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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監察執法系統文件

發布時間:2023-05-21 21:11:56

1.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的管理制度

各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管理制度。要加強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亮梁,並根據井下採掘系統變化情況,及時補充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要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系統維護,保證系統靈敏可靠。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聯合應急演練。要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寬瞎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加強入井人員培訓,使其熟悉各種災害情況的避災路線,並能正確使用安全避險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
各地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強化監督檢查,推動各煤礦企業按照規劃和方敬巧運案加快建設進度。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納入監察工作重點,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嚴格監察執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要求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要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礦井在投入生產前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各地要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展情況的檢查,並將進展情況及時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各產煤市(地)、縣(區)和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宣貫教育片
《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全面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征訂通知
各有關單位: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由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組成。全面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是國務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為提升煤礦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能力而推出的全新舉措。
本片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為指導,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煤裝146號文件要求,採用3D動畫模擬、現場實景拍攝、權威專家訪談等多種表現形式,生動形象地再現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產生背景,系統介紹了「六大系統」的組成結構、工作原理、重點表現了緊急避險系統(避難硐室和救生艙)的建設標准和安裝建設要求,權威宣貫了「六大系統」的建設時間表和路線圖等內容。不但為各級安全監管和煤礦監察部門貫徹國務院23號文件精神,推進「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提供指導和借鑒,也為目前各煤礦和非煤礦山建設完善「六大系統」提供了技術和工作指導,是宣傳「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必不可少的學習資料和推廣教材。

