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土部住建部關於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和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 90號文件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國土資發[2015]90號2015-7-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央編辦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土資源部 中央編辦關於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50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平穩推進,現就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有序銜接,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充分認識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有序銜接的重要意義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是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組織保障,是確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順利實施的前提。根據中央要求,房屋登記等不動產登記職責將統一整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屋交易管理職責繼續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關聯性強,做好相關工作銜接,有利於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有利於穩定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利於方便群眾辦事,提升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房產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在工作中要加強配合,相互兼顧,統籌協調,按照方便群眾辦事、保障交易安全、提升管理效率的原則,確保房地產交易市場規范有序,不動產統一登記平穩推進,年底前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整合。
二、加強房屋交易管理與不動產統一登記
(一)加強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產市場監管的基礎和核心。各級房產管理部門要強化房屋轉讓、抵押、租賃、面積管理、房屋交易檔案、房屋中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樓盤表的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存量房與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監督執行等交易監管具體工作,實現關聯業務有序銜接。
(二)加快不動產統一登記。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和《通知》,指導各地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將房屋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房屋登記職責統一到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隨意拆分房屋登記職責。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切實做好涉及房屋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工作。
三、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有序銜接
各地在加強房屋交易管理、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中,既要梳理再造登記流程,保證不動產統一登記有序推進,又要加強房屋交易管理,保證交易與登記安全便民。對於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分設的,要切實做好交易與登記有關工作銜接。(一)確保業務銜接順暢。房產管理部門要對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實時將依法辦理的房屋轉讓、抵押等相關交易信息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相關交易信息進行登記。在完成房屋登記後,不動產登記機構也要實時將各類登記信息提供給房產管理部門,有效防範一房多賣、已抵押房屋違規出售等行為的發生,確保交易安全。
(二)實現信息互通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與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要相互對接,通過交換介面、數據抄送等形式,實現實時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島」,確保相關業務辦理的連續、安全、便捷。現階段尚未建成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快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整理、入庫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建設。
(三)做好資料移交與共用。不動產登記機構與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登記檔案和房屋交易檔案查詢互用制度,保證房屋登記和交易管理的正常運行。按照《物權法》、《條例》和《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屋登記簿等房屋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房產交易資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管理。
(四)加強服務窗口建設。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切實做好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窗口服務。房屋交易和登記業務辦理盡量在一個服務大廳,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水平,實現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規范化服務。對於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服務大廳分設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可以互設服務窗口,受理相關業務。為方便群眾辦事,對於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群眾重復提交。
各地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認真抓好落實。在執行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可向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7月10日
B. 國家林業局的 林規發(2015)57號文件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規發〔20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林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禁止開發區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推進規劃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依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7號)的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見附件),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推進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總體規劃指導國家級森林公園科學發展的重要作用,依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申報、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財司」)會同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以下簡稱「場圃總站」)負責總體規劃的審核、批復和實施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總體規劃。規劃技術深度必須達到《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規范》(LY/T2005—2012)的要求。規劃期一般為10年。
第五條 規劃編制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情況、生態環境及森林風景資源、森林公園發展條件分析、總則、總體布局與發展戰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場分析與預測、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投資估算、效益評估、保障措施等20個部分,具體見所附編寫要求。
第二章 規劃上報
