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您好!普遍的電子數據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有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具體如下:
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認定規則解決的是電子數據能否被司法機關採納和能否進行其它證明活動的基礎。電子證據主要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首先電子數據必須是客觀的,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客觀的、真實可靠:
(1)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
(2)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
(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易保全電子數據保全中心所提供的電子數據保全信息,滿足了以上條件,所以,要想以電子數據做法律依據,可上易保全官網,進行數據存證,留下能被法律認可的電子證據,防患於未然。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Ⅱ 電子數據證據包括哪些
電子證據包括的信息、電子文件:
1、網頁、博客、微博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6、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在網路環境下維護權利人的利益,規范網路環境秩序,除當事人申請外,法院也可以適當地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對於電子證據的訴訟保全分為訴前證據保全和訴訟證據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Ⅲ 電子數據證據包括哪些
電子數據證據包括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電子數據,也稱電子證據,是指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如擾。電子數據證據包括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余橡祥的規定。
電子數據的特點
1、高技術性和精確性。電子數據的精確性相對於其它任何形式的數據是無與倫比的。計算機把它要處理的任何文字、圖像、聲音等統統都轉化成了以 0和1的組合來代表的二進制數碼。電子數據在傳輸、存儲過程中,基本上不會發生錯誤,且很少能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證言的豎搏誤傳、書證的誤記等。
2、提交形式的多樣性。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只能是載有過去事件內容的物質材料。電子信息本身具有多樣性,可以表現為文字、圖像、聲音多種媒體,還可以是互動式的、可加密編譯的。
因此電子證據以何種形式何種載體來作為訴訟活動中提交給法庭的形式也具有多樣性。如可以以電子文件的形式提供,或以傳統物證、書證或視聽資料的形式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公證或技術鑒定機構鑒定作為證據提供。
Ⅳ 勞動爭議中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中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的有未經篡改、剪輯的錄音、錄像、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電子數據是否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