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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與附件內容不一致

發布時間:2022-12-15 15:58:15

① 當補充文件與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應以什麼為准

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是招標工程建設的大綱,是建設單位實施工程建設的工作依據,是向投標單位提供參加投標所需要的一切情況。因此,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和深度,關系著整個招標工作的成敗。招標文件的繁簡程度,要視招標工程項目的性質和規模而定。
建設項目復雜、規模龐大的,招標文件要力求精練、准確、清楚;建設項目簡單、規模小的,文件可以從簡,但要把主要問題交代清楚。招標文件內容,應根據招標方式和范圍的不同而異。工程項目全過程總招標,同勘察設計、設備材料供應和施工分別招標,其特點性質都是截然不同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分別提出不同內容要求。
投標文件是指投標人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響應性文件,一般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報價文件和其他部分組成。

② 如何處理招標文件與公告不一致

工程招投標形成的合同文件往往很多,如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專用條款和合同通用條款等,由於這些組成文件共同指向同一個標的,因此出現含糊不清或對同一內容的表述不一致等情況時,需要事先約定一個解釋順序。目前這種解釋順序中普遍認同的有以下幾點:①合同協議書處於最優先的解釋順序;②合同專用條款優先於合同通用條款;③圖紙優先於工程量清單。除此之外其餘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可謂五花八門。現在我們針對住建部《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國家9部委《標准施工招標文件》(2007版)、FIDIC銀皮書、黃皮書、紅皮書、桔皮書、金皮書、《世行貸款項目合同文本》等國內外標准合同文本對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做一個討論。
一、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一定是後發優先嗎
習慣上我們認為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總是按其發出時間的倒序排列,如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合同條款就是完全遵循了這樣的時間順序,可仔細比較有關標准合同文本後就會發現並非總是如此。如上述有關標准合同文本中「圖紙」和「工程量清單」的順序,如果從時間順序上看,顯然「工程量清單」特別是「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肯定是在圖紙之後完成的,可解釋順序上圖紙優先於清單。《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晚於《專用合同條款》和《通用合同條款》,但解釋順序則是《專用合同條款》和《通用合同條款》優先。還有FIDIC銀皮書中的「投標書」解釋順序上排在最後,世界銀行貨物采購合同文件中「中標通知書」排在解釋順序的倒數第二,以上說明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與文件出現的時間順序沒有必然的聯系,大家完全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約定。
二、 規范一定優先於圖紙嗎
住建部《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國家 9部委《標准施工招標文件》(2007 版)以及 FIDIC紅皮書中都是將規范(註:FIDIC紅皮書中對規范有專門的定義,與國內略有不同)的解釋順序排在圖紙前面。但這一點大家並非全部認可,主張將圖紙解釋順序前置的觀點認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解釋不一致時,應當以非格式條款為准,這也是合同專用條件優先於通用條件的法律依據。既然如此,圖紙屬專用於特定項目,而國家的規范和標准則屬通用於所有建設項目,因此圖紙應優先於標准、規范。為了解答這一問題,我們有必要區分「通用條件」與「專用條件」的關系與「圖紙」和「標准、規范」之間的關系。工程合同採用「通用 +專用」這樣一種結構形式,是FIDIC 合同文件系列(紅皮書、銀皮書、桔皮書、黃皮書、綠皮書)一個最為顯著的特點,國內目前的有關合同文本採用上述結構也是借鑒了 FIDIC 的上述做法。從FIDIC 的初衷來講,FIDIC合同通用條件是指可廣泛用於各類土木工程的為業內人員熟悉或認可的「慣例」。而專用條件則是針對具體的項目對通用條件進行修改、細化或補充。FIDIC新紅皮書的「專用條件編寫指南」中也提到:「專用條件包括對通用條件的修改和補充」,即可以通過專用條件修改通用條件,這種修改的內容也是非常廣泛的,可以是將要求提高,也可以是將要求降低,還可以是將通用條件中某項要求刪除。如通用條件中「由業主承擔物價上漲一定幅度以外的風險」,專用條件中可修改為「由承包商承擔物價上漲的全部風險」,因此執行合同時對物價風險的負擔應以專用條件的約定為准。「圖紙」和「標准、規范」之間的關系則不同,即所有的設計圖紙應在遵循國家標准、規范的前提下進行,即設計圖紙中不允許對國際現行標准、規范進行修改,否則屬於設計錯誤並應予以糾正,可見「標准、規范」必須優先於「圖紙」。對此可能有人質疑:如圖紙要求「硬路肩寬度不應小於2.6m」,而國家現行規范的要求是「不小於2.5m」,如果標准、規范的解釋在前,承包商執行 2.5m,否則執行2.6m,這兩種順序的執行結果顯然是不一致的。