2. 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字114號 廢紙了沒

沒有,2016年2月4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產文件的通知》中沒有對2003年「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字114號」的文件進行失效通知。
下面是宣布失效的安全生產文件目錄:
1.關於進一步抓緊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傳〔1997〕49號)
2.關於加強今冬明春礦山安全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7〕313 號)
3.關於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國經貿傳〔1998〕79號)
4.關於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管理開展爆炸物品安全檢查的緊急通知(國經貿傳〔1999〕51號)
5.關於進一步加強爆炸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國經貿安全〔1999〕363號)
6.關於搞好當前煤礦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煤安辦字〔2001〕第10號)
7.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重大政策課題研究要點》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1〕15號)
8.關於做好金屬與非金屬礦山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1〕第20號)
9.關於發布《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1〕22號)
10.關於近期非煤礦山連續發生重大事故的緊急通報(安監管管一字〔2001〕25號)
11.關於發布《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1〕36號)
12.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國慶節期間安全生產和值班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經貿傳〔2001〕48號)
13.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安監管管三字〔2001〕55號)
14.關於加強淺海、近海和內陸湖泊石油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1〕62號)
15.關於進一步做好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橡激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1〕64號)
16.關於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1〕67號)
17.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群眾監督工作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1〕74號)
18.關於學習宣傳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1〕81號)
19.關於頒發《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1〕93號)
20.關於規范煤礦安全監察系統車輛參加保險行為的通知(煤安監財字〔2001〕98號)
21.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教學大綱》的通知(煤安監人字〔2001〕100號)
22.關於對國有煤礦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進行監察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1〕107號)
23.關於發布《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專家組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1〕126號)
24.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監察業務用房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煤安監司技裝函字〔2002〕14號)
25.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報告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17號)
26.關於加強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2〕22號)
27.關於印發《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2〕24號)
28.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見(安監管管一字〔2002〕29號)
29.關於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的通知祥脊(安監管人字〔2002〕36號)
30.關於認真落實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36號)
31.關於加強煤礦建設工程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62號)
32.關於建立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月報制度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63號)
33.關於印發《煤礦(井工、露天)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制內容》的通知(煤安監監梁宴襪一字〔2002〕65號)
34.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管辦字〔2002〕68號)
35.印發《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2〕75號)
36.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85號)
37.關於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通用部分》的通知(安監管人字〔2002〕93號)
38.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管管三字〔2002〕98號)
39.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實施意見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2〕103號)
40.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統計報告辦法》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2〕119號)
41.關於發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統計報告規定》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2〕121號)
42.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
43.關於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的意見(安監管政法字〔2002〕129號)
44.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137號)
45.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特聘煤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138號)
46.關於加強國有地方煤礦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145號)
47.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安全〔2002〕327號)
48.關於加強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3號)
49.關於印製和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收費問題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11號)
50.關於國有大礦瓦斯防治重點監控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12號)
51.關於對兩種礦用防爆燈加強監察的通知(煤安監司辦函字〔2003〕13號)
52.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學習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20號)
53.關於授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26號)
54.關於下達特聘煤礦安全監督員控制名額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27號)
55.關於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32號)
56.關於印發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治理煤礦瓦斯加強安全監察工作經驗材料的通知(煤安監司辦字〔2003〕37號)
57.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監察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3〕38號)
58.關於調整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報表制度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42號)
59.關於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45號)
60.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50號)
61.關於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3〕51號)
62.關於印發《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3〕52號)
63.關於建立非煤礦山安全評估進展情況月報制度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4號)
64.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6號)
65.關於開展國有煤礦「一通三防」專項監察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63號)
66.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68號)
67.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71號)
68.關於加強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消毒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80號)
69.關於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審核評估工作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3〕84號)
70.關於印發《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93號)
71.關於在全國煤礦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的指導意見(煤安監辦字〔2003〕96號)
72.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97號)
73.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3〕103號)
74.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運輸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104號)
75.關於印發《化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07號)
76.關於印發《建築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08號)
77.關於印發《尾礦庫閉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12號)
78.關於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專項監察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113號)
79.關於印發《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15號)
80.關於印發《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41號)
81.關於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占壓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45號)
82.關於印發《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52號)
83.關於汽車用燃料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產業劃分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155號)
84.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工作進展的通報(安監管管二字〔2003〕156號)
85.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74號)
86.關於做好職能調整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177號)
87.關於加強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97號)
88.關於2003年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工作情況的通報(安監管危化字〔2004〕9號)
89.關於授予中天宏國際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等65個單位安全評價資質的通知(安監管規字〔2004〕10號)
90.關於2004年大中型煤礦企業安全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煤安監監一字〔2004〕21號)
91.關於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4〕24號)
92.印發《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管黨字〔2004〕24號)
93.關於做好2004年非煤礦山安全評估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4〕25號)
94.關於加強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煤安監辦字〔2004〕32號)
95.關於開展鄉鎮煤礦集中監察執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監司辦字〔2004〕39號)
96.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
97.關於解決部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沒有《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審核意見問題的批復(安監管函字〔2004〕46號)
98.關於加強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協調字〔2004〕48號)
99.關於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事故調度統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50號)
100.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101.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管司辦函字〔2004〕59號)
102.關於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的指導意見(安監管政法字〔2004〕62號)
103.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4〕62號)
104.關於認真做好中央企業事故調度統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63號)
105.關於印發《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69號)
106.關於切實加強瓦斯管理遏止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4〕71號)
107.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二字〔2004〕74號)
108.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4〕79號)
109.關於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期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85號)
110.關於加強政務信息化應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辦字〔2004〕87號)
111.關於認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通知(安監管規劃字〔2004〕88號)
112.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110號)
113.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111號)
114.關於加強輸油氣管道占壓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4〕118號)
115.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127號)
116.關於印發《旅遊區(點)安全評估標准》(試行)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4〕130號)
117.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4〕153號)
118.關於加強強腐蝕性危險化學品購用管理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164號)
119.關於進一步做好推廣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監管經驗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7號)
120.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8號)
121.關於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5〕11號)
122.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5〕21號)
123.關於對重點監控國有煤礦企業進行安全技術「會診」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26號)
124.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准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准》(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27號)
125.關於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31號)
126.關於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34號)
127.關於推廣應用煤礦數字化瓦斯遠程監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37號)
128.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對口聯系監管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分工》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39號)
129.關於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補充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48號)
130.關於做好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51號)
131.關於嚴厲打擊煤礦違法生產活動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54號)
132.關於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61號)
133.關於認真做好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62號)
134.關於發布一級安全質量標准化機械製造企業證書和牌匾樣式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85號)
135.關於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
136.關於印發《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字〔2005〕94號)
137.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機械傷害事故加強安全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96號)
138.關於推廣應用HAN阻隔防爆技術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01號)
139.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13號)
140.關於確保液化天然氣重載罐車通行做好卸載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14號)
141.關於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20號)
142.關於公布安全培訓機構復審及培訓質量評估檢查結果的通知(安監總培訓字〔2005〕124號)
143.關於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25號)
144.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
145.關於抓緊做好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與結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41號)
146.關於印發《廣東省開展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主要做法》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43號)
147.關於印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
148.關於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准化規范》試點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50號)
149.關於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55號)
150.關於暫不對活性炭生產經營企業實施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67號)
151.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冶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172號)
152.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示範合作項目有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72號)
153.關於積極參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174號)
154.關於立即查處國家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煙花爆竹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86號)
155.關於加強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裝備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194號)
156.關於迅速扭轉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95號)
157.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98號)
158.關於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99號)
159.關於加強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206號)

