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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文件名

發布時間:2023-04-11 17:15:10

Ⅰ 對於紅頭文件中,印發的文件為試行文件,那麼(試行)應放在文件《.....》書名號外還是書名號內

對於紅頭文件中,印發的試行文件,試行應該用「()」括住,放在書名號之內,緊跟文件名稱之後,如《XXXXX制度(試行)》。具體樣式見下圖:

(1)試行文件名擴展閱讀

公文格式要求:

1、 份號。如需標注份號,一般用6位3號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級和保密期限。如需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注;

3、 緊急程度。如需標注緊急程度,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注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發文機關標志居中排布,上邊緣纖冊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以醒目、美觀毀顫宏、莊重為原則;

5、 發文字型大小。編排在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弧「〔〕」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後加「號」字;

6、 簽發人。由「簽發人」三字加全形冒號和簽發人姓名組成,居右空一字,編排在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簽發人」三字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

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照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人姓名對齊;

7、版頭中的分隔線。發文字型大小之下4 mm處居中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

8、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9、主送機關。編排於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

10、 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於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

11、 加蓋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12、成文日期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

13、 附註。如有附註,居左空二字加圓括弧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14、 附件。附件應當另面編排,並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附件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順序號和附件標題應當與附件說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文字型大小並在其後標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

15、版記。版記中的分隔線與版心等寬,首條分隔線和末條分隔線用粗線(推薦高度為0. 35 mm),中間的分隔線用細線(推薦高度為0. 25 mm)。首條分隔線位於版記中第一個要素之上,末條分隔線與公文最後一面的版心下邊緣重合;

16、抄送機關。如有抄送機關,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編排。「抄送」二字後加全形冒號和抄送機關名稱,回行時與冒號後的首字對齊,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名稱後標句號。

如需把主送機關移至版記,除將「抄送」二字改為「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當將主送機關置於抄送機關之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

17、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編排在末條分隔線之上,印發機關左空一字,印發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後加「印發」二字。

18、 頁碼。一般用4號半形宋體阿拉伯數字,編排在公文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一字線;一字洞蠢線上距版心下邊緣7 mm。單頁碼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版記頁前有空白頁的,空白頁和版記頁均不編排頁碼。公文的附件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編排。

參考資料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_網路

Ⅱ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3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機關建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經商國務院相關部門,決定廢止《關於頒發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試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等30件規章(見附件1)和《關於試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幾個規定的通知》等1031件規范性文件(見附件2)。

附件:1.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2.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主 任:徐紹史

2016年1月1日

附件1
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共30件)

序號文件名稱文號及時間發布部門1

關於頒發《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試行管
理辦法》的通知計資[1983]116號1983年2月2日

國家計委

2

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的通知計建[1990]1215號1990年8月18日

國家計委

3

國家物價局發布《關於委託職工價格監督檢查
組織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價檢字[1990]811號1990年10月10日

國家物價局

4

關於頒發《電力工業發供電企業計量工作管理
規范》等三個規范的通知能源政法[1992]955號1992年10月4日

能源部

5

關於頒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的通
知電建[1995]36號1995年1月19日

電力工業部

6

關於頒發《核電站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程序
的規定》(試行)的通知電亂睜計[1995]202號1995年4月7日

電力工業部

7

關於印發《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
的通知國經貿運[1995]466號1995年8月31日

國家經貿委、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農業
部、建設部、勞動部8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5]1628號1995年10月24日

國家計委

9

關於印發《電氣化鐵路配套電力工程管理辦法
》的通知計建設[1995]1954號1995年11月14日

國家計委

10

印發《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嘩卜歲規
定》的通知計建設[1996]673號1996年4月6日

國家計委

11

關於發布《火電行業環境監測管理規定》的通
知電計[1996]280號1996年4月26日

電力工業部

12用電檢查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1996]第6號1996年8月21日電力工業部13

關於印發《核電廠工程建設項目初步可行性研
究與可行性研究內容深度規定(試行)》的通
知電計[1996]737號1996年11月13日

電力工業部

14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1996]第9號1996年12月2日電力工業部15

國家計委、財政部印發《關於中央級「撥改貸
」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實施辦法》
的通知計投資[1996]2801號1996年12月5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

16

關於印發《關於實施電力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
的規定》(試行)的通知電建[1997]79號1997年2月5日

電力工業部

17

關於頒發《電力行業一流供電企業考核標准》
(試弊寬行)的通知電安生[1997]53號1997年2月13日

電力工業部

18

國家計委、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質量體
系認證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質量體系認證收費
標准(試行)》的通知計價費[1997]698號1997年4月24日

國家計委、國家技術監督局

19

關於印發《鐵路貨物延伸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
收費項目及清理整頓鐵路貨物運輸延伸服務收
費》的通知計價管[1997]2272號1997年11月17日

國家計委、鐵道部

20

關於全面推行電力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工作
的通知電綜[1998]115號1998年3月9日

電力工業部

21

印發《關於中央級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本息余
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計投資[1998]815號1998年5月12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

