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個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實際上,「重要數據」最早見諸法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2017年6月1日開始施行)第三十七條中。《網路安全法》提出了數據出境評估制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重要數據」的定義與范圍:
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數據。
重要數據是指相關組織、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收集、產生的不涉及國家秘密,但與國家安全、經濟發展以及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數據(包括原始數據和衍生數據)。也指特定領域、特定群體、特定區域或達到一定精度和規模的數據,一旦被泄露或篡改、損毀,可能直接危害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穩定、公共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