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處罰決定的紅頭文件
行政處罰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許可權、期限等內容。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布。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Ⅱ 紅頭文件是什麼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其指的是指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聲明、公告、公示類等的俗稱。
【名稱】:紅頭文件
【拼音】:hóng tóu wén jiàn
【解釋】:黨、政機關下發的文件,刊頭的名稱常印成紅字。
【出處】:民間俗稱
典故
「紅頭文件」始於南北朝的西魏時期,當時有位出色的政治家蘇綽,他博覽群書,精通天文地理,尤其擅長算術。據《周書·蘇綽傳》記載: 「綽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計賬戶籍之法。」「朱出墨入」,指的是朝廷發出的文書是用朱(紅色)標,下面上呈的文書是用墨(黑色)標,界限嚴明。由此可見,我國今天施行的公文程式是由他制定的,而「紅頭文件」已經有1400餘年的歷史。
特點
問題的「紅頭文件」都會有具備以下共同特點:
一是設定公民義務或剝奪公民權利無法定依據;
二是違反國家行政處罰法,擅自設定行政處罰內容或自行規定罰沒款的收繳方式;
三是無行政審批設定權的機關,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增加行政審批環節和條件;
四是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上不夠規范;
五是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規定管理機關責任和制約措施少等。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現在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Ⅲ 政府紅頭文件標准格式
紅頭文件的標准格式及範本格式:眉首:(文頭,紅色反線以上部分)印製份數序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
1.公文份數順序號7位數(版心左上角頂格第1行,機密、絕密件才標注)2.密級和保密期限(秘密、機密、絕密*30年)秘密件指內容涉及國家一般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損害的公文。
機密件指內容涉及國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公文。絕密件指內容涉及國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公文。3.緊急程度急件、特急;電報: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間空1字;如同時標識密級和緊急程是在新的時代條件下繼續把解放思想引向深入,把改革 開放偉大事業推向前進的必然要求。我們要著眼於國際大環 境和世界發展的總趨勢,從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 充分認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政治責 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不斷把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推向新的階 段。度,密級在第1行,緊急程序在第2行)
4.發文機關標識(小標宋體字,紅色)《XXX人民政府文件》——主要用於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頒布行政規章,發布政府的決定或通知、印發重要會議紀要和政府領導講話,轉發上級或批轉下級重要文件等)《XXX人民政府》——主要用於印發函件及處理一般事項的通知、批復等下行文。聯合行文(黨、政、軍、群)
5.發文字型大小(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聯合行文只標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發文機關代字(渝府發)——年份〔2005〕——序號6.簽發人只有上行文才標注。
平行排列於發文字型大小右側。發文字型大小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
Ⅳ 關於處分的決定紅頭文件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五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第四十六條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Ⅳ 紅頭文件標准格式字體字型大小
我國公文的標准格式,包括字體字型大小的具體要求一般為:
1、公文紙一般採用國內16型,建議採用國際標准A4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於發布的正式文件的大小。
2、保密等級字體字型大小:通常使用3號或4號黑體。
3、緊急程度字體字型大小:與保密級別相同,使用3號或4號黑體。
4、文頭的字體字型大小:大號黑體字、黑色變體字體或標准字體、宋體字套色(通常為紅色)。
5、正文的字體字型大小:通常使用3號或4號仿宋體。
6、簽發人的字體字型大小:與正文的字體字型大小相同,使用3號或4號仿宋體。
7、標題的字體字型大小:字體通常為宋體、黑體,而字型大小要使用大於正文的字型大小 。
8、主送機關的字體字型大小:通常使用3號或4號仿宋體。
(5)主任被罰的紅頭文件內容擴展閱讀:
關於公文各要素和標識的簡單介紹:
一、眉首部分
主要標識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等要素。
二、主體部分
主要標識公文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時間、發文機關印章、附註等要素。
二、主體部分
主要標識公文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時間、發文機關印章、附註等要素。
四、其他
1)用紙:公文用紙一般採用GBA 4型,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 ×297mm,紙張定量為60g/m2 ~80g/m2 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5%~90%,橫向耐折度大於或等於15次,不透明度大於或等於85%,PH值為 7.5~9.5。
2)排版規格: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3)印刷要求: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面誤差不得超過2mm。黑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BI100%,紅色油墨應達到色譜所標Y80%.M80%。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無斷劃。
4)裝訂要求:公文應左側裝訂,不掉頁。包本公文的封面與書芯不脫落,後背平整、不空。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允許誤差±4mm。平訂釘鋸與書脊間的距離為3mm~5mm。
Ⅵ 紅頭文件處分嚴重嗎
法律分析:紅頭文件處分嚴重。紅頭文件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聲明、公告、公示類等的俗稱。通報是上級把有關的人和事告知下級的公文。通報的運用范圍很廣,各級黨政機關和單位都可以使用。它的作用是表揚好人好事,批評錯誤和歪風邪氣,通報應引以為戒的惡性事故,傳達重要情況以及需要各單位知道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規定紅頭文件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