鍵業務功能和相關業務配置管理方法,編寫本應用指南。
第一章 學籍注冊
1.在校生注冊
系統建設初期,通過在校生注冊完成首次學生數據採集。個別遺漏學生,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在校生注冊菜單的開放時間,完成這些學生的注冊。
2.小學新生注冊
每年通過新生注冊為小學一年級學生建立電子學籍(學前教育階段已建立電子學籍的學生可同步調取學籍檔案)。在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小學一年級新生電子學籍建立工作。
3.來華歸國學生注冊
檢查全國學籍系統中是否存在該學生的電子學籍,如無則新建電子學籍。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控制來華歸國學生注冊菜單的開放時間。
4.學籍注冊核辦
學校和各級學籍主管教育部門應當及時依次完成學籍注冊核辦,對學生信息真實性和准確性嚴格把關。對存在疑問的學籍信息,應核辦不通過,退回學校再次進行確認處理。
5.問題學籍處理
問題學籍包括三種類型。
(1)身份證號錯誤。指身份證號錯誤的學生信息,經公安部身份認證完成後下發,包括身份證號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證號不匹配兩種錯誤類型。該類處理方式以變更和刪除為主,經公安戶籍部門確認確實無誤的,需上傳公安戶籍部門證明材料進行佐證。
(2)有身份證號的學籍重復。指兩個以上學生的身份證號完全一致,分別在系統中進行學籍注冊,該類處理方式是佐證、變更和刪除。全國系統中出現身份證號重復的,處理時只能保留一個為正確的,如果雙方主管教育部門都認為本轄區內的學生信息無誤且都核辦通過,則需要兩個學籍主管教育部門的共同上級進行問題學籍仲裁。
(3)無身份證號的學籍重復。指兩個以上學生無身份證號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別在系統中進行學籍注冊,該類處理方式是佐證、變更和刪除。全國系統中出現無身份證號的學籍重復時,經學籍主管教育部門對證明材料進行核辦,確認沒有問題的,可以都核辦通過,成為非問題學籍。
第二章 學籍日常管理
1.學籍信息修改
各省(區、市)需先通過受控欄位設置確定本省(區、市)的關鍵信息項。學生非關鍵信息由學校通過學籍維護進行修改。定義為關鍵信息的學籍信息項,由學校發起變更申請,同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身份證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變更的,需提供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經學校核辦和上級學籍主管教育部門核辦後,數據變更方可生效。針對學生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變更的,系統將進行自動查重處理。
2.非轉學異動
由學校管理員在系統中發起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校負責人進行核辦。需要學籍主管教育部門進行核辦的,由學籍主管教育部門完成核辦。
3.轉學異動
由轉入學校上傳經轉入學校蓋章的轉學證明材料,再依次按照轉入學校主管教育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順序在電子系統中完成核辦。原則上除轉入學校上傳學校蓋章後的轉學申請材料作為轉學證明文件外,其他三方無需再上傳證明材料。具體是否需上傳其他轉學證明材料,參照相關省(區、市)要求。
轉入學校發起跨省轉學申請時,必須輸入全國學籍系統分配的學籍號,跨省轉學四方核辦完成後,轉入學校還需進行跨省轉學調檔操作。跨省轉學未調檔前,轉入學校可以發起跨省轉學撤銷申請。
第三章 畢業升學
1.畢業升級時間
依次按照畢業、升級和招生入學的順序在系統中進行處理。學生正常升級由教育部在全國學籍系統後台統一進行,升級時間為每年8月10日24時。各地要確保學生的畢業結業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級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學生升級前的數據核查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數據備份工作。
2.畢業和結業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畢業和結業,由學校在系統中進行操作,無需學籍主管教育部門核辦。高中階段學生畢業和結業,需學籍主管部門核辦,並結合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各省(區、市)設置相應的畢業結業條件。畢業和結業操作時,學校應登記學生的畢業或結業去向信息,畢業去向暫時不明確的,待學生升學後,可通過系統自動回填。學生畢業和結業操作完成後,不能再對學生基本信息進行修改。畢業和結業操作有誤的,可將畢業和結業生退回到在校生狀態,再進行其他操作。
3.招生升學
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要根據核定的招生計劃,設置轄區內學校的招生人數。招生計劃數需要調整的,由學校通過全國學籍系統招生計劃變更功能提交變更申請,並經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核辦確定。義務教育階段招生處理以預先指定招生學校、統一招生處理為主,其他與高中階段教育一樣,招生處理以招生辦提供的招生結果名單為依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可通過全國學籍系統下載招生結果模版,形成招生結果名單後導入系統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樣支持招生結果導入操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使用。當一個學生被兩所或以上學校錄取時,需進行重復招生(查重)處理。招生操作由學籍管理教育部門配合招生部門完成。
4.畢業後跨省就學
學生畢業後,需要跨省進入下一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按畢業後跨省就學進行操作。在進入全國學籍系統操作前,需在系統外先確定接收學校並辦理相關手續。系統操作時,依次由接收學校、接收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畢業學校主管教育部門三方核辦,核辦完成後接收學校調取學生檔案。
學生能否跨省升學,由接收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對於有入學資格的學生,由接收學校發起學籍轉接申請;對於有入學資格但原來未建學籍的學生,接收學校必須為其新建學籍。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的後置程序,不得將原來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學校里不能存在沒有學籍的學生。
第四章 系統配置管理
1.賬號功能設置
全國學籍系統為各級學籍主管教育部門和學校分別建立學籍管理員、學籍主管領導和系統管理員賬號。學校級學籍管理員負責錄入學生信息、提出學籍變動申請等日常管理工作,學校級學籍主管領導負責核辦學生學籍信息、學籍變動。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員負責核辦學校提交的學生注冊、學籍變動、關鍵信息變更等業務操作,教育行政部門學籍主管領導主要負責數據查詢、統計分析等。各級系統管理員負責系統配置管理,不參與學籍業務管理。
2.受控欄位設置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增加或者刪除本級設置的受控欄位(強制核辦欄位),以及查看上級設置的受控欄位。學校修改的學生信息為受控欄位時(無論是哪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置),都需要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核辦通過後才能完成信息的修改。
3.班額設置
省級、市級、縣級用戶可逐級對轄區內所有學校的班額上限進行統一設置,包括查看上級班額配置和設置本級班額配置功能。本級設置的班額不可高於上級設置的班額;如果上級設置不允許下級修改班額,則沿用上級設置,無法設置本級班額。
4.管理功能設置
省級用戶可以按照小學、初中、高中教育階段,分別設置本省(區、市)是否允許辦理包括退學、留級、跳級、開除等在內的各類異動。可設置小學新生注冊、小學新生入學政策年齡控制、是否可以刪除有正式學籍號的學生等業務開關,並可進行小學新生注冊、在校生注冊、畢業、升級、招生等學籍業務時間設置,控制業務辦理時間。
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設置學籍業務許可權,進行班額、異動類型、受控欄位等業務配置管理,特別要督促完成畢業升級前在辦業務處理,做好升級時間點控制、小學新生注冊和在校生注冊辦理時間控制等工作。 ;
