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公文標題什麼時候用書名號《》,什麼時候不用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名稱在公文標題中出現時,應加書名號。
凡被批轉(轉發、印發)的請示、報告以及方案、意見、規定、決定等文件的名稱在公文標題中出現時,不加書名號。
公文的標題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公文標題應當准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公文標題是個名詞性偏正片語,而不是句子。其一般構成形式可表示為:發文機關+ 「關於」+ 事由+ 「的」+文種。介詞 「關於」聯結發文機關和事由;助詞 「的」聯結事由和文種。
如 《國務院關於制止濫發各種獎券的通知》,文種 「通知」是中心詞,「國務院」和 「制止濫發各種獎券」共同充當文種 「通知」的限製成分。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② 公文附件中的文件名需要加書名號嗎
如果附件是一般說明性材料,不加書名號。如果是正式文件,應加書名號。
知識擴展:
1、書名號(雙書名號:《》;單書名號:〈〉),用於標明書名、篇名、報刊名、文件名、戲曲名、歌曲名、圖畫名等的符號。
2、書名號表示書籍、文件、報刊、文章等的名稱,亦用於歌曲、電影、電視劇等與書面媒介緊密相關的文藝作品。
3、書名號里還有書名號時,外面一層用雙書名號,裡面一層用單書名號。
4、若單書名號里還有書名號,則單書名號里用雙書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