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和市委「十二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在哪查
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中央八項規定。
一、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二、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三、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四、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五、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六、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七、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八、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
一、在改進調查研究方面,《實施細則》強調,到基層調研要緊緊圍繞調研主題,實事求是,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堅持輕車簡從,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防止調研工作走形式、走過場
二、在聯系指導基層方面,《實施細則》強調,深化省級領導同志聯系指導「五大經濟區」、聯系指導市(州)、聯系指導片區貧困縣貧困村精準扶貧工作制度。每年集中一段時間開展「走基層、解難題、辦實事、惠民生」活動。規范到基層的檢查活動,減少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三、精簡會議活動方面,《實施細則》強調,要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減少參加人員和陪會現象。
四、精簡文件簡報方面,《實施細則》強調,要嚴把發文關口,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劃,減少臨時性發文。嚴格控制簡報期數和分送范圍。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部署工作的文件稿要盡可能簡短。
五、規范出訪活動方面,《實施細則》強調,出訪團組人員構成須堅持少而精原則。禁止組織「團外團」或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不安排無實質內容的出訪,嚴禁無外事任務「搭車」出訪。
六、嚴格文稿發表方面,《實施細則》強調,任職期間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舉辦個人作品展覽,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原則上也不為出版物作序。
七、簡化接待工作方面,《實施細則》強調,要嚴格控制接待食宿標准,用餐原則上安排自助餐,不上高檔菜餚,不上酒,不提供香煙,按規定繳納食宿費。
八、改進安保工作方面,要規范安保方式,堅持因地制宜,有針對性細化方案措施,既確保安全,又切實減少擾民。
九、厲行勤儉節約方面,要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不得突破經費標准。要帶頭堅持和發揚艱苦奮斗作風,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堅決反對講排場、比闊氣,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要帶頭樹立良好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十、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必須強化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的意識,按照黨的十九大作出的新部署,堅持不懈改作風轉作風,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各地、各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嚴肅執紀問責,持續整治「四風」突出問題,以釘釘子精神抓牢抓實抓成。
市委十二項規定。
1、調研求真務實。深化完善「三聯系、三服務」工作機制、重點項目掛鉤聯系機制、部門協作會商機制等工作制度,把服務基層、服務企業、服務群眾作為部門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圍繞全市工業改革發展穩定重點問題,有重點地、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
2、解決實際問題。幫助企業破解難題、解決問題,是改進工作作風的本質要求。要加快轉變職能,創新服務抓手,努力為企業在市場開拓、項目建設、產學研合作、融資擔保、人才引進、要素保障等方面,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做好對上爭取工作。
3、務求調研實效。經信委班子成員到基層企業和聯系板塊調研,要輕車簡從,朴實簡約,與企業和板塊聯系對接的領導或部門負責人一並參加,主要是聽取情況介紹和意見建議,原則上不在基層用餐。對基層調研要統籌兼顧,努力使調研成果轉化為市委、市政府的決策依據和工作參考。
4、始終堅持過「緊日子」理念。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勤儉節約貫穿在機關建設的全過程,把厲行節約放到機關工作的重要位置,准確把握立足服務為本、提升服務質量與勤儉節約辦事、降低行政成本的辯證關系。
5、規范公務接待和公務消費。嚴格執行上級和我市有關規定,完善公務接待和公務消費各項規章制度。本市范圍內部門工作交流以及與鄉鎮板塊、重點企業工作對接等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就餐。
6、嚴控一般性行政開支。統籌安排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添置更新,凡列入政府采購的辦公用品、自動化辦公設備等,一律按政府采購相關程序操作,實行政府招標采購。大力倡導節能型機關建設,帶頭建設綠色低碳機關。
7、從嚴把握會議規模和會務經費。嚴格執行會議活動報批制度,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會議活動堅決不開、不組織。要整合業務條線會議活動,能歸並的盡量歸並,原則上單獨條線不召開條線工作布置會,盡量把若干條線工作會議合並召開,一並部署安排,提倡開短會、講短話。
8、壓縮各類文件簡報。精簡各類文件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創新文件簡報傳遞形式,降低行政運行成本。切實改進文風,領導講話要言簡意賅,務實精煉,黨政辦要加強對文件簡報的審核把關,提高文件材料質量。