Ⅵ 河南省中小學繼續教育管理系統登錄入口地址
河南省中小學繼續教育管理系統登錄入口地址: http://manage.hnzjgl.gov.cn/?role_system=4
關於加強河南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人才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更好地發揮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在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十三五」時期加強我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一)主要目標。到2020年,全省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碩士以上學歷或具有較高水平、特殊才能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達到45萬人以上。其中:「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120人左右,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2800人左右,中原學者60人左右,河南省優秀專家1800人左右,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100人左右,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600人左右,省學術技術帶頭人2200人左右,省職業教育教學專家500人左右,累計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4500人以上;在重點學科和優勢產業、新興產業、新業態領域中培養造就一批在全國有影響的學術技術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機制進一步完善,創新創業環境進一步優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對科技進步、產業升級、文化繁榮、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支撐作用進一步增強;產業技術領軍人才(團隊)不斷涌現,成為推進科技進步的主要力量;基本形成一支數量可觀、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素質優良,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
二、加大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支持培養力度
(二)完善選拔培養體系。完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標准和條件,對不同領域、不同學科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實行分類評價,不斷提高選拔培養的質量和效果。建立我省「811青年人才工程」與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的梯次培養對接機制;推動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向縣(市)延伸,加快完善省市縣三級上下銜接、梯次遞進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體系;加大「兩院」院士(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下同)、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領軍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等國家級人才工程人選推薦力度;以實施中原「」為牽引,扎實做好中原學者、河南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河南省學術技術帶頭人、河南省職業教育教學專家等我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工作;設立產業技術領軍人才選拔項目,加大產業技術領軍人才選拔工作力度,著力推動各類傑出專業技術人才不斷涌現、脫穎而出。
(三)實施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參照國家「*」,實施我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依託省級重點人才培養工程,遴選2000名有發展潛力的各層次、各領域領軍人才。對有潛力成長為「兩院」院士的中原學者,設立科學家工作室,配備專職中青年助手,實行有針對性的支持政策。對通過我省推薦培養成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兩院院士、國家「」(含國家外專)、「*」入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入選者、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等高端人才,享受與引進人才同等的待遇。
(四)實施產業技術領軍人才支持計劃。圍繞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電子信息、節能環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重點培養500名國際或國內一流水平、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有重大突破或重要科技成果轉化產生較大經濟效益、引領作用顯著的產業技術領軍人才,省市財政統籌人才專項等資金給予支持。
(五)實施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劃(簡稱「博新計劃」)。以國家和我省實驗室等重點科研基地為依託,在我省重大戰略、戰略性高新技術和基礎科學前沿領域,每年擇優遴選20名應屆或新近畢業的優秀博士生予以重點項目資助,加速培養一批國際一流、國內領先的創新型青年科技人才。
(六)實施高層次人才國際化培養計劃。以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為重點,每年選送50人左右出國進行中長期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每年有計劃有重點地選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到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機構、培訓機構進行深造,每批在國(境)外深造時間不少於12個月,著力提高我省高層次人才國際化水平。
(七)實施重點領域緊缺人才培養計劃。著眼我省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培養需求,依託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採取高級研修班、進修班、學術講座和選送有發展潛力的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到國內知名高校、科研機構進修培訓等不同形式,每年培養培訓專業技術人才10萬人次。著力加強優勢產業、新興產業、非公經濟組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知識更新工作,不斷提升我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創新能力。
三、大力集聚海內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八)實施高端領軍人才引進計劃。進一步加大高端領軍人才引進力度,重點引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兩院」院士、外籍院士等頂尖人才,國家「」(含國家外專)、「*」入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中國科學院「*」入選者等高端人才和通曉國內外金融規則、善於資本運作的金融領軍人才。對上述人才來豫工作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人才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有關要求,享受相應待遇。充分發揮河南省特聘研究員崗位設置制度、河南省高等學校特聘教授崗位制度等人才制度的引才聚才優勢作用,通過「特設崗位+項目研究+創新人才團隊培養」等形式,面向海內外引進一批在各自學科領域內具有國際一流、國內領先學術水平和科研開發能力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帶動和培養造就一批創新能力強、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研發創新領軍人才(團隊)。
