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紀辦發(2011)8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
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
(2011年3月17日 中紀辦﹝2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委、監察廳(局):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斷完善征地拆遷補償機制,努力做好群眾工作,征地拆遷狀況總體是好的。但隨著城市化進程推進,征地拆遷規模不斷擴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問題,個別地方甚至發生因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致人傷亡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群眾利益,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十七屆中央經委第六次全會的部署,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維護群眾利益,促進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現通知如下。
一、加強監督檢查,保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貫徹執行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基礎性法規。《條例》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司法強制執行;先補償後搬遷,禁止採取暴力威脅迫使搬遷;明確徵收補償標准和公共利益范圍;被徵收人有權請求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等,為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及有關部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條例》精神,按照規定的徵收范圍、補償標准和徵收程序,依法徵收、公平補償。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清理現行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該廢止的予以廢止,該修訂的抓緊修訂,該項配套完善的盡快配套完善。對《條例》頒布前已經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但尚未組織實施的項目,不得再組織實施,要重新組織論證,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強制執行。
二、推動完善政策,切實維護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合法權益
要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要督促認真落實補償安置政策規定,做到先安置後拆遷,住房安置要充分考慮農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需要,妥善解決好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居住問題;房屋拆遷要按照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能夠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收入增長幅度相協調的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並認真加以執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三、強化責任落實,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暢通被征地拆遷群眾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妥善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緊緊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開展征地拆遷。要對有關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遷主體責任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嚴格審批征地拆遷項目,認真履行公告、告知、聽證等程序,加強管理監督,依法依規進行征地拆遷。要對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嚴格拆遷許可證的審批管理,加強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管;督促國土資源部門嚴把新上項目用地預審關,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管;督促農業部門嚴格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的監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
四、嚴肅查辦案件,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加大查辦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案件的力度,重點查處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後仍然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等問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征地拆遷的,因工作不力、簡單粗暴、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征地拆遷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五、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要加大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宣傳力度,注意加強對征地拆遷社會輿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應對機制。要及時總結依法拆遷、「陽光」拆遷、和諧拆遷的好經驗、好做法,組織力量進行宣傳報道,加強對社會輿論的正確引導。對社會廣泛關注的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典型案件,及時公布查處結果。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突發性事件,依法妥善處置,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避免出現過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
監察部辦公廳
2011年3月17
B.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收入,具體的申請流程是怎麼辦理
2020年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免徵增值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並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內容以及其它稅收優惠政策中有關增值稅減免、優惠的內容,均可到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查詢詳細情況,並以稅務部門公布的實際政策為准。
此回答由有錢花提供,有錢花是度小滿金融旗下信貸平台,度小滿金融將切實把國家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號召落到實處,全面支持小微生產經營,大多數小微業主選擇有錢花,滿足小微經營周轉需求。據悉,度小滿金融的信貸用戶中,有七成是小微企業主。截至目前,度小滿金融攜手數十家金融合作夥伴,累計為小微企業主發放數千億元貸款,資金周轉就找度小滿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C. 病退02年勞動部08號文件
勞社部發[2002]8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是勞動者由於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後,於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准則和依據。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原則和分級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2.總則
2.1本標准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
2.2本標准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2.3本標准中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2.4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5本標准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CB/T16180—1996)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范圍。
3.判定原則
3.1本標准中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
3.2本標准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以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所作的醫學檢查結果為依據。
4.判定依據
4.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4.1.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1.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4.1.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射血分數≤50%。左室疾患
4.1.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4.1.5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4.1.8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4.1.9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
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1.10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
4.1.1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4.1.1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4.1.13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減退);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沖動攻擊行為。
4.1.14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5年仍
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1.15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1.16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1.17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1至4級者。
4.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4.2.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4.2.2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4.2.3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2.4中度肝功能損害。
4.2.5各種疾病造瘺者。
4.2.6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2.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4.2.8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4.2.9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4.2.10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5至6級者。
5.判定基準
5.1運動障礙判定基準
5.1.1肢體癱以肌力作為分級標准,劃分為0至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5.1.2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包括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震顫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
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1)重度運動障礙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運動障礙上迷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3)輕度運動障礙完成上述運動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5.2呼吸困難及肺功能減退判定基準
5.2.1呼吸困難分級
5.3 心功能判定基準
心功能分級
Ⅰ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Ⅱ級:靜息時無不適,但稍重於日常生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Ⅲ級: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於日常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Ⅳ級:任何體力活動均引起症狀,休息時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絞痛。
5.4肝功能損害程度判定基準
5.5慢性腎功能損害程度判定基準
附件: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1、本標准條目只列出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起點條件,比此條件嚴重的傷殘或冷熱病均屬於完全喪
失勞動能力。
2、標准中有關條目所指的「長期」是經系統治療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3、標准中所指的「系統治療」是指經住院治療,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並堅持服葯一個療程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治療。
4、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行。
呼吸困難分級
輕度
中度
重度
嚴重度
臨床表現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樓時氣短明顯
平路步行100米即氣短
稍活動(穿衣,談話)即氣短
靜息時氣短
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鍾用力呼氣量占預計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
血氧分壓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氣分析氧分壓60—87毫米汞柱時,需參考其他肺功能結果。
肝功能損害的分級
輕度
中度
重度
血漿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膽紅質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無
或少量,治療後消失
頑固性
腦症
無
輕度
明顯
凝血酶原時間
稍延長(較對照組>3秒
延長(較對照組>6秒)
明顯延長(較對照組>9秒)
腎功能損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臨床症狀
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無症狀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輕度貧血;食慾減退
腎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貧血;代謝性酸中毒;水電解質紊亂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嚴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統症狀
註: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種因素影響,一般不單獨作為衡量腎功能損害輕重的指標。
