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文發文字型大小後面的幾號幾號是怎麼規定的
發文字型大小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代碼、發文順序號;聯合行文,一般的以主辦機關為主體依據編制發文字型大小。
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三部分組成。發文代字由發文機關自行擬定,固定使用,不能經常更改。年份用六角括弧括起,順序號不用括弧。如「國辦發〔1996〕2號」,即說明這是國務院辦公廳在1996年所發出的第2號文件;「人外發〔1994〕1號」即為人事部外事司1994年發出的第1號文件。
發文字型大小中的年度代碼須用四位阿拉伯數字標識的公歷年份,不應簡化,如使用「87」、「93」等均屬標識不正確。年度代碼應置於六角括弧「〔〕」中。發文字型大小中的六角括弧不是數學公式的中括弧或方括弧。
(1)廳字50號文件內容擴展閱讀:
公文發文字型大小包含的內容:
1、份號,是指一份文件在總印數中的順序號,標在文頭的左上角。一般情況下,可以不使用份號;
2、文件名稱,由發文機關的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位於文頭的正中央,一般為套紅印刷大字。發文年度一律用公元紀年全稱,括於六角括弧「[]」內,置發文機關代字之後,發文順序號之前。發文順序號不編虛號(即1不編001號),不加「第」字,發文字型大小標注位置一般應在文件名稱正下方。
3、幾個單位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單位發文字型大小。校部機關各部門簡稱和對內對外發文字型大小按有關規定執行;
4、界欄線,指文頭與正文之間的分隔線,黨的文件紅線中間斷開軒一五角星,行政文件用一條紅線;
5、秘密公文應標明秘密等級,秘密等級分絕密、機密、秘密三種,標在文件首面左上角。「絕密」、「機密」公文應當標明份號;
6、緊急公文應標明緊急程度。緊急程度是對文件處理的時限要求,分特急、急兩種,標注位置在文件首頁右上角。
⑵ 汽車行業39號文件與50文件有什麼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39號文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8年第8批)予以公告。,共包括111戶企業的385個車型,其中純電動產品共106戶企業353個型號、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共9戶企業13個型號、燃料電池產品共9戶企業19個型號。這也是很值得分析的資料,體現出新能源車的發展趨勢和企業布局運作。純電動汽車主流車型動力性、經濟性、安全性以及舒適性大幅提升,這也是目錄體現的產品進步。。
50號文件,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汽車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的企業及其生產的在境內使用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實行分類准入管理。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六類。客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整車類和改裝類。
本辦法所稱道路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不包括汽車列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拉機及拖拉機運輸機組。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和監督管理工作。
⑶ 求 人薪發[1994]50號文件
人事部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人薪發[1994]50號]1994-12-22 [發布單位]:人事部[發布文號]:人薪發[1994]50號[發布日期]:1994-12-22[生效日期]:1994-12-22[失效日期]:0000-00-00[發布單位]:人事部 人事部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人薪發〔1994〕50號)按照國辦發〔1994〕60號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關於「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職能分工,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工作,適應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工資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強工資的總量控制,處理好各類人員的工資關系,我部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1994年12月22日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制定本辦法。一、考核范圍機關、事業單位在崗的技術工人(含合同制技術工人,下同),列入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范圍。二、考核內容考核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要在嚴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現和工作成績的基礎上進行。思想政治表現主要包括: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工作態度等。生產工作成績主要包括: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數量和質量,生產工作中解決技術問題、從事技術革新及安全生產等。技術業務水平主要包括: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標准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國家職業技能標准》執行,未實行《國家職工技能標准》的工種,可按現行的《工人技術等級標准》執行。對機關、事業單位中尚未建立《國家職業技能標准》或《工人技術等級標准》的工種,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標准。三、考核成績的評定工人思想政治表現和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兩種。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單位以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技術業務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計分,理論考核和操作考核均達到規定分數者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門和委託單位組織進行。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三項考核成績全部合格者,即為考核合格。四、技術等級考核的申報條件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分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三個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兩個技術職務的考評。技師、高級技師職務的考評辦法另行規定。(一)工人必須經所在單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現和生產工作成績兩項考核合格的基礎上,申報技術業務水平的考核。(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轉正定級,未考取過技術等級的技術工人,可直接申報參加相應技術等級的考核,申報的年限條件是:1.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並從事本工種工作15年以上或從事本工種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報高級工的考核。2.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並從事本工種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本工種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報中級工的考核。3.工作年限14年以下並從事本工種工作4年以下或從事本工種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報初級工的考核。
⑷ 求文檔: 浙政發 2009 50號文件內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些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法規,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工作,較好地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1261.8萬人,超額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參保繳費人數力爭達到1200萬人」的工傷保險擴面階段性目標任務。