(九)實施產業技術領軍人才團隊引進計劃。以服務「三區一群」(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國(河南)自由貿易示範區、中原城市群)等國家戰略規劃實施和戰略平台建設為重點,突出「高精尖缺」導向,圍繞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葯等戰略新興產業和優勢支柱產業及新興業態,著重引進站在科技前沿和產業高端、擁有自主創新成果的產業技術領軍人才團隊。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兩院」院士、「」專家、國家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等海內外產業技術領軍人才及其團隊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創新創業和轉化成果的,經評估由省政府引導基金給予不超過全部股權20%的基金支持;對世界一流水平、支撐產業轉型、具有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創業團隊,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十)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制定《河南省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實施重大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程,以中原「*」為牽引,立足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新型業態建設發展,重點引進一批掌握國際先進技術、能夠在關鍵領域實現突破、帶動主導產業集聚發展的高端外國專家、技術領軍人才(團隊)。實施國際人才合作項目,依託我省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工程、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科研基地等,採取「項目+人才+資金」等形式,引進高端外國專家和專門人才(團隊)。持續開展海外英才中原行、海外智力為國服務行等系列活動,到2020年,累計引進海外留學人才120000人次來豫開展服務活動,其中碩士以上海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7500人次,博士400人次。
四、營造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良好環境
(十一)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健全人才評價體系,突出創新能力和社會貢獻評價標准,對業績特別突出的拔尖人才,可破格或越級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建立完善關鍵技術崗位競聘制度,讓有真才實學的專業拔尖人才能夠脫穎而出,擔當重任;深化分配製度改革,實行向關鍵專業技術崗位和重要專業技術骨幹傾斜的分配製度,落實技術要素按貢獻大小參與分配政策,對高層次人才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政策,賦予創新領軍人才更大財物支配權、技術路線決策權,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發揮表彰獎勵的導向作用,對獲得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稱號的個人和集體,新當選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入選*獎勵計劃、獲得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獎勵、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兩位的個人和集體,其他獲國家科技獎項、國家「友誼獎」、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特等獎、中國青年科技獎的個人或集體,以及獲得國家其他獎項的個人或集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重點獎勵。
(十二)加強引才育才載體建設。加強省、部(院)合作,積極吸引世界500強企業、大型「央企」以及境內外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和知名創新型企業在豫設立研發機構;發揮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引智試驗區、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專家服務基地等載體招才引智功能;著力加強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等重要平台建設。到2020年,建成100個以上院士工作站,50個左右省級專家服務基地,70個以上博士後科研流動站,230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300個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18個留學人員創業園,60個省級重點實驗室,300個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20-30個產業技術研究院。
(十三)創新柔性引才方式。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驛站」,支持用人單位採取兼職掛職、技術咨詢、項目合作、海外工程師、周末教授等方式,集聚國內外專家智力。實施專家服務基層行動計劃,通過技術指導、決策咨詢、項目合作、聯合攻關以及推廣新技術、新品種、新工藝、新方法等形式,引導和支持高層次專家向我省人才窪地流動。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大范圍推行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員、特聘專家制度,建立常態化、滾動支持機制,集聚國內外傑出人才來豫創新創業。以河南籍和在豫工作過的高端人才為重點,實施「鄉情引才工程」,完善豫籍高層次人才信息庫,打造引才新品牌。發揮國際高端獵頭和行業協會作用,加強海外引智工作聯絡處建設,建立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人才工作站,通過市場化、社會化、國際化運作引進高層次人才。
(十四)開辟引才「綠色通道」。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及業績特別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單位結構比例和崗位限制,通過特設崗位、動態調整崗位設置等多種方式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可採取直接考核的辦法招聘,其無檔案的,經過組織查證核實程序後其工資檔次可實行無檔案身份認定;在外省、市已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來我省工作的,直接確認其資格;對符合條件的海外歸國高層次人才,可直接考核認定其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對特殊人才實行「一人一策」。
(十五)鼓勵離崗創新創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的專業技術人才攜帶自有科研項目和成果脫離原單位工作,到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或自主創辦企業。經單位批准同意,可在5年內保留人事關系,由原單位發放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並保留其參加職稱評審、崗位等級晉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允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高層次人才兼職。
