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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件傳閱單可以發圖片嗎

發布時間:2023-03-06 02:48:51

㈠ 可以傳真發列印的圖片嗎

如果是列印好的圖片,傳真是可以發送的,傳真機使用方法如下:內
接收傳真:電話通了之後對方容如果給了信號,拿直接在列印機上按開始鍵(列印機不同,叫的不同,有的是按黑白鍵),然後就可以掛電話了,等一會傳真會自己出來。(傳真機里一定要有A4紙)

發送傳真:把要傳真的文件反方向放在復印機玻璃板上,如果有多張文件,就放在列印機上面多張掃描傳真的地方,在撥打對方的傳真號碼,對方的傳真機是自動的話,過一會就會聽到刺耳的吱吱聲,那個時候就按開始鍵,掛上電話,文件會從傳真機里過一遍,傳完了,按OK鍵,對方就會接收到,如果還有文件,就把要傳的文件放到剛才的位置,在按一次開始鍵,傳完按OK鍵,如果是人工的,等對方接通電話,需要對方給個信號,聽到吱吱聲就可以傳送了,方法同上!

㈡ 密級文件管理規定

密級是檔案文件保密程度的等級,一般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那麼密級文件有哪些相關管理規定呢?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密級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密級文件管理規定如下
一、 秘密文件的范圍

第一條 凡不能公開發表的涉及黨與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電報、圖表、資料、圖書、刊物、教材、照片、錄音帶、錄相帶、擬制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樣,打字臘紙、復印廢頁、印刷余份等,都屬本辦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圍。

第二條 秘密文件根據秘密程度的高低劃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各單位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發〔64〕627號文件)精神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擬定秘密文件的密級劃分細則。

第三條 不宜對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資料、圖片等,可做為內部材料,不劃密級,但應注意保存,不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對外泄露。

二、 文件制發

第四條 文件制發部門要根據文件內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確定適當的密級、印份、發送范圍和閱讀級限,由制文部門的負責人核定簽印。

第五條 秘密文件必須嚴格按照批准份數,一律由內部機要列印人員或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製,絕密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印製。

三、 文件管理第六條 各單位的秘書部門,是負責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部門,是秘密文件收發、運轉的樞紐,必須嚴格責任制度,切實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記、分發、運轉、清退、立卷、保管、銷毀和移交等各個環節的保密。

第七條 參加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須交秘書部門的文件管理人員,個人不得保存。

第八條 秘密

文件應由經管文件的人員拆封,領導親啟件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閱。

第九條 嚴格執行關於翻印、復印文件的規定。上級機關的發文,屬機密、秘密級文件,須經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批准後翻印、轉發。凡絕密或註明不準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復印、翻印。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復印時,經制文部門同意,並要嚴格控制份數,不得改變使用范圍。復印件要同原件同樣管理。

第十條 縣、團級以上單位,未配專職文書人員的,不發給文件。

第十一條 秘密文件必須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庫房或文件櫃內,對平時使用的秘密文件,應妥善保管,用後隨手入櫃加鎖。

四、 文件閱讀

第十二條 秘密文件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傳達、閱讀,不經制文部門的同意,不得自行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

第十三條 傳閱秘密文件,要由機要人員填寫傳閱單,統一掌握,閱後主動退回,不要橫傳,對急辦的文件,機要人員要及時催辦。

第十四條 秘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閱文室閱讀,不得帶到宿舍、醫院或其他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借閱秘密文件,要履行嚴格的借閱手續。絕密文件應當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文書人員對借出的文件應及時追回。

第十六條 不經組織批准,個人不得隨意摘記秘密文件內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為公開報刊撰寫稿件。

五、 文件傳遞

第十七條 傳遞秘密文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往外地,應由機要通信部門遞送,不得使用普通郵政。重要密件,須由機要交通遞送或派兩名專人護送。

(二)市內傳遞,由機要人員遞送。絕密件、密碼電報,須由機要人員用專車遞送。

(三)單位內部傳遞,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簽收手續,無關人員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駐外機構遞送,要按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在公開函電中暴露我秘密機構的名稱和性質。

(五)向我駐港澳機構寄發文件、資料和函件,一律通過機要寄「廣東省委第八辦公室」轉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郵寄。

(六)文件要密封,標明密級,放在文件包、箱內,做到文件不離人,專程直送,不得他往,並嚴格簽收手續。

第十八條 幹部外出工作,不得隨身攜帶絕密、機密級文件。幹部 出國 工作,一律不準攜帶各類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關規定執行。

六、 文件核對和清退

第十九條 各單位文件管理人員對保管的秘密文件應做到:絕密文件一周一核對;機密文件半月一核對;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對。在核對中發現短缺文件應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應立即 報告 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市直單位對其下屬單位的文件實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兩個辦公廳將上年各類秘密文件的清退情況向市保密委員會作出報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條 機構撤銷、合並時,原機構的秘密文件應隨同文書檔案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應清退的,退回原發文部門;

