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遼寧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維護法制統一、政令統一、科學民主、公平公正、權責一致、運行高效和有錯必糾的原則。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鎮)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明確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核機構)。
省、市司法行政部門和縣政府審核機構,負責審核擬以本級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或者報請本級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省、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進行審核;未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統一由縣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第六條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發。禁止以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規范性文件。第七條規范性文件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通過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事項,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第八條起草單位應當建立公開徵求意見溝通反饋機制。起草單位應當分析研究、吸收採納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提出的合理意見。採納情況可以通過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也可以通過電話、簡訊、電子郵件、信函等多種方式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饋。對較為集中的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第九條規范性文件在提請審議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法的,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第十條起草單位提交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合法性審核的函;
(二)擬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
(三)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五)徵求意見和採納情況的匯總材料;
(六)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核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集體討論記錄等其他需要的材料。
起草單位提交材料不齊全,審核機構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審核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起草單位提交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所需的報送材料。第十一條審核機構應當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許可權,或者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的情形;
(六)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其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審核的事項。
2.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是人民法院處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_的原則,是行政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
規范性文件審查內容包括:
1、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3、是否符合市商務局職能規定,體現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4、是否採取必要方式公開徵求意見,是否還存在重大分歧意見;
5、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要求;
6、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規范性文件是指市商務局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下發的,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反復適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規定(暫行規定)」「辦法(暫行辦法)」和「細則(實施細則)」等行政公文。不包括下列文件:
1、市商務局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規定;
2、對具體事項的通知、通報、公告及行政處理決定;
3、原文轉發的文件;
4、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