(十六)提供便捷化服務保障。認真貫徹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文件精神,不斷提高聯系服務專家工作的水平。進一步提高醫療待遇水平。按照《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經認定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按層次分別納入一級、二級、三級保健對象范圍,享受相應的醫療保健和醫療保險服務。推進人才公寓建設,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國有骨幹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高層次人才周轉房。優化人才服務流程,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在辦理出入境手續、居留落戶、人事關系、社會保險、住房安居、家屬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實行「一站式」服務,簡化手續,限時辦結。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便捷人才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實行外國人來豫短期工作邀請函辦理「一站式」服務和外國人來豫工作就業「兩證合一」服務。
五、組織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協調推進各項工作,宣傳、科協、發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財政、住建、農業、商務、衛計、稅務、金融等部門各司其職,定期召開會議,促進各項任務的落實。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堅持「一把手」抓「第一資源」,統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貫徹落實意見。
(十八)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部署,確保各項任務有序推進、按時完成。要加強督導檢查,針對重點任務、重點舉措,明確督查重點,及時跟蹤問效。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明確責任、掛號督辦、限期整改,對執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問責追責。
(十九)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強輿論宣傳,大力宣傳人才強省戰略的重大意義,宣傳各個領域、各個行業涌現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先進事跡。堅持以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倡導體現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精神。 ;
Ⅶ 河南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登錄入口:http://zxx.ha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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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確保素質教育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小學管理規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各類教育機構。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行省、市、縣(市、區)、鄉(鎮)、學校五級管理體制。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進行宏觀指導,負責建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
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實行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匯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及時、准確向省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學籍,負責頒發義務教育證書;建立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向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鄉(鎮)負責轄區內小學段學籍管理,負責頒發小學畢業證書。其管理機構可設在鄉(鎮)中心學校,建立健全轄區內小學段學籍檔案,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時報送小學段學籍信息。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學校應逐步實行學籍電子管理,使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現代化。學生學籍和相關的統計資料(如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等)應按年度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下一級學籍管理部門應每學期向上一級學籍管理部門上報一次學籍信息。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應有利於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有利於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與提高,有利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試劃片相對就近入學,有利於調動兒童少年就學和社會各界助學、辦學的積極性,有利於保持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實行秋季招生,公辦中小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劃定招生區域,實行免試劃片相對就近入學。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學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注冊手續。
第六條 民辦學校(含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按民辦機制運作的改制學校、分校等,下同)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招生辦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單等學籍數據及時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備案,納入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
第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辦理入學手續的,須在開學一周內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書面申請辦理延期入學手續,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
第八條 公辦學校嚴禁招收「擇校生」,嚴禁舉辦復讀班,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舉辦各種類型的實驗班,小學應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初中應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要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資源,義務教育階段要逐漸向小班額過渡。現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盡可能按標准班額(小學40至45人,初中46至50人)設置,小學班額最多不得超過50人,初中班額最多不得超過56人。