22

關於印發《水電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
知國經貿電力[1999]72號1999年2月2日

國家經貿委

23

關於印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質量管理
辦法》的通知計基礎[1999]382號1999年4月7日

國家計委

24

關於印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驗收規定
》的通知計基礎[1999]383號1999年4月7日<br

Ⅲ 試行文件有效期多久

規范性文件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意見」等。
一般規范性文件有效期3年或5年,標注「試行」「暫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1年或2年。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收費;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陵嫌義務。
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從字面上看,好像有區別。其實差不多,沒有任何區別。雖然有「試行」、「暫行」兩個字的字眼,有的規定「暫行」幾十年,還在「暫行」。比如,人大1978年5月24日批準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主要是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一直還在「暫行」,並且看來還要「暫行」下去。或許,這些規定,以後有可能規范。但不管什麼字眼,新的《立法法》規定,只要是授權立法的,一般不超過5年。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規范:結構嚴謹、內容完備、條理清楚、用詞准確、文字簡潔,符合公文處理的要求;
(一)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意見」等;
(二)形式規范,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世汪皮表述;
(三)依法設定有效期,一般規范性文件有效期3年或5年,標注「試行」「暫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1年或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條 授權決定應當明搜差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Ⅳ 試行文件修訂後怎樣發文

試行文件一般都有有效期,有效期滿前,有必要繼續的文件會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重新確定有效期。
《山東省司法廳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規范:
(一)結構嚴謹、內容完備、條理清楚、用詞准確、文字簡潔,符合公文處理的要求;
(二)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皮亮隱則」「細則」「意見」等;
(三)形式規鍵信范,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四)依法設定有效期,一般規范性文件有效期3年或5年,標注「試行」「暫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1年或2年。
第二十三條 起草處室、單位應當於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辦法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燃廳布,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Ⅳ 民政部發(2015)195文件

該文號(民發〔2015〕195號)是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文件的全文內容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官方網站查看。

同時該文件截止目前仍為有效文件,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民政部在2017年開展了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經2017年第2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197件中即包含了該文件。

Ⅵ 如何評價《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這個文件名

隨著《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橫空出世,其主要是解決幹部能上能下的問題,重點在於解決幹部能下的問題,《規定》明確了下的標准,規范了下的方式。不可否認《規定》的出台,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讓幹部能下能夠有章可循、有規可依,但是我們也要充分地考慮《規定》的效果如何,執行情況如何,所以關鍵還得打好「落實」這張牌。
其實很多地方都出台了關於幹部能上能下方面的制度的,很多都是因為落實和執行的問題,使得制度在檔案盒裡睡懶覺。如果不抓好《規定》執行,它就是一紙空文,所以打好「落實」這張牌才是關鍵,只有狠抓《規定》落實,才能使「幹部能上能下」問題「葯到病除」。
幹事創業,制度先行。《規定》的出台彌補了制度上的缺陷,補齊了短板,但是並橋襲不是說我們有了《規定》就萬事大吉、一勞永敏巧兄逸了,相反我們要清楚,《規定》的出台僅僅是萬里長征第一步,僅僅是一個開端而已,後面還有很多的「路」要走,這就需要我們打好「落實」牌,在執行上狠下功夫,然而制度的執行關鍵還是在於人,所以《規定》的作用幾何,還得看各級黨委政府的執行情況,其實這就是給各級黨委政府提出了新要求,就是要各級黨委政府採取有效措施,推動《規定》的落地生根沾地氣,確保落實到位。
我們都清楚地知道,幹部能上能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地長期性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不能急於求成,所以我們必須一步一個腳印的向前走,堅持上下聯動,共同協作,齊抓共抓,主動作為,整體推進《規定》落實,所以就必須打好「落實」這張牌,狠抓《規定》落實,打通幹部能上能寬清下的通道,讓為官不為者下,讓主動幹事、能幹事、想幹事的幹部上位,既掃清幹部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又調動了幹事創業者的積極性,可謂「一箭雙雕」,為社會主義事業掃清障礙,凝聚力量,共同邁向全面小康。

Ⅶ 公司的最高管理制度,能不能叫《XX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企業就是企業,以贏利則搏為目的,不用什麼都學政府那一套,怎麼對賺錢有幫助怎麼孫遲祥來。
一個企業最高管理制度,取名《制度管理規定》好了,對公司所有制度文件的編制、生效、作廢流程等進行規定。如要對比,就相當於企業的憲法。
企業制度一般都是對內的,不要在制度前面加在××公司了,員工都知道旦鄭這是自己公司的制度,更何況每個制度都有適用范圍、發布范圍。

Ⅷ 公文中書名號的使用

公文中書名號的使用,接引用的話,表示特定的稱謂或需要著重指出的部分,表示具有特殊含義的詞語。引號分為單引號和雙引號兩種。在公文標題的製作中,要時常用到引號。公文標題中引號的使用意義較為固定、單一,一般是在對某一事物需要著重指出時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某些非法規性的文件,在批轉、轉發時,該文件名稱一般用引號加以強調,而不使用書名號。例如有一標題為《轉發××省××廳「關於人文函大招生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其中的「關於人文函大招生問題的通知」屬於一般的告知性文件,不具有法規性質,故不能使用書名號。

