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科級幹部被組織部叫會是什麼情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幹部的管理,強化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切實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級幹部管理包括:提拔調整、交流輪崗、備案、教育培訓、紀律監督等。
第三條 科級幹部由所在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主管,市委組織部備案管理。
第二章 提拔調整
第四條 提拔調整科級幹部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注重能力、注重實績、注重公認,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
第五條 提拔科級幹部除具備《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資格:
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長等正科級領導職務,應當任正科級非領導職務或副科級職務兩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級非領導職務,應當任副科級職務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3、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體健康。
5、符合任職迴避等有關規定。
6、其他應具備的資格。
幹部應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或越級提拔,但必須事先徵得市委組織部同意。
第六條 提拔調整科級幹部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除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的職位,科級領導職位擬任人選,一般在本機關、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採取競爭上崗方式產生。需要改善結構或充實緊缺型人才或暫無合適人選的也可面向社會公開選拔。
第八條 採取競爭上崗方式提拔科級幹部的,按照《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中辦發〔2004〕13號)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開職位及條件、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集體討論決定、任前公示、備案等。
筆試、面試成績和民主測評結果應按照一定比例計入總分,依照競爭上崗總分高低按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
第九條 採取民主推薦等方式提拔科級幹部的,主要程序有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醞釀、集體討論決定、任前公示、備案等。民主推薦同時採取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方式。會議投票推薦一般應由單位全體人員參加,人數較多的可由副科級以上幹部參加;個別談話推薦應由領導班子成員、中層正職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本單位人數較少的可由全體人員參加。
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和平時了解掌握情況,由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如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同時,要全面、歷史地看待幹部,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條 組織考察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一般採取個別談話、書面徵求意見、查閱檔案、廉潔自律鑒定等方式,並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結束後,由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根據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綜合成績以及組織考察等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第十一條 公開選拔科級幹部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提拔調整科級幹部必須事先與市委組織部或主管部門溝通有關情況,包括提拔調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則、空缺職位及數量、職位標准條件、程序步驟等,經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科級幹部擬任人選,在組織考察前,集體討論決定前,都應根據人選情況在單位領導班子有關成員中充分醞釀。
文化宣傳、政法系統科級幹部職務的任免,應事先分別徵求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的意見。有關單位科級紀檢監察幹部職務的任免,應事先徵求市紀委的意見。
第十四條 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幹部)科科長實行重點管理。單位調整人事(幹部)科科長前應與市委組織部進行溝通。在單位提出初步人選後集體討論決定前,應向市委組織部匯報人選情況。經市委組織部同意後,單位方可研究決定。
第三章 交流輪崗
第十五條 按照培養鍛煉、盤活資源、激發活力、加強監督的原則,加大科級幹部在本單位、本系統內部輪崗力度,推進市直單位之間、市直單位與縣鄉機關單位或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幹部交流。
交流輪崗形式主要包括轉任、調任和掛職鍛煉。
第十六條 交流輪崗的重點對象:
1、長期擔任執紀執法、幹部人事、財務審計、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以及辦公室等行政綜合科室主要負責人的;
2、需要通過交流輪崗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
3、缺少基層工作經驗或崗位經歷單一的;
4、按照規定需要迴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輪崗的。
第十七條 交流輪崗一般結合單位科級幹部調整進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或與其他機關間轉任m
第十九條 按照魯組發[2009]48號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印發〈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到實施公務員法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應具有全日制大學專科以上學歷、40周歲以下、任科級領導職務兩年以上。不包括聘用制幹部、工人等身份人員。
第二十條 調入實施公務員法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任科級領導職務的,須符合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按相關規定和審批程序進行。
調任程序主要包括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提出調任人選,徵求調出單位意見,組織考察,集體討論決定,調任公示,報批或備案,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等。
對擬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調入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報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審批後,再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有計劃地選派科級幹部到重點項目建設、維護穩定的一線,艱苦困難和復雜環境中,以及國有企業進行一年以上的掛職鍛煉,開展實踐培訓,開闊視野,豐富經驗,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
第四章 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委組織部備案的范圍包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下屬單位的科級幹部,以及市直機關下屬副縣級單位副職。
教育、衛生系統的縣級事業單位提拔調整的科級幹部,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提拔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必須在單位進行任前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經公示不影響任職的,及時將幹部調整情況報市委組織部或主管部門備案,經同意後下發任命文件。
提拔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除選舉產生或經人大、政協決定任命的幹部外,均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經市委組織部或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後,科級幹部由黨組(黨委、黨工委)決定任職的,其任職時間自黨組(黨委、黨工委)決定之日起計算;由選舉或人大、政協決定任命的,任職時間自當選或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備案時應報送幹部任免通知;備案報告,並附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會議紀要和記錄、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科級幹部備案登記表、領導職數編制文件復印件等;上述材料各呈報一式三份。由一般幹部提拔為副科級職務的,同時報送幹部本人檔案。
備案重點審查幹部調整工作程序、配備職數、提拔重用幹部的民意、任職資格條件、現實表現、集體研究討論情況和公示情況等。
第五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堅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全員培訓、保證質量,全面發展、注重能力,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教育培訓工作由幹部所在單位負責。主要職責是制定教育培訓計劃、執行上級調訓任務、分期分批選派幹部參加各種形式的脫產培訓、動員幹部搞好自學等,並按規定實行培訓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 根據履行崗位職責的需要開展崗位培訓和專門業務培訓。晉升領導職務時,必須按照晉升職位的要求,進行任職培訓。對於新考選的幹部,試用期內必須進行初任培訓。
第二十八條 科級幹部一般每年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2天。脫產培訓期間,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 嚴格落實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制度。要按照上級要求選派幹部參加培訓,對不按規定落實培訓任務的,由市委組織部責令限期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及時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
第六章 紀律監督
第三十條 嚴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市直單位要按照規定做好科級幹部任免工作,嚴格標准條件和任職資格,嚴格按職數配備,嚴格按程序辦事,嚴格遵守《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十不準」紀律和備案工作規定。對違反「十不準」紀律和未與市委組織部或主管部門溝通同意動議幹部,或未經備案公布科級職務的,一律不予承認,並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立即糾正,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交流輪崗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降職使用。
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及組織人事幹部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行科級幹部管理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是本部門、本單位科級幹部管理混亂、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追究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