但是,當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因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工傷保險擴面工作難度加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形成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在部分用人單位不能得到及時足額的保障;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支付辦法還不夠完善等。
為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工作,完善工傷保險政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突出工作重點,採取有力措施,努力鞏固和擴大前一階段工傷保險擴面成果,有效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及時足額享受工傷待遇。要進一步推進尚未參保的建築施工、礦山開采、危險化學品生產等高風險行業企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全面啟動商貿、餐飲、住宿、文體、娛樂等各類服務業企業職工參保工作,爭取在兩年內基本實現有相對穩定勞動關系的職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及時做好國家和我省為擴大內需新建的道路交通、水利設施等大型建設項目和各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新增的勞動用工尤其是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現建設項目啟動與職工工傷參保同步。
二、做好「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09〕40號文件精神,重視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可採取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其中用人單位出資部分,可以通過一次性繳費或適當提高費率等方法加以解決。針對「老工傷」問題形成時間跨度大、人員構成復雜、管理分散等特點,區別不同情況,制訂相應措施,妥善處理相關政策銜接問題。尚未出台「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辦法的設區市都要在今年10月底前出台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各統籌地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將大部分「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0年底前將所有「老工傷」人員統一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調整工傷保險有關政策規定 為進一步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完善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中關於「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調整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這一規定適用於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發生的工傷事件。 工傷保險工作事關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動我省工傷保險工作上新台階。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⑸ 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62號)
《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謝旭人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
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
為了適應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一次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十次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礎上,對新中國成立以來至2008年12月發布的現行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第十一次全面清理,並逐一作出了鑒定。經過清理,確定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共864件,其中,廢止的財政規章5件,失效的財政規章4件,廢止的財政規范性文件415件,失效的財政規范性文件440件。現將這864件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目錄予以公布。
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
(864件)
## 一、廢止的財政規章目錄(5件)
1.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2005年12月28日財政部令第31號)
2.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32號)
3.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延期還款和呆賬處理暫行規定
(2000年1月12日財政部財發字〔2000〕2號)
4.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財政部財綜字〔1998〕164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4年2月4日財政部(94)財法字第3號)
## 二、失效的財政規章目錄(4件)
1.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29日財政部財綜字〔1998〕168號)
2.預算單位清產核資辦法
(2000年4月7日財政部財清字〔2000〕3號)
3.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
(1996年3月14日財政部財農字〔1996〕50號)
4.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采購管理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18日財政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財世司字〔1996〕167號)
## 三、廢止的財政規范性文件目錄(415件)
綜合類
1.關於印發《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財政部財綜〔2007〕57號)
2.關於發布《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財政部、國家經貿委財綜〔2002〕55號)
3.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總後勤部(93)財綜字第159號)
法制類
4.關於建立和完善財政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財政部財法〔2000〕38號)
5.關於印發財政部行政處罰有關文書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財政部財法字〔1999〕59號)
稅收類
6.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74號)
7.關於2008年東北中部和蒙東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41號)
8.關於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10號)
9.關於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08號)
10.關於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94號)
11.關於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72號)
12.關於在蘇州工業園區進一步做好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試點工作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財稅〔2007〕143號)
13.關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地區2007年固定資產抵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128號)
14.關於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101號)
15.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80號)
16.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84號)
17.關於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75號)
18.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61號)
19.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