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起訴狀格式是怎樣的
訴訟書的格式首先應當包括原告與被告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具體信息。其次,寫明委託代理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然後,寫明請求事項,內容具體明確,表達清楚;最後,寫明事實與理由,應當分條敘述,合理正確,將自己的要求寫明。另外,最後應該寫明時間日期。
訴求書是指提出自己訴訟請求的書面申請書也就是說你想要法院支持你什麼訴訟請求,你就把內容寫在這個訴求書上,訴求書建議委託律師代書為宜。
(1)起訴文件格式怎麼寫擴展閱讀
訴訟書格式模板
開頭:頂格寫上收信機關的名稱,應了解掌握收信機關的行政職能,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正文:按照《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結尾:寫信訪人的訴求,即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本人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這樣便於收信機關和受理機關與寫信人溝通聯系。如果是聯名信,要由每位信訪人親自簽名。只標明人數的多人聯名信,要寫上兩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郵編,而且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
⑵ 此致某某區人民法院 格式怎麼寫,是「此致」頂格寫還是「某某人民法院」頂格寫
此致寫在左邊,空兩格,不需要頂格,。某某人民法院另起一行,還是寫左邊,但是需要頂格寫。生活中碰見一些事情的時候,是需要自己去寫起訴狀的,這就涉及到一些公文書寫。示例如下。
示例:
此致
XX人民法院
(2)起訴文件格式怎麼寫擴展閱讀:
基本寫法
起訴狀主要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項。
1、首部。
包括標題、起訴書當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況、案由等。標題要寫明案件性質和文書種類名稱,如寫「刑事訴狀」、「民事訴狀」或「行政訴狀」。
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雙方,寫時依照先原告人後被告人的順序,分別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如系機關、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的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與職務。案由要寫明案件名稱,如離婚、繼承、損害賠償等。
2、正文
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事項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有關民事、刑事或行政權益爭議的具體問題,如要求與被告離婚、賠償損失、履行合同等。
事實和理由首先要寫明侵權行為或犯罪的事實及雙方爭議的具體內容,要把何時、何地、何人、何種手段、情節經過、造成何種後果危害、各自應負的責任,以及實質性分歧等寫清楚。
然後,要根據事實和證據闡明理由,具體寫法可採取先寫事實後寫理由的分述法,也可採取邊寫事實邊講道理的夾敘夾議法,視案情而定。
3、尾部。
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後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具體的年月日。如是律師或他人代書,應寫明代寫人姓名和工作單位。
4、附項
應具體說明起訴狀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⑶ 民事起訴狀格式字體大小
法律分析:民事起訴狀建議用小標二號字體,其餘部分建議用仿宋gb3212三號字體。
1、行間距:行間距建議設置為段落固定值26-32為宜,以篇幅情況具體調整,最後一頁建議有正文,不宜僅出現「此致」之後的內容。
2、頁碼:建議設置有頁碼,頁碼設置為「共幾頁第幾頁」模式較為恰當。
3、列印:很多人喜歡以單面列印,實際上,所有的正式文件,尤其是公文,均是雙面標准列印。起訴狀作為一種極其重要的法律文書,建議以雙面列印較為恰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⑷ 行政起訴狀格式
行政起訴狀格式
行政起訴狀原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職業,住址等)
被告:××(需為明確的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列明起訴的主要請求,如請求法院撤銷某某單位作出的行政決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等);
事實與理由:(寫明案件經過及其起訴的原因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起訴人:
××年月日附:
證據××份(列明證據清單)
行政起訴狀 (一)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內蒙古XX市XX區XX村X組,電話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綜合樓,法定代表人XXX,市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區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村民委員會,地址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法定代表人XX,職務:村主任。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X政復決字[2013]166號)
2、責令被告恢復對原告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3年12月XX市XX區人民政府組織徵收原告所在村莊全部耕地約1800畝,原告於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XX市XX區決定實施徵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停止實施違法行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駁回原告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認為,XX市XX區徵收小房村耕地的行為屬於事實行為確實存在,被告不應駁回原告申請,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一、XX市XX區XX街道XX村民委員會所發布的三個公告明確寫明,其所正在具體實施的征地行為是「XX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會蓋章,完全可以說明問題;而被告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草率斷定第三人區政府不存在征地行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二、XX村已設立「征地專用賬戶」,征地資金均由政府承擔,小房村村委會已代為組織發放大額補償款,每畝地補償款9萬元,共計約1.6億左右,如不是XX區政府組織,XX村村民委員會從何處獲取如此巨額資金。