第六條 總體規劃編制或者修編完成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和審查。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禁止開發區域的有關要求,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充分銜接。同時,要廣泛徵求所在地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交通、旅遊等部門及利益相關者意見。
第七條 總體規劃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國家林業局。上報的材料包括:
(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二)國家林業局批准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批復文件;
(三)總體規劃文本及相關圖件紙質版4份,電子版1份;
(四)評審意見;
(五)總體規劃徵求意見情況說明。
第八條 計財司負責上報材料的登記,材料不齊全的不予登記,並於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完善材料。自登記之日起,啟動規劃審批程序。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九條 總體規劃登記受理後,由計財司在2個工作日內將上報材料轉送場圃總站,並與場圃總站共同進行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
第十條 專業審核。計財司和場圃總站聯合建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具體運行管理由場圃總站承擔。
場圃總站收到上報材料後,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抽取相關專家,在5個工作日內將總體規劃送達專家。審核專家於10個工作日內將專業審核意見提交場圃總站。
第十一條 業務審核。計財司和場圃總站在收到上報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出業務審核意見。
場圃總站對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意見進行匯總分析,於5個工作日內形成總體規劃的最終審核意見。必要時由場圃總站會同計財司召開總體規劃審查會或者組織進行實地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對審核提出修改意見的總體規劃,由場圃總站將總體規劃修改意見通知單下達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修改意見通知單後,於2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後的總體規劃文本和相關材料報送場圃總站,場圃總站審核後提交計財司。需要復審的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對審核通過的總體規劃,計財司在收到場圃總站最終審核意見後,於15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文件。
第十四條 批復文件下達後,由場圃總站負責在中國森林公園網和中國林業網對所批復的總體規劃進行公告,並建立檔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規劃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總體規劃批復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復的總體規劃開展建設活動,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批准後的總體規劃需要進行修訂的,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修訂後的總體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中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另行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計財司會同場圃總站,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總體規劃中期、終期評估,提出修編或者新編意見。
對於不按照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和建設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責令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總體規劃編制單位要加強管理,確保總體規劃質量。未經上述程序批準的總體規劃,不能作為林業審批項目和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編寫內容要求
一、基本情況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條件、社會經濟條件、歷史沿革、森林公園建設與旅遊現狀等。
(一)自然地理條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條件、森林動植物資源等。
(二)社會經濟條件。包括人口、經濟、交通、電力、通訊等。
(三)歷史沿革。包括歷史沿革、森林公園設立、管理機構建設、資源管理等。
(四)土地利用狀況。包括土地與資源的權屬(國有土地要註明林權證上所標明的使用權人)、地類構成、利用程度等,集體林區要說明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林地使用及林農合法權益保護等情況。
(五)森林公園建設與旅遊現狀。包括公園內基礎設施條件、景區景點建設現狀、旅遊開展情況等。
二、生態環境及森林風景資源的要求。包括生態環境評價、森林風景資源調查與評價、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森林公園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等。
(一)生態環境評價。包括地表水質量、大氣質量、土壤質量等。
(二)森林風景資源調查與評價。包括自然景觀資源、人文景觀資源、可借景觀資源、森林風景資源質量評定等。
三、森林難公園發展條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等。
(一)森林公園發展的優勢與劣勢。包括地理位置、基礎設施建設、旅遊適游期等。
(二)森林公園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包括國內外旅遊發展形勢、地方政府重視程度、當地旅遊資源供需情況等。
四、總則要求。包括指導思想、規劃原則、規劃依據、規劃目標、規劃分期等。
五、總體布局與發展戰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性質與范圍、森林公園主題定位、森林公園功能分區、分區建設項目及景點規劃、森林公園發展戰略、主題定位與營銷策劃等。
(一)森林公園性質與范圍。性質依據森林公園的典型特徵、主要功能來確定,規劃范圍是森林公園設立的批復范圍。
(二)功能分區。包括生態保育區、核心景觀區、一般遊憩區和管理服務區等。
(三)分區建設項目及景點規劃。包括各個功能區規劃建設的項目,涉及資源保護、遊憩設施、接待設施、科普宣教設施等。
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場分析與預測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園環境容量、遊客容量以及旅遊區位分析、客源市場分析、遊客規劃預測等。
七、植被與森林景觀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植被規劃、森林景觀規劃、風景林經營管理規劃。
八、資源與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重點森林風景資源保護、森林植物和野生動物保護、環境保護。
九、生態文化建設規劃的要求。包括規劃原則、生態文化建設重點和布局、生態文化設施規劃、解說系統規劃。
十、森林生態旅遊與服務設施規劃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態旅遊產品定位、遊憩項目策劃、旅遊服務設施規劃、游線組織規劃。
十一、基礎工程規劃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規劃、給排水工程規劃、供電規劃、供熱規劃、通信、網路、廣播電視工程規劃、旅遊安全保障系統與設施規劃。
十二、防災及應急管理規劃的要求。包括災害歷史、森林防火及病蟲害防治規劃、其他災害防治、監測與應急預案。
十三、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利用規劃原則、土地利用規劃及建設項目佔用林地情況。
十四、社區發展規劃的要求。包括居民點分布現狀分析、社區發展規劃原則、社區發展規劃。
十五、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包括環境質量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評估、採取對策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十六、投資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據、投資估算、資金籌措。
十七、效益評估的要求。包括生態效益評估、社會效益評估、經濟效益評估。
十八、分期建設規劃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設目標及重點建設工程、中遠期建設目標及重點建設工程。
十九、實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組織保障、資金保障等。
二十、圖紙要求。包括區點陣圖(對外關系圖)、土地利用現狀圖、森林風景資源分布圖、客源市場分析圖、功能分區圖、土地利用規劃圖、與其他保護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關系圖、景區景點分布圖、植物景觀規劃圖(林相改造圖)、遊憩項目策劃圖、游覽線路組織圖、服務設施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給排水工程規劃圖、供電供熱規劃圖、通信網路廣播電視工程規劃圖、環衛設施規劃圖、近期建設項目布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