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等五部煤礦安全規章的決定

一、對《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工作,保障煤礦安全監察員依法行政,根據《公務員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煤礦安全監察員實行分級管理。」

高洞乎(三)將第五條修改為:「煤礦安全監察員由國家安全生戚悉產監督管理總局考核,並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

(四)將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參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以及對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五)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發現事故隱患或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或報告的。」二、對《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三條中的「辦事處」修改為「分局」。

(二)將第五條中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件」修改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件」。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煤礦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煤礦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煤礦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煤礦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煤礦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刪去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五)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煤礦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煤礦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七)將第二十四條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修改為「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煤礦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煤礦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九)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煤礦發生事故,對煤礦、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責任單位、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煤礦建設單位驗收合格。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一)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在300萬噸/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和1000萬噸/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

「(二)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在300萬噸/年以下的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和1000萬噸/年以下的露天煤礦建設項目,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顫肆、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設計審查。」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同意的項目,應及時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五)刪去第十二條中的「並在提出評價報告30日內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六)將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采礦許可證或者礦區范圍批准文件。」

(七)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煤礦建設項目在竣工完成後,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前進行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的時間一般為1至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總時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應按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八)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驗收應當由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煤礦建設單位實行多級管理的,應當由具體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建設單位的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單位)負責組織驗收。」

(九)刪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十)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將其中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驗收申請後,應當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現場驗收」修改為「煤礦建設單位或者其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單位)組織驗收時,應當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現場驗收」。

(十一)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的樣式,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4.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落實行政執法攔做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或者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指對作出違法、不當的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行為(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第三條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四條責任追究實行迴避制度。與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責任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人員,實施責任追究時應當迴避。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該部門負責人決定。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實施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對煤礦安全進行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許可權、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
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准後實施。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原批准單位批准,並按照批准後的計劃執行。
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管監察的對象、時間、次數、主要事項、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根據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按照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第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許可職責:
(一)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二)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四)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五)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
(六)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旅衡中)操作資格認定;
(七)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認證機構資質的認可;
(八)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認可;
(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認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十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申請人對其拆山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並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核查。
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行政許可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屬於其他部門行政許可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已經依法取得本部門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原行政許可證件。

5. 煤礦安全監察***管理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3年7月2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煤礦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煤礦安全監察***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制裁煤礦安全違法行為,規范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工作,保障煤礦依法進行生產,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規程的行為***以下簡稱煤礦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胡汪察政處罰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認為應由其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管轄。兩個以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陵亂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四條當事人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褲茄訴訟。當事人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煤礦安全監察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煤礦安全監察員證件。

第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對檢查中發現的煤礦安全違法行為,可以作出下列現場處理決定:***一***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責令限期達到要求;***三***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經現場處理決定後拒不改正,或者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煤礦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對煤礦企業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二***對從事施工的煤礦企業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

第八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

第九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第十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一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定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下的***:***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裝置的;***二***未使用專用放炮器的;***三***未使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的;***四***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的。

第十三條煤礦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前款所稱情節嚴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二***因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四條煤礦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裝置、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前款所稱情節嚴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二***因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裝置、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五條煤礦企業的機電裝置、安全儀器,未按照下列規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一***未定期對機電裝置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的;***二***非負責裝置執行人員操作裝置的;***三***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的;***四***操作電氣裝置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裝置帶電作業的。

第十六條煤礦井下採掘作業,未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未加強支護;露天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十七條煤礦未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入井人員攜帶菸草和點火用具下井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十八條煤礦在有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條件下從事採掘作業;在未加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鐵路、水體下面開采;在地溫異常或者熱水湧出的地區開采,未編制專門設計檔案和報主管部門批準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十九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責令停產整頓,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條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未按規定採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措施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條煤礦在有可能發生突水危險的地區從事採掘作業,未採取探放水措施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二條煤礦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條煤礦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未採取綜合防塵措施,或者未按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條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採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並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一***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的;***二***提供虛假情況的;***三***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前款所稱情節嚴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二***因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前款所稱情節嚴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二***發生重大以上傷亡事故的;***三***傷亡人數較少但損失破壞程度嚴重的;***四***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 ***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二十八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符合《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式並使用統一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十九條未設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省、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 *** 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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