D. 誰知道 內黨發8號文件 的內容。急!!!!!
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安全生產
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崗雙責」制度的通知
內黨發〔2010〕8號 2010年6月17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各大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和企業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局面,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9〕2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精神,現就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近年來,全區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穩定好轉的勢頭。但是必須看到,隨著工業經濟快速發展,高危行業、企業逐年增多,風險逐漸加大,我區的安全生產工作正處於一個事故易發的高風險期,近年來我區發生的多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單位對安全生產抓得不夠堅決、不夠細致,安全生產制度不完善、責任不落實、技術手段比較落後,這些情況,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高度重視和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關注安全、關愛生命,進一步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堅持不懈地把安全生產工作抓細抓實抓好。各級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發展經濟是政績、抓好安全生產也是政績」的理念,進一步增強作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切實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過程。
二、加強領導,完善落實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一崗」是指領導幹部職務對應的崗位;「雙責」是指領導幹部既要對所在崗位承擔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就是要健全完善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領導責任;其他領導既要對分管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分管領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做到管人、管事與管安全相結合。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規劃,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以及相應的項目、資金、措施和支撐體系,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並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始終做到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各項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人、管事必管安全」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發揮安委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和監管作用,定期與地區和有關部門通過專題會議、聯合抽查、突擊檢查等形式,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強化監管協調職能,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強化對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同時對職責規定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黨政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形成工作常態機制。各級要嚴格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制,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
各級黨委對抓好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重要的政治責任,要堅決消除「安全生產工作只是政府行政部門的事」的錯誤認識,真正將其當做自己的份內工作。各級黨委領導同志特別是一把手要親自過問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支持政府及職能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監督職責。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地區,黨委一把手要經常聽取工作匯報,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三、強化監督,完善落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管理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督管理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要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落實各項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都要建立「一崗雙責」制度。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形成安全生產內部監管網路,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權益。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高危行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切實加大和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必需的投入。積極採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提高生產裝備自動化水平,不斷改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條件。要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培訓,提高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范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等高危行業招工和勞動用工管理,依法實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高危企業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各類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大力發展安全生產職業教育,培養企業急需的安全生產高素質人才。通過落實各項基層基礎工作,切實提高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
四、強化考核,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激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評價體系,實行定量定性考核,並將安全生產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綜合考評重要指標之一,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考核獎懲機制,對工作績效突出的地區和單位要表彰獎勵,對發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盟市、旗縣(市區),發生責任事故的國有、國有控股企業,黨政領導班子取消年終考核獎勵,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他類型的企業發生傷亡責任事故的,要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要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處各類事故。對於發生特大事故的盟市、發生重大事故的旗縣、發生較大事故的鄉鎮和企業,按照「一崗雙責」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有責必究、有過必罰。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事故查處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完善事故調查處理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事故處理決定,落實事故防範措施,舉一反三,防止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要充分發揮各級組織、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加大對事故隱患的事前責任追究和問責力度,對於不執行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指令、意見,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不力,安全生產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的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負責人、要視具體情況進行責任追究、嚴肅處理。
五、搞好宣傳,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和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要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部署,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公益范疇,開辦公益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專題欄目,宣傳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普及安全生產知識,曝光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斷增強廣大公眾的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各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圍繞安全生產,積極開展好「安康杯」、「示範崗」等群眾性活動,維護好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各類中介機構和協會、學會、中心等社團組織在促進安全生產中的作用。要強化社會和群眾監督,調動群眾依法參與監督安全生產,維護自身權益。各級政府要設立安全生產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暢通監督渠道,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努力營造「以人為本、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安全生產文化,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