9、從嚴掌握考察交流活動。組織外出考察交流活動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統籌安排,要精心組織策劃,制定活動方案,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後方可實施。原則班子成員及科室負責人原則上每年只參加一次市級以上條線組織的外出考察交流活動,需報主要領導同意後方能踐行。
10、進一步完善機關管理制度。梳理完善機關內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重點是機關公務用車改革制度、領導幹部和機關幹部值班制度、作風效能建設崗位責任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考勤和請假制度、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
11、堅持集體領導與主要領導負總責有機統一。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堅持集體決策,規范行政管理,主要領導要統攬全局。嚴格財務經費審批制度,繼續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一支筆審批」,專項資金列支原則上先由分管領導審定,再報主要領導審批。
12、規范行政經費審批程序。除業務科室專項費用支出外,為加強行政經費管理,規范各項費用支出,凡屬全委綜合性行政事業和後勤保障經費開支,統一紮口在黨政辦公室統籌報批,原則上由黨政辦負責人審核後呈請主要領導審批,實行綜合性經費開支「集中管理、一個頭審批」。
(1)河南省委規定的文件是不發的內容擴展閱讀:
做好基層工作十分重要,保持基層黨組織清正廉潔更是重中之重。做好基層巡察工作,關鍵在於機制建設,也離不開群眾的支持和參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相對於「遠在天邊」的「老虎」,群眾對「近在眼前」嗡嗡亂飛的「蠅貪」感受更為真切。「微腐敗」也可能成為「大禍害」,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著力解決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才能讓群眾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實際成果。
全面從嚴治黨,巡視監督是一把利器。整治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除了做實日常監督管理外,還要做到「黨組織建立到哪裡,巡視巡察就跟進到哪裡」,推動對村(社區)黨組織的巡察。可以說,巡視監督效果關乎風清氣正,唯有定實措施、靶向治療,才能有的放矢、巡准察透。
巡視監督向基層延伸,各地實情不同,應因地制宜。2017年以來,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從「以鄉帶村」到「駐村巡察」,對巡視巡察制度進行了下沉式探索實踐,逐步明確「為什麼巡、誰來巡、巡什麼、怎麼巡、巡了怎麼用」等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規范了准備、宣傳、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七個工作流程,通過巡鄉帶村、直接巡村等多種綜合方式,讓對村(社區)黨組織的巡察工作更為「短平快」,效果顯著。目前,全州已巡察村(社區)黨組織285個,發現問題3708個,立行立改3082個,立案查處和問責處理18人。
做好基層巡察工作,關鍵在於機制建設。對村(社區)黨組織開展巡察,應該更多地兼顧縣鄉一級人少事多、能力不均等因素,讓相關工作可執行、有效果。例如,巡察時就簡化了進駐見面溝通、情況匯報等工作環節,把工作重心放在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上,深入農戶家中、田間地頭,面對面聽意見。
同時,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事實過程清楚、責任主體明晰、可以立行立改的問題,當日問題當日收集當日移交辦理。機制活了,渠道通了,巡察效率和處置效果自然不會太差。正是通過優化工作機制,整合各部門力量,才得以實現了信息共享、問題共治、成果共用。
對村(社區)黨組織巡察,離不開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文山州突出重點人、重點事和重點問題,聚焦人民群眾反對什麼、痛恨什麼,就重點巡察糾正什麼。
通過召開群眾會、收集輿情、查閱資料、受理信訪舉報及實地走訪等方式,重點對黨組織建設、脫貧攻堅、惠民政策落實、掃黑除惡、「三資」管理、環境整治等工作進行巡察,著力發現涉及民生訴求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做好基層工作十分重要,保持基層黨組織清正廉潔更是重中之重。只要每個基層黨組織和每個共產黨員都有強烈的宗旨意識和責任意識,都能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先鋒模範作用,每一個「廉潔細胞」就能生機勃勃,我們黨的執政基礎就能堅如磐石。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用好巡視監督,治理「微腐敗
2.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保密規定的通知
(豫國土資發〔2010〕95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現將《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保密規定》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保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河南省<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細則》和國土資源部等上級部門有關保密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廳保密工作,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二條 本廳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保密工作與業務部門相結合的原則,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廳長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廳長負具體組織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廳領導負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保密工作;各處室負責同志為本處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三條 本廳工作人員,要增強保密意識,強化保密觀念,自覺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和本廳各項保密制度。
第四條 廳保密委員會負責本廳保密管理,廳保密辦與主管處室負責其日常工作。要按照上級規定,重點做好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國家秘密與保密守則