(二)應歸檔的,整理立卷移交檔案部門;

(三)需帶往合並單位的,移入合並單位;

(四)無保存價值的,按規定銷毀。

原機構應按上述辦法將文件、檔案登記造冊,認真移交,待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結束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人員工作變動時,須對所管秘密文件進行清點移交。所有工作人員(包括領導幹部)調動工作時,對個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帶走,更不能隨意銷毀或遺棄,必須全部移交清楚後,才能離開。

八、 文件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文書人員按照立卷規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辦和清理的基礎上,分類立卷歸檔,並於三月底前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九、文件銷毀

第二十四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登記造冊、經領導審查批准;任何個人不得自行銷毀、處理。

第二十五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派專人護送到指定的造紙廠監督銷盡。市內五區安排在青島造紙廠、人民造紙廠監銷,各縣(市)和黃島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有保密條件的造紙廠監銷。在裝卸、運送、監銷過程中,要有安全 措施 ,嚴防丟失或被竊。

第二十六條 一切屬於保密范圍的文件和資料,均不準向物資回收部門或私人出售。

十、機要人員條件及職責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配備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選拔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擔任。並要堅持先審後用和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不適合做機要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盡到下列責任: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對黨忠誠,堅守崗位、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對刺探、竊取、出賣國家秘密的行為及時檢舉,敢於斗爭。

(三)模範遵守中央十項保密守則和省、市的有關保密規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種手續完備,文件運轉及時、准確,不失密。

第二十九條 承印秘密文件的單位,要對職工加強保密 教育 ,落實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印刷過程中的安全。

十一、 獎懲辦法

第三十條 對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績突出者;及時發現他人違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損失者;在危難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維護和保衛秘密文件安全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凡違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丟失秘密文件)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需要,制訂秘密文件管理細則。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黨、政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領導,模範地執行本辦法,並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執行。

密級文件管理規定相關 文章 :

1. 保密文件管理規定3篇

2. 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

3. 機要文件相關管理規定

4. 辦公室文件管理制度3篇

5. 公司文件管理規定範文3篇

6. 文件管理制度範文3篇

㈢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具體如下:
1、涉密文件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收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單位保密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到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保密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直接傳遞,不得任意橫傳。因工作需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保密員辦理手續;
5、涉密文件、資料,不經上級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范圍,不得自行復印、翻印或轉載,不得向規定范圍以外的人員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復印、印製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復印後的涉密文件資料按涉密文件管理;
7、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外出的,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準在公共場所停留、游覽、購物、探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後要及時交保密員保管,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8、幹部調動工作時,應將自己使用的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資料須定期收回上交,發現丟失,及時匯報並立即追查處理。

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㈣ 機密文件能不能公文傳閱

不能。
涉密文件傳閱制度中規定凡帶有「絕密」「機密」「秘密」標注的文件均屬於涉密文件,僅限於涉密人員閱讀,不得擅自擴大文件傳閱范圍。
機密文件閱讀規定:(1)閱讀、傳達國家秘密文件、資料,要嚴格限制在規定的范圍內,不得擅自擴大范圍;(2)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在辦公室或閱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場所進行;(3)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進行登記,不得由閱件人直接傳給他人;(4)不得擅自存留傳閱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5)傳達國家秘密文件時,不得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6)聽傳達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需要錄音、錄像的,應當經過批准。

㈤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一、定密制度
1、建立定密工作組織。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依法所產生(應依據《保密法》及相關保密規定呈報上級審定)或所派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內對國家秘密變更密級,變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項工作。
2、嚴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①領導人交辦工作事項時,應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②承辦人在公文送審簽發單或定密審批單上提出定密具體意見;③定密審核人對承辦人提出的定密具體意見進行審核;④主管領導人或授權的分管領導人簽發批准;⑤辦公室按簽發單的內容要求作最後處理印發行文。
3、加強對定密工作的檢查監督。定期對本單位定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定密工作有序開展。
二、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收發
秘密文件、資料的收發應由保密員負責。因特殊情況,保密員不在單位時,由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
接收涉密文件,應單獨設薄登記。對外發出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三、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制發
製作秘密文件、資料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且在本單位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
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內部符合安全保密的地方進行。
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
製作秘密文件、資料必須按《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保密期限以及密級標志的規定,履行定密程序,及時作出標志。
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傳閱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借閱涉密文件資料要嚴格履行借閱手續並當天歸還。
五、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清退、銷毀
秘密文件、資料原則上要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可咨詢保密部門清退辦法。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工作人員造冊,按照有關保密法規,報相關部門審批處理,不得擅自銷毀。
違反本制度,情節較輕的,應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泄露機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 保密規定