第三章 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轉學: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第十一條 學生轉學由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並開具轉學證明,由學生監護人攜帶轉學證明、學籍檔案和家庭戶口遷移、家長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轉入學校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接收轉入學生。轉出、轉入學生均需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般應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由公辦學校申請轉入民辦學校就讀,原就讀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予休學,並給學生開據休學證。一學期內因事、因病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亦可准予休學。
第十四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監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需憑休學證明幫縣級以上醫療部門的康復證明或其它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學生一般應隨下一屆學生學習。
第四章 輟 學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無故不報到,或在校生無故不到校學習超過一周的視為輟學。
第十七條 教師發現學生輟學後,應立即向學校報告,由學校及時派員找學生監護人問明情況,並做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後三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政府報告。政府接到報告後兩日內向監護人發出輟學生返校通知書,對仍不返校的,當地政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學生監護人實施行政處罰,並對學生強制返校。
第十八條 實行義務教育階段輟學月報制度,鄉(鎮)中心校應把轄區內小學生的輟學情況、初中應把本校學生的輟學情況每月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一次。
第十九條 對有輟學情況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對學生輟學勸導或強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長或政府工作人員,有關部門應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借 讀
第二十條 凡學生不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劃片就近入學,到其它公辦學校就讀的,均屬借讀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讀學生。學校在完成所轄區域義務教育任務並有剩餘教育資源的前提下,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接收一定數額的借讀生。
第二十二條 借讀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讀申請和借讀證明。借讀生辦理程序為:借讀學生原所在學校同意外出借讀並出據借讀證明,借讀學校同意接收借讀。
第二十三條 借讀生在借讀學校不辦理正式學籍。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所在學校建立並保留。
第二十四條 長期在非戶口所在地經商、務工人員的子女,申請在暫停地附近學校入學或借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給與安排。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借讀期間,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跳級、留級與畢業
第二十六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考察同意可以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予留級,個別學生在學習期間成績較差,學習確有困難,學生本人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准予留級,留級學生的學籍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留級生數量,留級率控制在2%以內,小學、初中畢業班學生不得留級。
第二十九條 小學畢業班的學生,經考核合格,發給小學畢業證書。所有小學畢業生均應升入初中就讀。
第三十條 初中學生修業期滿,由縣(市、區)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其中,畢業成績及格(含補考及格),操行合格,體育合格者,在義務教育證書中註明畢業。語文、數學、外語中經補考仍有一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合格者;體育不合格者在義務教育證書中註明肄業。
第七章 考試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課程方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操行方面根據學生的思想覺悟、道德品質及在學習、勞動、生活中的表現等進行考查評定。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採取平時考查與考試兩種方法。平時考查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和操作演示等;考試指期末考試。
第三十三條 小學畢業考試由鄉(鎮)統一命題,初中畢業考試由縣(市、區)統一命題,但均不得統一印製考卷、統一評卷,由學校自行組織考試。
第三十四條 考試要按照教學大綱要求命題,不得命偏題、怪題和超綱題。考試可採取閉卷、開卷兩種形式。小學學科成績採用優秀、良好、及格與待及格的計分辦法(亦可採用其它等級計分辦法),初中可採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
第三十五條 學期成績總評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學生自願的原則下,可進行多次補考。學期成績雖及格,但學生本人對該科成績不滿意,經本人申請亦可一次或多次重考,直至本人滿意為止。補考或重考的最好成績視為學生的最終成績。
第三十六條 單科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任課教師推薦,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單科免考。
第三十七條 學生操行評定一學期進行一次,主要用寫評語的方法評定。評語由班主任徵求其他教師的意見寫出。經學生代表討論,最後與學生本人見面並同意後方可為學生的操行評定。評語要能全面反映學生的品行,指出主要優點、不足和今後努力方向。評語應多用鼓勵性語言,少用結論性評價。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期末評價包括學業成績和操行評語兩部分,由班主任分學期填寫在學生學籍表上。學生的學業成績只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排隊。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
獎勵分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共青團員」或其它單項獎等。
獎勵分為校級、縣(市、區)級、省轄市級和省級。高一級獎勵必須在低一級獎勵中產生。
對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勞動、社會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評單項獎。