第五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第六條 廳領導幹部保密守則
一、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復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採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五、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准,並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六、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七、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許可權的機關批准。
十、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條 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說,不該知道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
二、不準私自或者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存放、銷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
三、不準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參觀、游覽、探親訪友或者進入其他公共場所。
四、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五、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六、不準向家屬、子女、親友及其他不應知悉者談論國家秘密。
七、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八、不準用無線電話及無保密措施的電話、電報、傳真、計算機網路等傳輸國家秘密。
九、不準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刊及電台、電視台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圖文、聲像製品,或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接待外賓時隨意涉及國家秘密。
十、不準擅自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出境或參加外事活動。
十一、不準擅自引帶境外人員到軍事禁區、國家規定不對外開放的區域或者要害部位活動。
十二、不準向主管機關隱瞞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行為。
第八條 涉密人員對外交流保密守則
一、公開的對外交流活動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二、在對外交流合作中,確需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三、參加對外交流活動不得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包括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攜帶型計算機),因工作確需攜帶或向境外傳遞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的,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切實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況下,不得攜帶或向境外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
四、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要注意場合,防止被竊聽;不得在涉外公共場所及外方提供的場所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五、不得在沒有保密措施的通訊工具中傳遞國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攜帶的國家秘密載體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立即銷毀所攜帶的秘密載體,並及時向本單位的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第九條 發生泄密問題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立即向本單位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發生泄密事件後,對有關責任人的追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條 收發秘密公文、機要信件和涉密資料、刊物、音像製品等國家秘密載體,應認真登記、編號,內部運轉時應嚴格履行交換手續。本廳機關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由廳機要室負責。廳屬各單位應設立機要室或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秘密載體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廳機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由廳機要室統一收發,並與非涉密文件分開,單獨保存。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由處室或個人存放的,應存入保險櫃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機要人員領取保密文件,有關部門應提供車輛保障。領取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應實行二人護送制。
因工作需要借閱秘密公文(不含絕密級),應履行手續,妥善保管,及時退還,不經批准不得外借。
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符合上級部門批准范圍內的人員才能接觸。
第十三條 涉密公文的翻印和復印須經廳保密辦批准。
絕密公文未經發文機關批准,不得翻印、復印,不得自行擴大閱讀、使用范圍,不得對外泄露。密碼電報不得翻印、復制。領導在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上的批示,需要下級部門貫徹落實的,應由工作人員另紙謄寫批示原文。為說明問題,可以概括標注原件標題。
屬於國家秘密的復製件,應採取與原件相同的登記、保管措施。復製件應當加蓋復制單位的戳記。不準擅自翻印、復印、錄制和摘記秘密公文。