綜上、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13]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起訴狀 (二)
原 告:鄧椿香 男 1956年出生 漢族 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
電話:*****
原 告:肖金蓮 女 1953年出生 漢族 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
委託代理人:張書寶 男1955年出生 漢族 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系原告肖金蓮丈夫 電話:*****
被 告: 大余縣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葉衛東
訴訟請求:
1、被告擅自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的操作和順序徵收原告2.75畝蔬菜地(基本農田),請求確認被告行政行為無效,並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並返還原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恢復土地原狀。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是上世紀70年代該鎮唯一的農業村,由1--17個村民小組組成。原告為大余縣新民村第14村民小組成員,原告所在的第14村民小組為該村的村小組之一。70年代江西省政府就將該村17個村民小組所有的耕地定為供用西華山、盪坪、漂塘、下壠四大礦山和全城居民生活的蔬菜基地。1997大余縣人民政府又將該區域列入基本農田保護(詳見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的1997--2012年大余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被告擅自「徵收」原告具有合法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的.2.75畝蔬菜地(屬基本農田),隸屬大余縣新民村第14村民小組所有,地處於該組小地名「壟里」。
2003年,被告在向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上報「江西省大余縣2003年度第4批次城市用地即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農用地131畝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申請中,就包括原告的2.75畝蔬菜地 (其中原告鄧椿香蔬菜面積1.9畝,肖金蓮蔬菜面積0.85畝)。被告在申請該批次的所謂「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行為中,不履行國土資源部國資發【2002】233號《關於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從開始就惡意虛報該批次征地的預征材料,不履行告知義務,不召開新民村14小組及農戶參加的聽證會,不向土地所有權單位(村小組)和土地使用權人(承包人)公告「征地」程序,( )土地用途,更沒有與土地所有權(小組)和土地承包人簽訂任何土地徵收協議,在不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徵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法定的強制性程序的情況下,申請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與此同時,在沒有收到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國土廳的正式批文的情況下,被告就以內部行政審批通過的「申請表」為據,與南安鎮新民村簽訂征地協議,實施了徵收原告的蔬菜地具體行政行為。由於原告為蔬菜地,屬大余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蔬菜基地,隸屬國家基本農田的保護范圍。徵收此類耕地,必須有審批許可權機關的正式批文,而被告在沒有獲得有審批許可權機關的正式批文情況下,無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批准機關、批准文號」(事實上,被告至2014年3月31日止,也拿不出更有審批許可權機關的正式批文),更無法告知原告有申請行政復議與聽證的權利,被告這一系列征地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實施的所謂「征地」行為,無論是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規定,還剝奪了原告的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和行政復議權。導致原告等菜農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遭受到了重大侵害,所經營的土地遭受到毀滅性破壞,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被告濫用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導致了2013年9月3日凌晨,地產開發商夏某以購得該批次相關蔬菜地地產開發權為由,趁著人們熟睡之機組織兩台挖掘機、大型鏟車一夜之間將原告及菜農們種植的蔬菜鏟除,並開挖建房基礎,造成蔬菜地永久性毀壞。
為此,原告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之規定、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6條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擅自徵收原告蔬菜地(基本農田)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依法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並返還原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恢復土地原狀,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余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名):鄧春香 肖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