這個問題就涉及到合同概念的一致性,前已述及合同文件優先順序的約定是為「解釋的目的」,而非「取捨的目的」。就這一點看,9部委《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中對此表述與 FIDIC 有關合同文件一致,但其合同條款的附件一「合同協議書」中第 2條的表述值得商榷。即「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准」這一表述不準確,因為所謂「以……為准」一定意味著「取捨」,而「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一定是相互矛盾,只有相互矛盾時才需要取捨,否則魚和熊掌兼得何樂不為呢?就上例我可以做出這樣的解釋:「圖紙」以及「標准、規范」都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按照 2.5m 執行,你必然會違反合同文件中的「圖紙」要求,構成違約,只有按2.6m執行才能同時滿足「圖紙」以及「標准、規范」的要求,因為這兩個要求並不矛盾,因此不需要進行取捨。
三、 招標文件是否應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就目前國內外土木工程使用的主要標准合同文本看,招標文件一般不整體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即只有其中的「合同通用條件」、「合同專用條件」、「技術要求」或「僱主要求」最終被納入合同文件,其餘如「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和「投標文件格式」則一般不作為合同文件。對此菲迪克編著的有關文獻中指出:「投標人須知,包括描述投標者遵循的標准,以及提交和評估投標書的程序,該須知在僱主接受投標書後不再有用,盡管(為了方便)投標人須知可編入招標文件的第一冊,但不應構成最終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應包含授予合同後仍有關的任何內容。」即按照FIDIC的主張,凡是與合同執行有關的重要內容宜體現在構成合同文件的有關章節內容中,這樣也有利於合同的精煉與管理,但目前國內的有關招標文件往往將合同內容分散在招標文件的各個章節,因此如果僅僅將其中的「合同條款」、「技術要求」等作為合同文件總感覺又缺了點東西,所以索性將整個招標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同時也將投標文件整體作為合同組成部分,這樣做使合同厚度和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增加。可見招標文件是否應整體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取決於招標文件的內容安排,如FIDIC 銀皮書所述合同文件中沒有「中標函」和「投標函附錄」,因為這兩個文件的信息已分別體現在「合同協議書」和「僱主要求」中。
四、投標文件一定優先於招標文件嗎
如上所述,招標文件一般不整體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即並非不可以將招標文件作為合同組成部分,那麼當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同時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時其解釋順序又應該如何約定呢?一種主張是投標文件優先。其理由是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法理,招標文件屬於要約邀請,投標文件才是要約,因此要約優先於要約邀請。前述有關標准合同文本中普遍將投標函置於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前就屬於這種思想。
另一種主張則是招標文件優先。因為像目前國內工程招投標的情況:投標文件的內容非常多,大型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投標文件有上千頁甚至幾千頁,而寄希望於評標委員會在短時間內全面分析投標文件是否完全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往往並不現實,即有時候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才發現投標文件的某些內容並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如招標文件對報價的要求是:「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的所有項目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按中標單價及工程實際發生的數量結算,措施費包干」,而投標文件中則寫明「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措施費按當地費率中值以及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計取」。這就屬於投標文件沒有完全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但「生米已成熟飯」,無論如何已不可能再將其作為廢標處理,因此招標人希望招標文件優先於投標文件。FIDIC的有關合同文本中實際上也體現有這方面的思想,如桔皮書中將「僱主要求」置於「投標書」前,為此桔皮書的應用指南中作了如下解釋:「按照桔皮書,承包商負責設計並承擔由總包干報價所帶來的財務風險,由此他可能已經在他的投標建議書中包含了許多有關的細節。然而,有一種可能(可能是疏忽造成的),承包商的建議書的某些部分與僱主要求的某些部分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本款以有利於僱主的利益來解決問題,即僱主的要求優先於所有其他的文件。