復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其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匯編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應經廳保密辦審查,並按其中的最高密級確定匯編資料的密級。
第十四條 秘密公文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離退休領導因身體情況確需要在家閱讀的,應有專人送閱、收回等保密措施,不得讓家屬和其他人員閱讀。
閱讀絕密級的秘密公文、資料必須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第十五條 草擬公文時,起草人應依照國家有關部委和中央機關會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以下簡稱《保密范圍》),認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若屬於國家秘密,則要在擬文稿紙上提出秘密等級、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見,並註明定密依據,而後按程序批准確定。定密依據要註明《保密范圍》的文號和條款。對《保密范圍》未明確但又需要認定密級的事項,由廳保密辦依照規定,逐級申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地質資料、測繪圖件等專業資料的定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保密范圍》執行。不能確定密級但又不宜公開的我廳有關文件或專業資料,按內部文件和資料管理。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一般按最高期限確定。
秘密載體應正確做出標志(即密級★保密期限),並限定接觸范圍。
第十六條 印製秘密公文應在機關文印室,指定專人按規定份數印製,廢紙應及時銷毀。
郵寄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通過機要通信部門傳遞,或由專人領取,不準託人代收、代轉。
第十七條 加強傳真機管理,秘密公文不得通過普通傳真機傳輸。
做好利用計算機及網路進行信息處理的保密工作。採用計算機或其他電子技術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技術措施。計算機及應用系統的用戶密鑰及口令應嚴格管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並切實做到口令定期更換。廳機關辦公室區域網應與國際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物理隔斷。在網上發布信息應經過保密審查,嚴禁在公共信息網站上發布、傳遞涉密信息及未經批准公布的內部資料。
第十八條 加強廳網站信息管理,網站發布的信息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發布涉密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網站上發布:
一、尚未議定的信息。
二、廳機關內部事務。
三、對外業務辦理的中間過程數據。
四、依據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召開具有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經辦部門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嚴禁擅自印發具有涉密內容的會議文件,要求會後收回的文件應全部收回。與會人員不得泄露會議內容。需要向下級傳達的文件,應按規定的范圍和內容傳達。
第二十條 各種秘密公文、資料、刊物應定期清理、歸檔和清退、銷毀。銷毀的秘密公文、資料、刊物必須造冊登記,經領導批准後送指定地點銷毀。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資料、刊物及內部公文等。作廢的公文草稿應予銷毀,不準作為垃圾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廳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外出時應鎖門,下班時清理桌面,公文入櫃,關窗鎖門,不準把外來辦事的人員單獨留在辦公室,不準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到辦公室,不準在辦公室留客住宿。
第二十二條 本廳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和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法規歸檔。涉密檔案的查閱,須經廳保密辦批准。
第二十四條 本廳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廳保密辦。
第二十五條 對泄露國家秘密的本廳工作人員,除視情節輕重按照《保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外,當年不能評先和記功授獎。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機要文件管理制度
一、廳辦公室主任為機要文件管理第一責任人。
二、機要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定,確保文件閱讀規范、管理嚴格。
三、從交換員處接收到的機要文件要有交接手續。對收到的機要文件要及時分類登記,加簽後送辦公室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閱批,並按照閱批要求專卷送各位廳領導傳閱;當日送閱的機要文件必須當日收回,存放在保險櫃內,不得在機要室外過夜。
四、嚴格按照文件的發布層次和有關規定閱讀傳達機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閱讀傳達范圍。
五、需要機關處室、直屬單位閱知、辦理的機要文件,須通知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機要室閱文。處室、單位需要借閱的機要文件,必須由正式職工登記簽字後方可借取,並要求其及時歸還。
六、嚴禁復制、匯編絕密級機要文件。從嚴控制復制、匯編機密、秘密級機要文件,確有需要的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復制、匯編發至市地師級以下的中央、省委文件,須報省委辦公廳批准。
七、標有密級的中央文件按年度進行清退和銷毀。其他標有密級的機要文件,按省委辦公廳通知要求進行清退和銷毀。在每年完成上年度機要文件的清退、銷毀工作後,要將有關清退和銷毀情況寫出書面報告,經第一負責人簽字後報省委辦公廳。
八、銷毀機要文件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由兩名以上機要人員到保密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監督銷毀,確保文件不丟失、不漏銷。
九、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機要文件,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攜帶外出。
