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文件屬於黨內規范性文件
1、《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是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黨的地方委員會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促進黨的執政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3、《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的簡稱。由黨中央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在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基礎上修訂而成。全文共8條、281字,包括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范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4、《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2015年10月18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印發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該《條例》分總則,管理體制,教育培訓對象,教育培訓內容,教育培訓方式方法,教育培訓機構,師資、課程、教材、經費,考核與評估,附則9章62條,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
5、《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是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而制定的法規,2015年8月3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發布,自2015年8月3日起實施。
㈡ 如何判斷是不是規范性文件
一、如何判斷是否是規范性文件:
1、可以根據發布的主體以及內容確定;
2、規范性文件分為創制類規范性文件、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和指導性規範文件;
3、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
二、規范性文件的分類:
根據規范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范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1、創制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2、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3、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三、規范性文件的概念:
1、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2、中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棚拆拆的規范管理。例如,中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
3、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律所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四、規范性文件的內容:
1、標題,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正文。
2、正文內容實際可概括為:
(1)假定;
(2)處理;
(3)獎勵;
(4)懲罰。
五、規范御罩性文件的行政需求:
1、國家行政機關制定 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
2、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
3、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4、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補充:由於中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范性文件」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范性文件」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范性文件」。
5、通俗理解:規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機關發布的對某一領域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准立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鏈棗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㈢ 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2、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㈣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是人民法院處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_的原則,是行政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
規范性文件審查內容包括:
1、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3、是否符合市商務局職能規定,體現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4、是否採取必要方式公開徵求意見,是否還存在重大分歧意見;
5、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要求;
6、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規范性文件是指市商務局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下發的,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反復適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規定(暫行規定)」「辦法(暫行辦法)」和「細則(實施細則)」等行政公文。不包括下列文件:
1、市商務局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規定;
2、對具體事項的通知、通報、公告及行政處理決定;
3、原文轉發的文件;
4、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㈤ 規范性文件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制定對公眾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管理依據,即大家俗稱為「政策」或「紅頭文件」。規范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作為一名機關人首先要會鑒別規范性文件,把規范性文件按照規定程序制定,保證文件制定民主、科學、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
一、規范性文件特徵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發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管理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其特徵主要有:
(一)制定主體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二)基於法定職權和行政法律關系,按公文規范和程序制定,並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三)管理對象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
(四)內容對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並且該權利義務內容具有確定性、普遍約束力和反復適用性;
(五)需要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曉並遵照執行。
㈥ 農業部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業部規范性文件管理,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結合農業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農業部在履行職責中,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屬於規范性文件:
(一)農業部規章;
(二)單純轉發的文件;
(三)農業部與部屬單位、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行文;
(四)工作部署和行業發展規劃、計劃;
(五)標准、規程等技術性文件;
(六)規范人事、財務斗叢、外事、保密、保衛等機關內部事務的文件;
(七)對具體情況的通報和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
(八)其他不屬於規范性文件的情形。第三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開的原則。第四條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以下事項: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收費;
(五)超越農業部職責許可權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國務院規定的事項。
規范性文件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第五條規范性文件以農業部公告形式發布。
各司局及部屬事業單位不得自行發布規范性文件。第六條各司局負責職責范圍內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報送及公布。辦公廳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核稿。產業政策與法規司(以下簡稱政法司)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組織清理,並會同駐部監察局(以下簡稱監察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第緩塌二章起 草第七條各司局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起草規范性文件。聯合起草規范性文件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司局。第八條起草司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採取的主要措施進行調研,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制度廉潔性進行論證。第九條規范性文件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意見」等。
規范性文件內容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第十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結構嚴謹、內容完備、形式規范、條理清楚、用詞准確、文字簡潔,符合國務院和農業部公文處理的要求。第十一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責或與國務院其他部門關系緊密,或者涉及部內相關司局職責的,應當徵求其他部門或相關司局的意見。第十二條規范性文件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等決策事項的,起草司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可以採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風險化解處置預案。第十三條起草司局認為規范性文件草案基本成熟的,應當在農業部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透明度條款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23號)的要求,在公開徵求意見的同時抄送商務部。第十四條起草司局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對規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完善後,將草案、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函送政法司審查。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依據和必要性、可行性;
(二)起草過程和協調情況;
(三)設定的主要制度、各方面主要意見採納處理情況;
(四)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
(五)風險評估結果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三章審 查第十五條政法司從以下方面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擾銷圓的方針政策;
(二)是否與其他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三)是否在法定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
(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主要意見。
政法司在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同時,應當會同監察局組織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
㈦ 規范性文件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2、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
3、范圍包括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五種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㈧ 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規范性文件指什麼
1、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2、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
3、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律所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㈨ 鄭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立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行政機關制定的,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各種規定、辦法、細則及其他具有規范性內容的文件。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獎懲決定等,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決定、公布、備案、清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管理。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組織起草工作,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室)制定的規譽晌范性文件負責受理、修改和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派出機構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室)和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模虛燃法性審查、清理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其他監督管理。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規范性文件公布、備案和清理等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以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派出機構和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可以制定用於管理本地區、本系統、本領域公共事務的規范性文件。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機構;
(二)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四)受委託執法機構;
(五)議事協調機構。第六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規范性文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同時應當符合我國旦虛已加入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等。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適當性原則。規范性文件確立的主要制度應當符合本市實際情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七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權利與義務相一致、職權與責任相統一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第八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第九條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准確、簡潔、規范,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控制規范性文件的數量。制定規范性文件時,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規定。上級部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下級政府原則上不再制發重復性的規范性文件。
屬於政府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由政府部門依法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以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制定。
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包含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第十一條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應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會同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起草與審核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的規范性文件由其辦公廳(室)組織起草、擬定和發布,也可交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設立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由各單位組織起草。第十三條對於擬以章、條、款形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通知政府法制機構和本部門法制機構從調研、論證、起草階段介入審查和提供法律服務,確保制定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內容合法、有效。
㈩ 規范性文件的特徵有哪些
規范性文件,一般包含外部性、普遍適用性、反復適用性三個
特徵,即同時符合這三個特徵的文件,一般都是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