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軍隊移交後,符合條件每月3500元護理費應該發!
護理費,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顧或無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
對於享受護理費的軍人對象,主要的依據政策有以下幾個
文件:
一是《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二是《關於軍隊幹部退休安置中幾個問題的通知》(政聯字〔1993〕第6號);
三是《關於給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軍人發放護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政干〔2013〕149號);
四是《關於進一步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有關工作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9〕18號)。
依據上述有關規定,可以梳理出享受護理費的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對象:
第一類對象: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
第二類對象:軍隊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因戰因公一至四級殘疾的;
第三類對談羨象:退休幹部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第四類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
第五類對象:對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如銀級殘疾等級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
對於護理費的標准,各類對象的護理費數額並非全國統一標准。
譬如,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傷病含橡拍殘軍人退役安置有關工作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19〕18號)規定明確的標准:
一是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護理費標准為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是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護理費標准為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是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護理費標准為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四是對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至六級殘疾等級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護理費標准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5%。
但對於因精神疾病退休的軍官、軍士,護理費標准依據《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公勤費和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政干〔2015〕482號)文件規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護理費標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到3500元。
故而,對於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的護理費標准,軍地統一標准。需要多說一句的是,退休軍人的護理費是需要申請審批的,只有符合條件且申請經批准後才會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