十、存儲機要文件的磁碟、光碟等介質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級管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文件在計算機系統中存儲、傳輸。
第二十七條 機要閱文室管理制度
一、凡閱文者須辦理閱文手續。
二、閱文者必須遵守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機密的安全。
三、愛護文件,不隨意亂劃、抽頁等,閱前當面清點,閱後要經機要人員點收,並簽字。
四、不讓看的機要文件絕對不看,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內容。
五、保持室內衛生,為了確保安全,嚴禁在室內抽煙。
六、嚴禁在室內大聲喧嘩。
第二十八條 機要文件辦理程序及要求
一、簽收:簽收機要文件時應認真核對機要編號,啟封後按發文通知單逐件清點,重要文件逐頁清點,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並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二、登記:文件簽收後,按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分類在收文登記簿和發文登記簿上登記,註明來文單位、發往單位、發文字型大小、文件標題密級、緩急時限、份數、份號、收發時間等。
三、呈批:文件附上處理箋後,及時呈辦公室主任批示。
四、分發:文件經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示後應及時分發,一般當天分發完畢,並在收文登記簿上註明處理情況。對各單位機要文件的領取實行監簽,以免錯領和漏簽,每周還應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對發文情況進行一次核對。
五、傳閱:嚴格按《機要文件傳閱制度》辦理。
六、回收:機要文件傳閱完畢後應及時回收,核對後入櫃,以備存檔;發往各單位的機要件,於次年3月底前回收完畢,並嚴格履行核對、簽字手續。
七、歸檔:機要文件的歸檔要齊全,分類要准確,並於次年4月底前完成。
八、銷毀:機要文件的銷毀要嚴格登記手續,註明所銷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份數及銷毀時間,由廳機要室集中銷毀。
九、清退機要文件,應按照發文登記簿逐單位、逐份清點,嚴格履行簽字手續。對超過清退期限的單位,及時督促,限期交回,省軍級文件按省委辦公廳要求,及時上交,並履行手續。
十、傳真電報和本廳秘密級以上文件,視同機要文件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機要文件交接制度
一、機要交換員要在規定時間到省直機關交換站交換機要文件,按規定履行簽收手續。
二、交換文件工作人員不得遲到、缺席,如需請假要在交換前一天向主管領導請示,並安排好接替人員。
三、對交換回來的文件優先處理機要文件,對機要文件的發文單位、編號、日期逐項逐份進行登記後送至機要室,由機要員負責簽收。
四、機要文件不得在收發室停留,不得隨意拆封。
五、機要員外出,應指定接收人員並通知機要交換員。機要交換員要將機要文件交指定人員簽收,不得隨意交其他人轉交。
第三十條 機要文件收發登記制度
一、按發文通知單逐件核對包內文件,重要文件逐頁查看。
二、嚴格收發登記,收文登記要註明來文單位、文件字型大小、標題、密級、份數、收到時間;發文登記要註明文件字型大小、編號、發文時間;嚴格實行監簽,杜絕漏簽現象,注意檢查郵封是否有破損。
三、中央、省委大范圍文件,按各單位固定文件順序號分發;小范圍文件,應視文件內容提出分發意見,然後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加印記、編號分發。
四、外發郵寄的機要件嚴格登記、編號,並與外收發履行簽字手續。
五、嚴格遵守季度核文制度,防止出現問題。
第三十一條 機要文件傳閱制度
一、所有機要文件均應先呈辦公室主任閱批,然後按批辦的范圍進行傳閱,不得漏傳或自行擴大范圍。
二、文件傳閱應做到迅速、及時。急件(含傳真電報)單件辦理,隨到隨辦,一辦到底。一般件在半月內處理完畢。對需要具體落實的文件,應先送主管領導提出落實意見,再呈主要領導審閱。
三、若傳閱過程中黨組書記有批示意見,應及時按指示意見辦理。需要反饋結果的文件,應及時催辦和反饋,並在文件上註明。
四、及時掌握文件走向,嚴禁文件在傳閱過程中失控,文件不得橫傳,文件收回後應認真清點,傳閱、辦理情況的記錄要完整清楚。
五、文件傳閱、辦理完後,應分類存入保險櫃,以備歸檔和利用。
第三十二條 機要文件借閱制度
一、凡借閱文件者,持借閱證方可借閱,借閱時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二、查閱省軍級文件、絕密級文件,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並在機要閱文室內閱讀,一般不外借。
三、借閱人員不得私自復印、翻印文件或隨意摘錄文件內容,不得在文件上塗改、勾畫。
四、借閱人員要愛護文件,妥善保密,確保安全。凡造成文件損壞、丟失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借閱文件應按時歸還,並在《文件借閱登記簿》上注銷借閱手續,註明歸還日期。
第三十三條 機要文件清退、銷毀制度
一、當年的機要文件應在次年四月底前清退、銷毀完畢。
二、清退機要文件,應按照發文登記簿逐單位、逐份清點,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省軍級文件按省委辦公廳要求,及時上交,並履行手續。
三、對超過清退期限的單位,及時督促,限期交回。
四、對丟失機要文件的單位,嚴格按照《保密法》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文件銷毀要嚴格清點、登記,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實行二人監銷,定點銷毀,做到不漏銷、不誤銷。
第三十四條 秘密載體銷毀程序
一、廳機關各處室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包括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整理送廳機要室。
二、廳機要室對擬銷毀的秘密載體審核、登記並填報《秘密載體清理登記表》。
三、廳辦公室主任對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審批並簽署意見。
四、廳辦公室機要人員將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送交省國家保密局銷毀中心,同時報送《秘密載體清理登記表》。
五、所有登記、送交、銷毀的各種手續及時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要嚴格按照標准和程序確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嚴格管理、責任到人、嚴密防範、確保安全。
二、保密要害部門應是機關使用和管理國家秘密的最基層的內設機構。保密要害部位應是集中製作、存儲、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最直接的專用、獨立、固定場所。
三、廳保密委員會應根據情況變化適時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做出調整,並按要求報相應保密工作部門確認或備案。
