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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文件的捕獲包括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3-09-09 20:52:56

1. 電子數據證據包括哪些

電子證據包括的信息、電子文件
1、網頁、博客、微博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6、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在網路環境下維護權利人的利益,規范網路環境秩序,除當事人申請外,法院也可以適當地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對於電子證據的訴訟保全分為訴前證據保全和訴訟證據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2. 電子數據證據包括哪些

電子數據證據包括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電子數據,也稱電子證據,是指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如擾。電子數據證據包括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余橡祥的規定。

電子數據的特點

1、高技術性和精確性。電子數據的精確性相對於其它任何形式的數據是無與倫比的。計算機把它要處理的任何文字、圖像、聲音等統統都轉化成了以 0和1的組合來代表的二進制數碼。電子數據在傳輸、存儲過程中,基本上不會發生錯誤,且很少能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證言的豎搏誤傳、書證的誤記等。

2、提交形式的多樣性。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只能是載有過去事件內容的物質材料。電子信息本身具有多樣性,可以表現為文字、圖像、聲音多種媒體,還可以是互動式的、可加密編譯的。

因此電子證據以何種形式何種載體來作為訴訟活動中提交給法庭的形式也具有多樣性。如可以以電子文件的形式提供,或以傳統物證、書證或視聽資料的形式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公證或技術鑒定機構鑒定作為證據提供。

3. 關於我國電子證據的規定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證據主要包括如下:

1、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例外: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友告鉛言、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

(3)電子文件的捕獲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網頁、博客、朋友圈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友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等電子文件。

《規定》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准。收集、提取過程中,如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製作筆錄,如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註明原因、存放地點或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規定》明確,如存在數據量大無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等情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凍結電子數據,應當採取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鎖定網路應用賬號等方法。

《規定》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製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並移送,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列印件。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路應用賬號,並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規定》明確,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移送的是否是原始存儲介質、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或證書等特殊標識等內容,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採取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等方法進行驗證,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以及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准等內容。

《規定》明確,如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規定》要求,在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中,如存在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等瑕疵的,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如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以及電子數據有增加、刪好好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4. 電子數據證據包括哪些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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