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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遼政辦發(2010)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土地徵收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要求,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是指徵收一般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他地類以綜合地價標准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降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
二、被徵收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要另行補償。具體補償標准(林木補償費除外)由各設區的市政府制訂,報省政府備案。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價計算。
三、依法徵收農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的80%歸被征地農戶,20%歸集體經濟組織;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使用期為1年的,補償標准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使用期限為2年的,補償標准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
五、建設項目經批准使用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該區域內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補償。
六、《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過去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制定的有關征地補償標准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七、對《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實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土地(含2009年經批准新開工建設的國家、省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用地),仍按原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執行。
八、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每3年調整一次,由省國土資源廳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附件: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 二○一○年一月七日
詳見:http://wenku..com/view/8ab69160caaedd3383c4d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