又如《關於「渤海2號」鑽井船翻沉事故的檢討報告》,其中的「渤海2號」屬特定稱謂,使用時必須用引號標明。再如《關於「農轉非」戶口審批制度改革情況的報告》,其中的「農轉非」是一個縮略語,具有特殊含義,它是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簡縮,使用時必須用引號標明,以示強調。

對於公文標題中的引號,必須慎重使用。該用書名號而誤用引號是錯誤的,如《中共中央關於委託中央黨校創辦「求是」雜志的決定》。這里的《求是》雜志是書刊名稱,不能改用引號。同樣,隨意濫用也是不允許的,例如《××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保持「清正廉潔」問題的決定》,其中的「清正廉潔」表意明確,完全沒有必要用引號加以強調。

(2)括弧

現代漢語中的括弧是表示文章中注釋的部分。在公文標題中,有時要用到括弧,用以對標題內容進行補充、解釋或說明。這種標題中的括弧,多是針對文件內容的成熟程度予以說明,是公文標題的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的「試行」是對文件成熟程度的限定,說明此辦法尚有待於在實踐中進一步修訂、補充。它與標題同為一個整體,不能割裂開來。現行的公文寫作中,在使用括弧時存在的問題較為嚴重。這突出表現在擬寫批轉或轉發性公文標題時,對「試行」、「修改草案」、「暫行」等說明性詞語,置於書名號之外。這是不正確的,有損於原標題的完整性,例如:

××省教育廳關於轉發教育部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試行)的通知

此標題中的「試行」,表明了該文件的成熟程度。它與文件標題內容關系密切,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在擬制時,除將「試行」加括弧外,應特別注意將其置於書名號之內。

公文標題中的這種說明性詞語,都是依據公文內容的成熟程度及公文文種選用的,其位置既可以出現在題尾,也可以出現在題中。括弧只在題尾說明時才使用,而題內則不需用標點符號。例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不能寫作《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

(3)書名號

現代漢語中的書名號是用以表示書籍、文章、文件、報刊等名稱。公文標題中經常使用書名號,主要用於批轉、轉發性公文。關於公文標題中書名號的使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六項作了明確規定:「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現行公文寫作中,在擬制標題時使用書名號常見的錯誤有兩種:一是該用引號的卻誤用書名號。這點,前面已作說明,在此不再贅述。二是位置不當。

例如:

批轉××縣商業局《關於深化改革,振興××縣商業實施意見的請示》的通知這個標題不僅書名號的使用不當,而且位置也不當。因為這是一個批轉性標題,而批轉和批復是不同的。批轉是針對原文件的批准和轉發,需將原文標題一字不易地標出;而批復則是針對來文所請示問題的答復性意見。如果將此標題改為批復性的,因其對象是××縣商業局請示的問題,故可將標題擬為「對××縣商業局《關於深化改革,振興××縣商業實施意見的請示》的批復」,發文機關可以置於書名號之外。而在批轉時,因是縣商業局的文件,因此,在擬寫標題時,應將「縣商業局」作為原標題不可缺少的部分,一並加上書名號,而不能將其截然分開;故此標題應改為「批轉《××縣商業局關於深化改革,振興××縣商業實施意見的請示》的通知」。

總之,對於公文標題中的引號、括弧和書名號的使用,一定要嚴格區分其界限,不能混淆濫用;要注意掌握它們的不同特點和功能,以便使擬制出來的標題合乎要求,從而更好地維護公文的規范化和嚴肅性。

Ⅸ 法規暫行和試行是什麼意思,同時出現又是什麼意思

文件名中含"暫行"字樣的,一般指文件規定得相對比較簡單概括,以便以後修訂;

含有"試行"的,表示有待進一步成熟,盡管比較全面,仔細,可能不夠嚴密,同樣便以以後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試行和暫行一般不同時使用,如有之,屬使用不當。

(9)試行文件名擴展閱讀:

暫行條例和試行條例從本質上說都是法律條例制定出來以後為了檢驗其社會效果,需要先將制定出來的法律實行一段時間,發現其存在的問題,加以修改,然後再正式頒發。但是,暫行一般來講要有一定的期限,而試行法律的效力一般也應低於正式法律的效力。

暫行條例和試行辦法從本質上說都是法律條例制定出來以後為了檢驗其社會效果,需要先將制定出來的法律實行一段時間,發現其存在的問題,加以修改,然後再正式頒發。

但是,暫行一般來講要有一定的期限,而試行法律的效力一般也應低於正式法律的效力。暫行是指在一時間段內予以暫時的執行,一般以緊急的為准; 試行是指在某個范圍內予以執行,如果不存在異議的話,在全范圍內予以執行。它具有將來長期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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