四、定期檢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術防範情況;定期對保密環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解決存在問題,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五、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由單位進行涉密資格審查;新錄用、調入的工作人員,應在上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
六、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使用涉密計算機、涉密電磁介質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秘密載體應在安全可靠的設備中保存,並明確管理責任人,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一、確保國家秘密的絕對安全。
二、結合本部門、部位的實際,制定具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與所屬工作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建立崗位責任制,把保密責任落實到人。
四、定期進行保密教育,使所屬工作人員增強保密意識,掌握必備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五、對所屬工作人員辭職、調動、因私出國(境)申請提出意見。
六、對所屬工作人員執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七、定期對保密環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廳保密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3. 豫發2011【7】號文件的內容
河南省委印發了 豫發2011【7】號文件
經中央編委批准,確定我市和鞏義、蘭考、滑縣、長垣、永城、固始、鹿邑、新蔡10個縣(市)為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省直管縣體制改革是新時期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全面調整省、市、縣關系的重要嘗試,有利於減少中間層,實行扁平化管理,形成科學高效的政府組織架構,有利於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能效,提升社會管理的公共服務水平。
按照省委文件要求,省直管縣體改革試點的關鍵是試點縣(市)享受省轄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除了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用幹部管理許可權暫維持現狀外,其他均賦於省轄市管理許可權。
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規劃等重要規劃和年度計劃,可直接報省審批、核准或備案;試點縣的統計數據直接身省對口上報;在財政管理體制上,將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後,國家和省新出台政策需要省轄市對試點縣(市)配套的資金,由省財政承擔;鼓勵和支持我市按照省直管體制改革的要求,統籌協調推進公共服務體制、文化體制、醫療衛生體制、行政審批制度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等相關改革,重點是推進大部門體制改革,綜合設置機構,完善運行機制,提高人員素質和工作效率,方便服務群眾;同時,省政府各部門在制定規劃,安排項目、分配指標和配套資金等方面,將我市與省轄市統籌考慮,相關改革試點優先在試點縣(市)安排。這也完全破解擴權縣(市)有些許可權未真正下放,有些政策未真正落實的難題。
6月1日之後我省將按照18+10的模式運行,省委省政府將十個試點縣市和省轄市同等看待, 試點縣市行政級別目前暫時維持不變,今後將對發展比較好的試點縣市提升為副廳級級別!!
2011年6月1日起,河南省正式開展省直管縣行政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除鞏義、永城、鄧州、汝州四個縣級市外,以下6個省直管縣試點單位,撤縣建市。
長垣縣變更為長垣市。
固始縣變更為蓼城市。
新蔡縣變更為新蔡市。
鹿邑縣變更為鹿邑市。
蘭考縣變更為蘭考市。
滑縣變更為滑州市。
4. 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起草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第五條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管理。第六條制定機關應當控制規范性文件的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第七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設定的收費事項除外;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第八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強的,制定機關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配合。第九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第十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聽證。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有關機關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商、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第十二條規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第十三條制定機關將規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說明;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四)其他與制定規范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徵求意見情況、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內容。第十四條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經過徵求意見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第三章決定與公布第十五條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