學生所受獎勵除頒發證書和一定的物質獎勵外,要計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十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三各。學校不得對受處分的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不得以任何理由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後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後公布。
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四十一條 對於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依據《河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各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在省教育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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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
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認真落實國家、省和本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要求;
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直管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省、市直管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本校學生的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小學和初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
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推遲到七周歲。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小學不得招收不足6周歲的兒童入學。
第五條 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建立學籍。
第六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信息。
第七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八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 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校應保留第六條(一)、(二)、(三)、
(五)款紙質檔案。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
第十一條 轉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准予轉學:
學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戶籍跨省、市、縣(市、區)遷移或在本縣(市、區)內跨學區、鄉(鎮)遷移的;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長期因公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動人口適齡子女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的;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到流入地就學的。
(二)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再到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證明。
(三)轉學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辦理。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系統可進行強制干預。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
第十三條 休學、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休學的。
(二)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後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准予休學。
(三)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經學校審核,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認定治癒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學校審核並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即可復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准予復學的學生,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四)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退學 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停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
(二)學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學校發現學生輟學應及時採取措施,努力使其復學。同時將學生輟學情況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留級、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責令學生留級。
義務教育一般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並簽章,
上傳學校簽章後的跳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於本校范圍內。
第十六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失蹤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生,學校要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八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並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並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省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學籍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學籍管理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採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二條 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和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信息,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准確。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籍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