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秘密文件可以摘抄嗎
不可隨意摘抄,但經文件、資料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可以摘抄。
復制、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過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復印、復制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密件,應當經本機關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復印、復制上級機關下發或其他機關單位制發的密件,應當經制發機關批准。復印、復制密件不得改變其原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文件按保密程度可分為:絕密、機密、秘密。「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文件的定義:國家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在履行其法定職責或處理事務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信息記錄文件的形成者:國家機構、社會組織(法人及其代表),個人(自然人)自然人作為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時形成的文件,與自然人作為個人行為形成的文件是性質不同的兩類文件。
② 國家秘密可以復制嗎
國家秘密不可以擅自復制。
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復制適當數量的國家秘密載體,絕密級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經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授權或者書面批准後可以復制,機密或秘密級的國家秘密載體,制發機關、單位允許復制的,應當經復制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復制。制發機關、單位的「允許」復制機密級或秘密級國家秘密載體,可以是明示的方式,如在載體上註明此件可復制轉發至哪些范圍,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即在載體上不註明是否可以復制,可視為制發單位允許收文單位復制,復制時可不必專門再報制發機關、單位批准,對在載體上直接註明類似「此件未經某機關、單位批准不得復制」警示語的國家秘密載體,如需復制時,才需要報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
經批准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時,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特別是不能將國家秘密標志隱去,否則將使復印件失去國家秘密標志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