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並非是一成不變的,招標文件中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對合同文件的結構組成進行增減,也可以參照有關慣例自主確定組成文件的解釋順序。合同的組成應關注的是內容,而非載體,解釋順序重點考慮的是合同目的的實現而非刻板的條條框框,合同雙方可以按照談判結果約定符合具體工程要求的特定合同合同文件組成內容和解釋順序。

③ 評標結果出來之後發現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不一致怎麼辦

如果招標公告中的招標文件與原招標文件不一致,這是招標公司明顯的低級錯誤。
可以向招標公司或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④ 招標文件中公告上的項目名稱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上的項目名稱不一致時依哪一個為准

以我作為省發改委評標專家的工作體會,若招標文件中公告上的項目名稱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上的項目名稱不一致,就必須通過給招標代理公司發函「答疑」,以回復的「答疑」文件名稱為准。
因為從法律上,同一份招標文件中的項目名稱不一致,那這份招標法律文件是無效的法律文件,必須經過發售標書的代理公司「答疑」後、書面給出正確項目名稱。

⑤ 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前附表和正文內容不一致以哪個為准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工程招標階段,如果是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不同,會引起廢標。但如果合同已經簽訂,那麼就以投標文件為准。因為在法律上來說,招標文件只是要約邀請,。而投標文件是要約,要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了,只要對方接受了要約,合同就成立了,因此,最終簽訂的合同,如果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不符的話,以投標文件為准

⑥ 招標公告資格要求與招標文件資格要求不一致,以招標公告為准還是以招標文件為准,相關法律條文怎樣規定

劍魚標訊提醒:當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出現不一致時,以招標文件為准,因為招標文件法律效力優先。
招標文件是對整個項目詳細、明確的介紹,對供應商資格的要求也更具體、更細化,供應商投標一般以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為准。招標公告是對招標項目綜合類信息的發布,是對招標文件主要內容的提煉,便於公開和供應商查看。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而招標公告只是作為對招標文件部分信息的載體而已。
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認可招標文件。因此,相比於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圍要更強、更廣,法律效力優於招標公告。

⑦ 如何處理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不一致

1、招標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開招標公告中應該包括投標人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等。因此,招標公告的條款盡管是對項目的概述,但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從法律角度而言,招標公告作為要約邀請,對項目提出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以及限制條件,而且招標文件及法律法規中都涉及招標公告的相關要求及內容等,因此招標公告具備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2、如何處理公告與招標文件的關系


招標公告是對招標項目綜合類信息的發布,也包括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投標要求;而招標文件是對整個項目詳細、明確的介紹,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也更具體、更細化。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招標公告可以作為對招標文件部分信息的補充條款。


「因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導致後續的質疑與投訴時,應該以招標文件為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25條和《財政部18號令》第29條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提到,投標人是響應招標並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和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即以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為准,如果因為公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導致後期發生投訴時,也一般都以招標文件為惟一要約。因此,相比於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圍要更強、更廣。


3、總結


無論從招標人角度,還是從項目本身的效益與效率考慮,都應該靈活掌握,只要不涉及實質性影響,都可以適當允許投標人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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