(一)涉密文件資料管理
1.上級下發的涉密文件、資料,一律由保密辦公室專人領取登記,按規定程序辦理;開會帶回的涉密文件、資料,應先交由辦公室登記後,再按規定程序辦理。
2.嚴格按照涉密文件確定的閱讀范圍,專人送閱讀對象閱辦,並辦理閱辦手續,不得橫傳或由他人代為傳遞,不得擅自擴大涉密文件的閱讀范圍。
3.涉密文件、資料應由保密人員負責統一管理,存放於安全保密的場所,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4.借閱涉密文件、資料,須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同意,在保密人員處辦理借閱手續,用後及時退還,清銷借閱登記。
5.涉密文件、資料一般不得復印、復制,確因工作需要的,須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同意後,才能復印、復制。對復印、復制的份數要進行登記,涉密文件復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6.涉密文件、資料的銷毀,必須造冊逐一登記,經領導簽字後,由辦公室交市保密辦統一銷毀,任何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各處室或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長期保存和私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二)涉密計算機使用管理
1.涉密計算機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互聯網相連,只允許單機形式進行工作, 並由專人負責,實行「一人一機」管理。
2.涉密計算機均應設置密碼,密碼的設置,均應遵循不易破譯的原則,如:不採用與自己姓名、出身年月、電話號碼等有關的文字或數字作密碼,不得把密碼告訴他人,也不要把密碼寫在紙上,並應經常更換密碼。
3.涉密信息的查詢、修改、刪除等處理只能在涉密計算機上進行,不得與非涉密計算機進行涉密信息的傳輸。禁止在非涉密計算機上處理、存儲、傳輸涉密信息。
4.含有涉密信息的各類存儲介質,如u盤、光碟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疇,由專人保管,並做好記錄。實行備份生成、存儲、借用、銷毀全過程的管理。
5.凡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設備的維修,應保證儲存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並到保密部門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
6.涉密計算機信息在列印輸出時,列印出的文件應當按照相應密級文件管理,列印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頁應當及時銷毀。
7.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計算機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上網信息和上網信息管理
1.嚴格遵守《保密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和規范網路保密管理及網路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2.加強上網信息和上報信息保密工作和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工作人員的網路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識和責任意識。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郵件傳遞轉發或抄送秘密信息。
3.按照「分管領導負總責、處室負責人具體抓」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上網信息保密工作的領導。上網信息工作責任實行三級負責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領導對本部門信息發布、資源提供負總責;相關處室負責人對初審工作負責;信息擬定人員對提供的信息負直接責任。
4.定期對網路及信息保密安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切實杜絕涉密和有害信息的傳播。一旦發現網上失泄密事件或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並報告保密部門。
5.實行嚴格的上網信息審批制度,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信息提供人員自審,相關業務處室初審和分管領導審簽,特別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審簽」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互聯網上網信息和上報信息的保密管理,嚴防涉密信息上網,確保上網信息安全。未經審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網發布。
(四)機關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1.自覺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嚴守黨和國家秘密。
2.秘密文件、資料應在辦公場所內使用,使用完後應及時將秘密文件、資料交辦公室保管,不得橫向傳閱使用或留存。
3.不得擅自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外出。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當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4.在私人通信和公開發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5.不在非保密筆記本上記錄黨和國家秘密事項。記有秘密事項的保密筆記本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用完後交保密辦統一保管、銷毀。
6. 傳遞涉密信息,應通過機要渠道;禁止使用普通電話、明碼傳真、手提電話等傳遞秘密事項。
7. 不得在公共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涉密信息和內部資料。不得擅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確需銷毀時,要按要求辦理。
8. 發現有泄密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

㈦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

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圖表、音像及其他記錄形式記載商業秘密內容的資料,包括公文、檔案、書刊、函件、圖紙、報表、磁碟、光碟、膠片、幻燈片、照片、錄音帶等。下文是涉密文件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一
為加強鼓樓區委辦公室涉密文件、資料的管理,規范相關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並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製作(列印)制度

製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范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後簽字並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並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並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並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二
第一條 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第二條 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絕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

第三條 學院各部門閱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一般情況下,絕密及文件不超過一個月,機密級以下文件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使用的,應當到保密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條 攜帶涉密文件外出,絕密級必須由學院領導批准,機密以下必須由處,部、系,附屬醫院領導批准。嚴禁攜帶涉密文件到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五條 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部資料、刊物等,應當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銷毀。

第六條 銷毀涉密文件應當按規定登記、審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
涉密文件管理辦法三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並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文件、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文件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製作(列印)制度

製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范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製作秘密文件、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信息網路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文件、資料須按規定范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後簽字並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文件,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並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文件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文件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如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並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文件、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並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毀制度

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毀。送指定造紙廠銷毀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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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國家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1、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各單位機要保密人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 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進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 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機要人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機要人員直接傳遞,不得逾越機要人員任意橫傳。因工作需 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機要人員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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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機密文件傳閱單可以發圖片嗎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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